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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的十个变化

 建喜图书馆 2021-01-24

- 新《行政处罚法》的十个变化 -

现行《行政处罚法》是96年颁发,09年和17年有过小范围修订。昨天刚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较旧版新增22条,其中对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听证范围、法制审核范围、办案期限等做了较大的修订,很有必要学习一下:

一、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

该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 减损权益 或者 增加义务 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随着行政执法新领域和新违法情形的不断变化,固定某几种处罚种类都不能穷尽将来可能发生的违法情形,因此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为以后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等诸多案件中如何厘清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提供了法理支持,只要该行政行为 具有减损行政相对人权益 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性质的,即可认定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并无必要拘泥于行政行为的名称。

二、新增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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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该处罚种类与“警告”并列。警告多为“点对点”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提醒其下不为例;而通报批评多为“ 点对面 ”,有一定的 公开性

2

降低资质等级

比如驾驶证扣分“降照”;施工一级资质降为二级,虽然为资格罚,实际上 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范围 

3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就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或禁止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比如“终身禁驾”,建设领域的“失信黑名单”等。

三、赋予了“乡、镇、街办”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权

该法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乡、镇、街办是最基层的政府机关,往往也是最早发现违法行为的机关,但现行《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权力确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今新法修订解决了乡、镇、街办“看得见、管不着”的现状,为最基层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特殊案件延长了行政执法时效

该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执法时效为两年,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为五年。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治安处罚法》规定的执法时效为六个月。

五、增加“听证范围”,重新规定听证程序的时间

1

该法第六十三条新增行政范围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因为新增的两种行政处罚种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纳入听证范围,从而增加新的权利救济途径。

2

申请听证的时间从“三天内”改为“五天内”,同时明确五天为 工作日而非日历天 


六、明确法制审核范围

该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程序,否则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首先明确了法制审核范围,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需要法治审核;其次“ 无审核不处罚 ”,法制审核成了 前置必须程序 ;最后行政机关赶紧招聘通过法考的人员,使得法制审核“有编有人”同时也扩大法律人才就业。

七、增加当场处罚(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数额。

当场处罚个人从50元增加到200元;单位从1000元到3000元;当场收缴从20元到100元。

八、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

该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改“60日”惯例,新增30天,为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听证、法制审核给了必要的时间。

九、明确电子送达文书、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等

该法第六十一条明确电子邮件等网络形式送达处罚决定,方便法律文书送达;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明确了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十、确定重大行政处罚公示等制度

确定重大行政处罚公示制度;疫情期间从重、快速处理制度;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法制、技术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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