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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产妇离奇坠亡事件中的信与不信、谎言与逻辑

 清样文一刀 2021-01-22

2017年8月31日晚8点左右,即将临盆的27岁的产妇马茸茸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突然离奇坠楼身亡,成为医疗史上几乎找不到先例的罕见事件。

在沸沸扬扬的舆情讨论、探究、争执等持续了一周之后,陕西发布了初步调查结果,据通报这份调查结果是“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在9月2日和5日两次调查的基础上,于9月7日又连夜展开进一步调查之后而得出的。

该调查结果的核心内容包括:“经警方勘查取证、调查走访,初步认定:死者马某某系跳楼自杀身亡,排除他杀。榆林市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初步认为:一、医院的诊断方面,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二、医院的监管方面,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然而遗憾的是,该调查结论几乎对此前一周公众广为关注的焦点、疑点均未能给出即使是初步的答案。比如,既然认定为跳楼自杀,那么一个身高一米六、怀孕待产的女性是如何实现攀爬至1.13米高的窗台而进行的?现场有没有目击者?有没有监控影像资料?初步认定为自杀的所谓“勘查取证”里都搜集了哪些证?都进行了哪些方面的勘查?尤其是有关跳楼自杀的认定证据,有没有攀爬窗台、窗户、窗沿的脚印、墙壁抓痕、擦痕等,如果有为什么不公布?尤其是为什么不公布从“勘查取证”资料推导出跳楼自杀的过程?

另一方面,公布的内容中提到“目前,造成自杀的原因正在进行深入调查”,也就是说,自杀原因目前还不清楚或者不能确定。但问题在于,产妇跳楼自杀的原因恰恰是评判医院在诊断、处置、监护方面是否做得合格的重要前置条件。

假设产妇是因疼痛难忍而自杀(虽然这个假设已经离奇得难以令人置信),那么面对疼痛已经达到如此之剧的情况时,为何作为经过系统训练的职业医师不对此种疼痛采取一定缓解措施?或者再假设产妇的疼痛并未超出常见范围只是产妇本身因情绪、精神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忍受,鉴于这种无法忍受已经剧烈到致使其越过种种行动不便而跳楼自杀的程度,那已经是一种非常极端的情绪与精神的波动,对此,作为经过系统训练的职业医师为何不采取相应措施?在这些问题都未能给出合理解释与结论的情况下,凭什么得出“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的调查结论?

在这样一个罕见事件当中,其实真正的焦点就在产妇即将临盆而发生突发状况那段时间相关判断与处置是否尽职的问题,而不是在突发状况出现之前的种种所谓“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等阶段。在榆林第一医院此前公布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明确载明“产妇在待产、分娩、产后可能发生胎儿窘迫、宫缩乏力、产程异常、软产道损伤、产后出血、羊水栓塞、DIC、新生儿窒息、畸形、产伤甚至严重者死亡。为了胎儿与孕妇的安全,必要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些产科处理,如静滴缩宫素、吸氧、会阴侧切、胎头吸引术、产钳助产术、剖宫产术等,希望家属理解”。

这意味着,产妇及家属签字同意并谅解意外之后,即便其选择顺产,若遇一些影响胎儿与孕妇安全的情况,医院与医生也已经获得授权来采取包括剖宫产术在内的种种产科处理措施,无非是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及时告诉家属”。

稍有逻辑理解能力的人都能看到,整个“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的告知部分就三个意思:1、生产过程以胎儿与孕妇安全绝对优先;2、若遇危及于此的状况可采取静滴缩宫素、吸氧、会阴侧切、胎头吸引术、产钳助产术、剖宫产术等;3、采取这些措施时会“及时告诉家属”,而并非必需要征得家属同意。

因此,那些讨论该由谁选择剖宫产、是不是产妇下跪家属还拒绝剖宫产、是不是医院一再要求剖宫产而家属不同意等等铺天盖地的言语,在这个坠亡事件中或者是毫不相干、或者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或者是偷换概念、有意误导,以正常情况下的选择权来代替突发状况的下的判断处置权。

这段“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标准内容的逻辑几乎是一个人们日常思维的最简单逻辑:进了医院,医生是专家,病人尤其是普通病人在专业医学知识面前几乎就是白丁,对于突发状况的专业判断与处理只能授权给医生来完成,医生为了免责也会提前要求这种对突发状况的处置权,在这样的通常操作之下还谈什么选不选择、拒不拒绝等这不是在装傻子扯淡还是什么?

谎言,说多说久了就会露出破绽。而正是在种这事前不负责任、事中逃避责任、事后推卸责任而引发的一次次舆情哗然事件当中,医患关系被一步步推向冷漠与疏离,并恶性循环直到无解。——《调查清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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