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实验室服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数值进行修约的规则、数值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方法,有关用语及其符号,以及将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科学技术与生产活动中测试和计算得出的各种数值。当所得数值需要修约时,应按本标准给出的规则进行。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编写和对测试结果的判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数值修约 rounding off for numerical values 通过省略原数值的最后若干位数字,调整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使最后所得到的值最接近原数值的过程。 注:经数值修约后的数值称为(原数值的)修约值。 2.2 修约间隔 rounding interval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注:修约间隔的数值一经确定,修约值即为该数值的整数倍。 例1:如指定修约间隔为0.1,修约值应在0.1的整数倍中选取,相当于将数值修约到一位小数。 例2:如指定修约间隔为100,修约值应在100的整数倍中选取,相当于 将数值修约到“百”数位。 2.3 极限数值 limiting values 标准(或技术规范)中规定考核的以数量形式给出且符合该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指标数值范围的界限值。 3.数值修约规则 3.1 确定修约间隔 a)指定修约间隔为10-n(n为正整数),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n位小数; b)指定修约间隔为1,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个”数位; c)指定修约间隔为10n(n为正整数) ,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10n数位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十”、“百”、“千“数位。 3.2 进舍规则 3.2.1 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则舍去,保留其余各位数字不变。 例:将12.1498修约到个数位,得12;将12.1498修约到一位小数,得12.1。 3.2.2 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则进一,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 例:将1268修约到“百”数位,得13×102(特定场合可写为1300)。 注:本标准示例中,“特定场合'系指修约间隔明确时。 3.2.3 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是5,且其后有非0数字时进一,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 例:将10.5002修约到个位数,得11。 3.2.4 拟舍数字的最左以为数字为5,且其后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保留的末尾数字为奇数(1,3,5,7,9)则进一,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若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偶数(0,2,4,6,8),则舍去。 3.2.5 附属修约时,先将它的绝对值按3.2.1~3.2.4的规定进行修约,然后在所得值的前面加上负号。 3.3 不允许连续修约 3.3.1 拟修约数字应在确定修约间隔或指定修约数位后一次修约获得结果,不得多次按3.2规则连续修约。 3.3.2 在具体实施中,有时测试与计算部门先将获得数值按指定的修约数位多一位或几位报出,而后由其他部门判定。为避免产生连续修约的错误,应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3.3.2.1 报出数值最右的非零数字为5时,应在数值右上角加“+”或者“-”或不加符号,分别表明已进行过舍,进或未舍未进。 例:16.50+表示实际值大于16.50,经修约进一为16.50。 3.3.2.2 如对报出值需进行修约,当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以为数字为5,且其后无数字或皆为零时,数值右上角有“+”者进一,有“—”者舍去,其他仍按3.2的规定进行。 3.4 0.5单位修约与0.2单位修约 在对数值进行修约时,若有必要,也可采用0.5单位修约或0.2单位修约。 3.4.1 0.5单位修约(半个单位修约) 0.5单位修约是按指定修约间隔对拟修约的数值0.5单位进行的修约。 0.5 单位修约方法如下:将拟修约数值X乘以2,按指定修约间隔对2X依3.2的规定修约,所得数值(2X修约值)再除以2。 3.4.2 0.2单位修约 0.2单位修约是指按指定修约间隔对拟修约的数值0.2单位进行的修约。 0.2单位修约方法如下:将拟修约数值X乘以5,按指定修约间隔对5X依3.2的规定修约,所得数值(5X修约值)再除以5。 4.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4.1 书写极限数值的一般原则 4.1.1 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中规定考核的以数量形式给出的指标或参数等,应当规定极限数值。极限数值表示符合该标准要求的数值范围的界限值,它通过给出最小极限值和(或)最大极限值,或给出基本数值与极限偏差值等方式表达。 4.1.2 标准中极限数值的表示形式及书写位数应适当,其有效数字应全部写出。书写位数表示的精确程度,应能保证产品或其他标准化对象应有的性能和质量。 4.2 表示极限数值的用语 4.2.1 基本用语 4.2.1.1 表达极限数值的基本用语及符号见表1。 4.2.1.2 基本用语可以组合使用,表示极限值范围。 对特定的考核指标X,允许采用下列用语和符号(见表2)。同一标准中一般只应使用一种符号表示方式。 4.2.2 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 4.3 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的方法 4.3.1 总则 4.3.1.1 在判定测定值或其计算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将测试所得的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比较的方法可采用: a)全数值比较法; b)修约值比较法。 4.3.1.2 当标准或有关文件中,若对极限数值(包括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无特殊规定时,均应使用全数值比较法。如规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在标准中加以说明。 4.3.1.3 若标准或有关文件规定了使用其中一种比较方法时,一经确定,不得改动。 4.3.2 全数值比较法 将测试所得的测定值或计算值不经修约处理(或虽经修约处理,但应标明它是经舍、进或未进未舍而得),用该数值与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只要超出极限数值规定的范围(不论超出程度大小),都判定为不符合要求。示例见表3。 4.3.3 修约值比较法 4.3.3.1 将测定值或其计算值进行修约,修约数位应与规定的极限数值数位一致。 当测试或计算精度允许时,应先将获得的数值按指定的修约数位多一位或几位报出,然后按3.2的程序修约至规定的数位。 4.3.3.2 将修约后的数值与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只要超出极限数值规定的范围(不论超出程度大小),都判定为不符合要求。示例见表3。 4.3.4 两种判定方法的比较 对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规定的极限数值在不同情形用全数值比较法的比较结果的示例见表3。对同样的极数值,若它本身符合要求,则全数值比较法比修约值比较法相对较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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