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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福利权的不可辩护

 昵称73257982 2021-01-08

摘要

☄假如他们仍无法找到任何人愿意雇佣、资助他们或与他们交易,为什么不问问他们自己有什么毛病,而不是像康威那样对他们抱有歉意?

文 / 汉斯-赫尔曼·霍普 | 译:禅心云起


大卫·康威声称,我旨在显示拓殖原则——也即关于无主、天赋资源的先用先占规则——其有效性不受限制的这个立论存在瑕疵,而他能够证明福利权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对此我不以为然:他的反驳才是错误的。

关于康威对本人立论的介绍,尽管我不持任何异议,但还是让我首先简单重述一下我的证明。其次,我将指出其回应的核心错误。第三,关于康威对我的立论的反驳,我想提供一个解释,说明这种错误反驳是由对伦理学推理逻辑的相当普遍的误解造成的。

人有无任何权利,如果有的话是哪些权利,只能在论证过程中明确。否认以上命题的真实性而不陷入自相矛盾,是不可能做到的。论证要求一个人对稀缺资源(他的头脑、声带等)的排他性控制权(所有权)。对这个命题的否认,仅仅等于再次肯定该命题。并且,一个人仅凭他早于他人先行利用资源的事实,就必然取得了所有权;否则一开始,他就无法言说或论证任何东西。因此,至少就某些资源来考虑,凡否定拓殖原则有效性的人,都会以这个命题设定的行动本身违背其命题内容。

到此为止,康威显然赞成。但他对可以合法拓殖的对象的范围加以限制。然而,康威列举的理由存在的遗憾是,一旦承认对某些拓殖手段的排他性控制权有正当理由,则任何对拓殖过程的限制——除了自愿接受的限制——就都不可能被正当化而不陷入自相矛盾。因为如果这些限制的支持者是逻辑一致的,他已经正当控制的就只是某些稀缺、但受到限制的、不许他利用于进一步拓殖的资源。但显然,他接着无法干预另一个人延伸的拓殖,只因为他本身缺少手段做任何这样的事。

如果他真的干预了,他因此(前后矛盾地)将他的所有权要求延伸到他合法拥有的拓殖资源以外。并且,为了正当化其干预,他不得不求助于和拓殖原则相矛盾的财产取得原则:他不得不(前后矛盾地)主张,一个延伸其拓殖的人、一个延伸拓殖时遵循任谁也无法论证其普遍无效的原则的人,就是——或至少可能是——一个侵犯者(尽管在这么做时,不能说这个人正从任何人手中夺走任何东西,因为他仅仅是占有先前无主的资源,也即迄今尚无一人意识到其稀缺性之物,并且其他人——包括康威这样的人,他们关心后来者的命运且要为了后来者未来的利益而保留这些资源——只要更早意识到其稀缺性,本来也可占有它。)

进而言之,一个干预这类行动的人、一个在做这样的干预时遵循了任谁也不能论证其为普遍有效的原则的人,就是——或至少可以是——在合法地行动(尽管他总是要从某人手里夺走一些东西,而被夺走之人的占有行动却从没损害过任何人)。

康威对这个立论的反驳的核心错误在于他拒绝承认这样的逻辑矛盾:一方面是他的福利权观点——人可以拥有针对拓殖者的强制要求权的观点——另一方面,是拓殖原则的观点。要么第一个观点正确,要么第二个观点正确。然而,不能说第一个观点是对的,这是由于,任何人要这样言说,就必须以第二个观点的有效性为先决条件。那么,不存在像生存权这样的权利,在康威的意义上,是指依靠他人维持某人生命的权利。每个人仅仅有权拥有自己的物理身体,以及在身体协助下拓殖的一切,并且和别人一起参与互惠互利的交换。假如我身患绝症,而活下来的唯一法子是拿康威的大脑与我的大脑对接。他有权拒绝吗?我认为他理所当然可以拒绝,并且我肯定他也这么认为。

然而,人之为独立推理与论证的物理实体,其前提是拓殖原则,不以该原则而以福利为根本理由,则他无权拒绝(假定他的生命不受这样一种手术的威胁)。并且他还错在主张福利权“同样完全是客观”的(针锋相对于我的论述:前者是主观的、武断的、口头的、无中生有的),就像那些将本身劳动与稀缺资源混合所蕴含的权利。

