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赵某系受害人黄某乙的父母。2018年5月19日晚,被告王某邀请被告张某、刘某、郭某、李某及受害人黄某乙一起吃饭、喝酒。席间,除被告李某外,其余人员均不同程度饮酒。2018年5月20日0时5分许,受害人黄某乙驾驶被告王某未实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离开吃饭地点后,沿诸城市泸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泸河北路水岸花城路段处,撞到路北侧路灯杆上,致黄某乙受伤,车辆、路灯及路灯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某乙被送往医院,未当场报警,后其家属于次日6时57分报警。该事故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单方事故。黄某乙因伤势严重,在多家医院治疗后还是离开了人世。
据了解,事故发生当晚,黄某乙及各被告至凌晨时分方离开饭店,后被告王某驾驶汽车离开,被告张某乘坐汽车离开,被告郭某驾驶助力摩托车离开,被告刘某和被告李某驾驶电动车离开。被告王某与受害人黄某乙是同村村民、同学。被告张某称之前不认识黄某乙,当晚第一次一起喝酒;郭某、刘某称与黄某乙是普通朋友关系。被告张某、刘某、李某均于庭审中称与被告王某系同事关系。被告李某在黄某乙离席的间隙给黄某乙倒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