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啥,上班就得发布,今天就先把这个商品归类的先给各位掰扯一下啦!嗯,应他本人要求,就不具名了,反正,感谢帅哥投稿!因为后台还有不少胖友关心这事,给我转了一堆有的没的 所以,俺就扯扯自己的一点看法咯这次也就增加了一个: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可以作为商品归类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的事项。 并不是海关认可的归类依据这话为啥要说一遍?还不是上次我们看到通关网出现在了行政处罚决定么?后面各种团体标准的也有海关接受的,那这个归类时候咱们用哪一个? 所以,这个标准,是不是应该明确一下,海关的大哥们,你们这个国家标准是个啥标准?强制的?建议的?地方的?行业的?团体的?企业的?都算?选其中一个就可以用么?那我们选企业的,毕竟企业是也是咱们国家的企业嘛,嗯,别说我胡搅蛮缠,出口罩的时候,不就这么乱的么?各种口岸各种解读不是?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报关企业只是合理审查而已,那么此前的规定里,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的确不合理,也导致了一系列的扯皮纠纷,这样修改呢,倒是明确了责任归属,毕竟这些东西货主更清楚是个啥嘛,嘿嘿,不要吹牛,你们比货主懂,我就是货主,我从产品设计研发到试产到量产全程参与,为啥你能比我更清楚?这不现实是不是?这对报关企业是利好啊!那啥,做预归类的表示不服是吧?不服?你们可以预归类的啊,那不是创收么?那不是就业么?那不香么?但是,这个修改稿更有意思的是,他们把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拿掉了,那么就有人说了,你看,海关鸡贼啊!他们居然把自己摘出去了!以后这个全是企业自己的责任了!拜托!各位哥哥姐姐们,你们倒是看看这个修订的是个啥? 修订的只是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说白了,本来就是规定收发货人怎么进行商品编码归类的而已,海关的责任跟这个关系大么?拿了这句话,海关就不负责了,就全是货主自己的义务了?你看,胖剑我就不敢说自己归类专业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艾玛,一不小心就是错别字啊,这个联想输入真是报关大忌啊!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商品编码变成了税则号列,这个东西俺们投稿的帅哥说过了,我就不多说了 关于删改单、担保的,反正有删改单办法跟担保的规定,直接用那些法规就行了,去掉冗杂的也算合理 那个预归类的嘛,也已经不合时宜了改成预裁定,也没啥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送验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海关化验中心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送验样品重新化验,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鉴定书(复验)》(格式文本见附件3),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布鉴定结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送验海关对同一样品只能提出一次复验申请。 一定有胖友说:化验管理办法说的只有一次机会,现在的没说有几次机会 我猜有这么两个可能:一来呢,海关肯定不会给你无限循环的?不然企业一直说我不服可咋办?毕竟还有起诉的海关的铁头哥呢不是?所以我猜,可能会正式发布的时候加上限制。二来嘛,人家海关新规定说的是:海关在10日内决定是否复验。呵呵,给不给你复验还是一回事呢!这些渠道的公开化啊?毕竟这些更能给咱们一点助力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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