拓殖在特定人特定资源之间建立了一种客观联系。但是究竟谁能说,如果我从未拓殖或生产一项资源,我的匮乏可以让我产生关于任何特定资源或者资源所有者 X,而非 Y 或 Z 的要求权呢?!匮乏也不能成为客观标识或量度:谁判定谁匮乏或不匮乏?每个人自我判定?但假如我恰巧不同意某个人的自我评估怎么办?有人因相思病而死,难道他们就有权强募情人?有人以进食杂草、树皮、老鼠、蟑螂或其他垃圾过活,那么只要杂草或垃圾足够吃,难道就没有匮乏者?如果不是,为什么不是?至于对匮乏者的援助,到底要维持多久?永远?那些因此被匮乏者永远奴役的援助者,他们的权利又怎么办?或者,假如我对匮乏者的援助,引起我自身匮乏,或多少增加我未来的匮乏,那又怎么办?难道我还不得不继续援助他们?鉴于起初这里就不涉及互利雇佣关系或自愿慈善,我又能指望匮乏者完成多少工作来回报我的援助?匮乏感是大致相称的吗?

此外,即便这一切困难都得到克服,还有很多困难在后面,因为匮乏并没有将匮乏者与任何特定资源或特定资源的所有者联系起来,但又总是要求具体资源提供救济。匮乏者之处于匮乏不是他们本身的错,但非-匮乏者处于非-匮乏也不是他们本身的错。所以,匮乏者如何能够要求向我而不是向你获得援助?无疑,这尤其对我来说是彻底不公!实际上,要么匮乏者不能针对任何特定人提出要求,这就是说他们根本没有要求权,要么他们的要求权不得不平等地指向世界上非匮乏的每一个人。

可是匮乏者如何可能执行这样的要求权?他们必竟缺乏资源。要使之可能,就需要一个全面拥有资源、全球范围运作的机构。显然这样一个机构的所有者必处于非-匮乏者之列,因此不能够直接对任何人享有要求权。据说唯有匮乏才能造就这样的要求权。实际上,不得不视这个机构为匮乏者的最大债务人,假如它先前已经自愿支付了它的福利债务份额,匮乏者已经契约性委托给它这样一种强制执行任务,那它只能够针对其他非-匮乏者合法地行动。因此,在这个机构降临以前,对于福利问题将悬而未决。目前它尚未降临,也无迹象表明它不久之后就会降临。就算它当真降临,福利权仍不符合拓殖规则这个有效性和公理性不容置疑的原则。

康威拒绝接受拓殖伦理,对此我的解释是,他对伦理学理论本质的误解。未认识到伦理学是一种逻辑理论,从不可反驳的公理中推导产生(相仿于人的行动学),康威隐含地拥有一种流行的、经验主义-直观主义(或者直觉情绪)的伦理学方法。相应地,对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测试违反了道德经验,以至于理论产生的结论倘若和一个人的道德直觉不符,该伦理就应该被认为是错的。

然而,这个观点是彻底谬误的,理论与经验在伦理学中的作用极类似于经济学,两者几乎恰好相反:伦理学理论的职能是为我们的道德直觉提供理性的正当理由,或表明为什么它们没有这样的基础,促请我们三思并且修正我们的直觉反应。这不是说直觉在伦理学理论的建设中不起作用。实际上,反直觉的各种理论结论也许暗示_一_种理论错误。然而,假如一个人从理论上重新审视之后,在其公理及推导中都找不到丝毫错误,那么他的直觉就必须抛弃,而非他的理论。

实际上,让康威感到惊恐并引起他反对的拓殖伦理的反直觉蕴含,不难得到迥异的解释。诚然,如康威所说,这一伦理允许整个世界都被拓殖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新来者怎么办,他们除了自己物理身体以外一无所有?拓殖者难道不会限制新来者使用他们的财产,难道这不是令人难以容忍的吗?我看不出为什么令人难以容忍。(当然从经验上说这个问题并不存在:如果政府不限制使用无主土地,到处都还有充裕的空地!)这些新来者通常作为地主或承租人的后代降临人世(假如他们来自火星,没人想要他们来到这里,那又怎么办?他们承担了前来地球的风险,假如现在无奈返回,就太不走运了!)

新来者如果得不到父母的抚养,不妨碍他们探索人世间,寻找雇主、交易者或慈善家,康威也承认,由拓殖伦理支配的社会将会是最繁荣的社会!假如他们仍无法找到任何人愿意雇佣、资助他们或与他们交易,为什么不问问他们自己有什么毛病,而不是像康威那样对他们抱有歉意?显然,他们要么必然是让人难以容忍的讨人嫌者,应当洗心革面,要么已经无可救药。实际上,这些才是我自己的直觉反应。

本文节选于《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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