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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注意事项(一)见证前的风险及预防

 君之道商法实践 2021-01-19

律师见证业务注意事项(一)

见证前的风险及预防

依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十二条可知,律师可以承办的见证业务包括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以及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即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与公证相比,律师见证程序更为简单,可以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且除了“见证”服务以外,律师还可以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可以为客户披露风险、设计交易结构及方案等,还可以协助起草交易文件等,具有其独特的功能。

律师见证属于律师业务的重要版块,在提供律师见证服务时,需要谨慎细心,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规范业务操作,预防律师的风险,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因此,需要重点关注律师见证中存在的风险。

本团队结合以往的实践经验及相关检索结论,对律师见证的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将以系列文章的方式逐一介绍律师见证前、见证中及见证文书起草的风险及预防方法。本文作为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先行介绍律师见证前可能遇到的风险点,与诸位读者一同探讨学习。

一、审慎审查见证事务

律师接受见证委托前,应审慎审查见证主体的适格性、见证事务的合法性,以便确认见证主体真实存在、见证主体与见证事务之间存在合法关联、见证事务不存在全部或部分违法事由等。

案例索引

案    号:(2014)浙杭民终字第423号

法    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李俊与神龙经济公司签订两份租赁合同,租期合计30年;李俊与“临安神龙之嘉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就前述房屋另行签订租赁合同。钱王律所对前述事宜进行了见证。

经查:“临安神龙之嘉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未经工商设立登记,且其公章为私刻。

法院意见

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在见证中所服务的对象并不止于委托方,对社会中特定群体的第三人即包括合同相对方也会产生相应的作用,因此在执行见证业务时,除应当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合格法律服务,还应当按照基本职业操作规范对见证事务中的主体资格、见证事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慎的审查。本案讼争租赁合同中存在公司主体不存在、私刻公章、租赁期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实,而钱王律所在从事见证业务过程中,未作工商登记调查及合法性审查,致使其事实上见证了违法行为。由于钱王律所违反了执行见证业务时应负的注意义务,故原审法院认定其见证行为存在过错,并酌情确定钱王律所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李俊债权不能追偿部分3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签订委托见证协议且清晰约定见证范围

      进行见证业务前应当签署书面的见证协议;应该注意是否约定见证文件所依托的其他信息(担保等)是否属于律师应审查的范围,律师的注意义务可能会受此影响。

案例索引

案    号:(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8号

法    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一车辆交付给甲方。甲乙双方聘请裕信所对前述事由进行见证,但并未签订见证服务合同。

后证实车辆并非乙方所有,车辆被真正所有人取回。

法院意见:

裕信所接受委托前应告知律师提供见证法律服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接受委托时应与甲方、乙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裕信所在承办见证业务不规范。裕信所仅需对《借款合同》内容及附件尽到形式审查的一般注意义务。现裕信所已对《借款合同》上签名和捺印的主体身份进行核查,并出具内容为“兹证明前面的《借款合同》上唐玉奎、蒋能军的签名及指模属实”的见证书,唐玉奎和蒋能军均未当场对见证书的内容提出异议,可见唐玉奎对裕信所的见证内容是予以认可的。此外,从裕信所自称收取了500元见证费来看,其所提供的审查签订《借款合同》主体身份真实性的服务内容,亦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故唐玉奎主张裕信所的见证义务还包括对蒋能军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真实性的审查,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

由前述案例可知:

首先,见证前应对见证业务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重点关注见证业务是否违反法律禁止、见证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对当事人而言,寻找律师见证的目的是为见证业务的合法性把关,因此应首先确认该业务是否具备可行性;对律师而言,见证不仅关注当事人身份及签字的真实性、当事人意愿的自由性,而且应该针对委托业务的有效性进一步提供法律服务。

其次,见证前应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这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委托见证合同应明确约定委托见证的范围,这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又指明律师见证的主要内容,应避免模糊地、概括地表述,否则可能在见证出现问题时双方无法准确归责。

最后,委托见证合同中应向委托人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当事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法律领域的概念及效力并不熟悉,因此,委托见证合同中应对此进行披露及说明,以保障当事人是在明晰法律风险的前提下自愿进行委托事宜。

法律索引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严禁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通知》深司〔2016〕30号

市公证协会和律师协会要发挥好行业的管理职能,加大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力度。要制订详细、全面的行业规范,明确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处分措施。对违反行业规范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行为坚决进行调查处理。

声明: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分析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


声明: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分析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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