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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带薪年休假的认定与待遇问题?

 徐高峰律师 2021-01-25

【带薪年休假制度】1994年《劳动法》第45条便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1. 连续工作1年以上。

  2.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3. 下列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年休假的薪酬计算?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四)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何补偿年休假?

  1.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 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五)不安排年休假或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该如何补偿?

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后果!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员工如何维权?

1.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将上述情况反映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由上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提起劳动仲裁

附:法律依据:

  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年 1月 1日 国务院令第 514号)

  2.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 7月 17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号)

作者: 上海徐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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