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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不可抗力”在疫情期间适用范围

 律师戈哥 2021-01-24

月光鱼 律小鱼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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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疫情爆发,此次疫情不仅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一时间间,不可抗力成了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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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一家工厂小老板,疫情影响生产,不能按时交货,能不能不赔偿?

我是一个有房贷的工薪族,疫情导致公司裁了我,我能不能暂停还贷?

   不能营业、不能生产、不能交货、不能开学、不能使用设备等等纠纷,租客说有困难,房东也说困难,卖方说有困难,买方也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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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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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意见》共十条,涉及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与企业帮扶等内容。

《意见》明确并细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依据立法机关对此次疫情防控法律性质的界定,《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此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在民事法律适用层面的定性,规定了相关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强调既要依法适用,又要避免规则滥用,积极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请问《意见》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是本《意见》的重中之重。正确认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对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学界观点、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在具体适用上,《意见》强调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为妥善解决涉疫情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履行问题提供明确规则指引,也为不可抗力规则的滥用设定“防火墙”。    

  一是坚持鼓励交易原则。针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将《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一以贯之并具体细化,力求将各方当事人损害降到最低,将疫情对市场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有效助力和推动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此,《意见》提出,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同时,《意见》就合同变更、解除的问题采取了区分处理的做法,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的,尽量不用解除合同的方式。当事人以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意见》第三条还对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参照因素作了规定,尽量鼓励和推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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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强调当事人约定优先。这是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就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责任减免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约定,只要这一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司法就应当尊重。另一方面,在纠纷发生后,鼓励当事人重新协商;在纠纷解决方式上,注重发挥调解功能作用;在法律后果上,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后,应当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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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严格法律适用条件。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准确适用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负担,也符合公平原则,但过度适用,则会对交易秩序造成较大破坏。因此,不可抗力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当用则用,不能滥用。在具体适用时,一要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要依法予以适用。二要准确把握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规定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可抗力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该规定。三要准确把握疫情原因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综合考虑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四要准确把握当事人是否具有可归责事由,比如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时,一方当事人是否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五要准确把握合同解除和变更条件,严格适用法定解除合同事由。    

  四是明确举证责任规则。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意见》要求,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就通知义务的履行,《意见》进一步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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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主张不可抗力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不能一概而论赔偿还是不赔偿。第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法院积极调解双方不要解除合同。这里面区分了两种情形:“直接不能”,“履行困难”。

       在最高法看来,不可抗力并不是包不赔钱的灵丹妙药,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交易不随意中止才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不可抗力可以概括为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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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瘟疫、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瘟疫导致的生产和交通停滞、城市封锁等。对于不可抗力,需要法律的明确定性。

第二,新冠肺炎导致的不可抗力事件,既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困难,也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是否可以无责任解除合同,与合同履行的期限(比如合同时间很长但疫情防控很短)、合同履行的内容(比如同样是租赁,租铺位经营饮食是直接影响,租房子自己住则是间接影响)、疫情影响程度相关。(比如同样是租赁,租赁铺位经营饮食是绝对不可营业,租赁铺位经营培训则可以转为线上经营,影响的程度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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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旦认定受到不可抗力直接影响,就会成为不用承担责任的法定理由,并不需要当事人协商要不要赔偿。

第四,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疫情期间,不管是承租方还是出租方,既不因此逃避合同义务,也不过分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公平、诚信原则,尽量以协商、调解等多元化方式,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友好妥善解决租赁合同履行相关的纠纷,争取尽可能减少双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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