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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租人过错解除合同,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怎么办?

 君之道商法实践 2021-01-19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98 期文章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因出租人过错解除合同的,出租人一般需退还租赁保证金并就承租房屋的装修剩余价值等进行赔偿。实践中,由于承租人并不会提前准备解除租赁合同的预案,重新找到适宜经营的场地并重新装修将耗费较长的时间,但承租人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承租人不得不承担该笔支出。在利益权衡之,承租人有时被迫选择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待新的场地装修完毕,再行招募。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支出的经济补偿能否向出租人索赔呢?

一、观点1:出租人无需赔偿承租人支出的经济补偿

部分法院针对承租人的此类主张持否定态度,但法院不认可的理由有所差异,常见以下三类情形:

1.经济补偿与出租方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有的法官主张经济补偿属于经营过程中员工调整的费用,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0105民初946案件中认为,关于员工的经济补偿,假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亦不排除其经营过程中员工调整而产生该部分费用;有的法官主张承租方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约束出租方,例如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7民终291案件中认为,东华东公司要求利群商贸公司支付东华东公司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合同相对性,员工补偿金属于员工和东华东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联。

但我们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此类假定其实脱离了案件的实际情况,承租人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人员调整所需费用自然无权要求出租方承担,然而,若基于出租方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出租方的行为与承租方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宜将假定与实际情况混为一谈。

2.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主张员工的经济补偿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2019)1502民初4146号案件中认为,对合同解除后,安逸公司支付给该公司员工的经济补偿金26.99255万元以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用5万元,在双方合同中并没有载明上述二项费用应由李宗义承担,故对安逸公司的上述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我们理解,合同未明确约定并不能当然作为否定当事人合理诉求的理由。承租人因为出租人的过错而承担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实际损失,法官应该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衡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局限于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另一方面,此案例也给我们提供一种解决途径,即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可对此种情形下的违约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约定因此导致承租人支出的经济补偿由出租人承担。

3.并非必须解除劳动合同且超出签订租赁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在(2018)0304民初381号案件中认为,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对台山科技学校的直接影响主要是无法继续在台山市博物馆开展办学活动,从而发生办学地点的变化,但并不必然导致道坤汽贸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相关业务,亦不必然导致其必须解聘其员工。道坤公司因解聘员工而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超出了汽车士官学校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的合理预见。故道坤汽贸公司主张的解聘员工的经济赔偿金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应该基于一般承租人面临此种情况时的通常做法来加以判断。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寻找新的场地及装修所需的必要时间,员工的工资仍需要继续发放,承租人需要承担用工成本,基于此方面考虑,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其实是可合理预见承租人可能面临的此类损失。如果出租人无需对此承担责任,则不利于引导出租人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观点2:出租人需赔偿承租人支出的经济补偿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3民终12854案件中认为,因源润田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刘佳无法继续使用涉案商铺开展经营活动,其主张的员工经济补偿金为其必要损失,且未超过合理限度,应予支持。这也是部分法院的观点,对于合理限度的判断则有两个注意事项:

1.经济补偿不能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理额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02民终13336号案件中认为,因鸿宝伦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均高于法定标准,法院按照鸿宝伦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结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证人证言确定劳动关系,并按照法定标准酌情确定员工经济补偿。

2.超出租赁期限的部分自行承担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8)7102民初288案件中认为,陈邕承租案涉商铺后雇请相关人员进行经营符合行业惯例,因泰业公司违约在先,导致陈邕无法继续经营从而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泰业公司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导致陈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陈邕举证的《劳动合同》及《收条》内容来看,陈邕与何健文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103日至2018103日,与陈富民、徐海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111日至2018111日,均超过了案涉合同的租赁期限。因此,对于超过租赁期限的损失部分应由陈邕自行承担。

三、律师小结

综合前述分析,我们认为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因此支出的员工经济补偿并不当然能向出租人主张,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房屋租赁合同中可对此类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2. 需要综合判断是否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3. 经济补偿不得超出法定标准;

4. 劳动合同的期限与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如果不一致,可能无法全额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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