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给法律人讲财务|如何看懂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

 廿氏春秋 2021-01-29
来源| 刑辩思享会
作者| 陈绵


在工作中,时常有同事或律师朋友找我讨论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的财务处理问题。即便律师只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可相关证据材料中的会计凭证、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却是绕不开的。写这篇文章是希望能用法律人看得懂的语言,讲清楚股东的资金流入公司,与法律定性相对应的账务处理。



股东向公司注资的核心问题在于:股东向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转入一笔钱,这笔钱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在公司的财务账上又会怎么体现?解答得了,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事实上,股东的资金流入公司无非4种情况:
 1. 股东股权投资的出资款,股东的实缴出资在公司财务上计入“实收资本”,新股东的溢价增资在公司财务上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2. 股东借款给公司,公司财务上计入“其他应付款”;
 3. 名股实债,工商登记上是股权投资,公司财务上计入“长期应付款”;
 4. 股东偿还欠公司的借款,公司财务上冲减“其他应收款”。

第4种情况很好理解,本文就不展开说。

实操中,处理股东资金流入公司相关问题的难点,主要在于区分这是股东的“股权投资(出资款)”还是“债权投资(借款)”。

以初创企业为例,在公司刚成立时,公司自身还不具备造血能力,需要股东投入启动资金进行运转。股东就面临选择,是以股东出资还是以借款的形式投入。我在提供法律意见时也曾遇到,有的民营企业在需要资金时,就由股东转钱到公司,也没有说清楚这是出资款还是借款,或者股东并不清楚这两者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就容易导致投入的资金定性不明的问题。

下文主要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名股实债三方面讲讲股东的资金流入公司的相关问题。


Part 1 股权投资
Q1 如何界定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是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假设股东向公司转账100万元,要如何界定这100万元是股东的出资款,还是股东借款给公司?
在2013年公司法修正以前,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换而言之,看验资报告就可以知道股东是否已实际缴纳出资。
然而2013年公司法修正后,删除了该条规定。股东认缴出资及实缴出资都是由章程规定,实缴期限也是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而不是约定在具体某一天实际缴纳出资,且公司实际缴纳出资后也无需到工商局备案登记。股东出资的真实性主要依赖于公司内部自治。这就会引发一个问题,如何界定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是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笔者认为,要界定为股东实缴出资要具备这两个条件:(1)股东的出资款从股东名下账户转到公司名下账户;(2)公司财务账上把对应金额计入“实收资本”。
如果财务账上没有计入“实收资本”科目,股东转到公司账上的钱只能认定为股东借款给公司。(对于这个观点,欢迎有不同意看法的朋友留言探讨)
会计科目对于没有学过财务的人而言都是比较难理解,“实收资本”转为法律语言就是“实缴出资”。需要说明的是,股东认缴出资在公司账上是没有体现的。没有钱流进公司,所以不用做账,待股东实缴后,再入账。 

Q2 新股东溢价增资的金额如何分配?
除了原始股东的出资,公司在运营一段时间后,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资信等原因,需要进行增资,就会发生股东向公司注入资金的情况。
符合我国规定的股东增资方式有2种:平价增资溢价增资。
比如原始股东A出资80万元,持股100%,引入股东B增资,双方协商确定由股东B出资20万元,持股20%,这种新股东出资总额除以注册资本等于持股比例(20万/100万=20%)的情况,就是“平价增资”。
很多投资者选择投资的公司都是发展前景比较好的,相比起原始股东的投资风险,新股东在公司上轨道、盈利情况较为明朗后再进行投资,风险就小一些,新股东每一股中要多投入超过原价的资金才能享受一样的权益,这就是“溢价增资”。
比如说,原始股东1股的成本是1元,新股东获得1股要付出4元,其中3元就是资本溢价。新股东的出资款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实缴出资(计入“实收资本”),一部分是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间会协商确定,新股东出资多少,持股多少。比如原始股东A已出资80万元,持股100%,股东A与股东B协商确定,由股东B出资5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股东B持股20%,股东B出资的50万元,有多少是实缴出资,多少是资本溢价呢?下面将通过分步骤拆解新股东溢价增资金额如何分配及入账。

(1)从新股东B的持股比例倒推股东A持股比例(1-20%=80%);

(2)股东A出资额80万元已经是确定的,用股东A的出资金额除以股东A持股比例计算出增资后公司总注册资本(80万/80%=100万);

(3)用增资后总注册资本减去股东A的出资,得出股东B的实缴出资(100-80=20万元);

(4)用股东B的总出资款减去股东B实缴出资的金额,得出资本溢价金额(50-20=30万元)。



“资本公积”这个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较为复杂,而资本溢价是最常见的一种。如果是新股东增资超过原始股东每股成本的部分,就是资本溢价,就计入“资本公积”。至于“资本公积”中的资金可以怎么用,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以后有机会再写写。

Part 2 债权投资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如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出资款,则不能直接拿回本金,只能通过公司分红实现回报。如果股东想随时取回本金,就要选择借款给公司的形式。有的公司日常需要大额的资金进行周转,而实缴出资金额很小,甚至为0,看起来挺不合理的,那是因为公司所需的周转资金不是通过股东出资款来满足,而是通过借款。
前几天同事找我讨论一个非诉项目,原股东A出资90万元,持股100%,新旧股东协商一致,引入新股东B出资200万元,持股10%,待公司盈利后,优先向股东B分红190万元,剩余的可分配利润再按照9:1的比例对股东A跟股东B进行分红。对于股东间的这种约定,在法律文书上要怎么表述,账务上又要怎么处理?
代入前述关于溢价增资金额分配的步骤可以得出,股东B出资200万元中,10万属于实缴出资(计入“实收资本”),190万是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但是股东B持股10%,能优先向其分配190万元红利吗?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是原则,但也有例外,经过全体股东(注意:不是2/3股东)约定,也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也就是说,全体股东可以约定当公司有190万元利润可供股东分红时,这190万元只分配给股东B。
前述的做法是完全按照客户的思路去操作,实操中,律师也可以突破客户提出的方式,给出更不容易发生纠纷及更好操作的做法。
换一种思路,如果股东B投入公司10万元是出资款,190万元是借款给公司,只要公司账上足够的资金,股东B的190万元就可以不用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也能拿回,而且不用缴纳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起来更干脆利落。
要了解股东出借给公司的借款有多少,主要看公司账上“其他应付款”这个科目的明细。财务报表上的“其他应付款”只显示一个总的余额,看不到对应欠各个股东的借款余额。审计报告附注中“其他应付款”的信息中,一般也不会披露欠股东借款余额,在审计报告的关联方交易中,有可能会披露,主要看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的细致程度。如要看到最详细的信息,还是要在公司账上找“其他应付款——股东x”的明细账才能掌握到股东x与公司的借款往来情况。

能在账上看到的,还属于好处理的,实操中,有的股东借款并未在账上体现,处理起来就很麻烦。此前跟同事探讨过一个案例,公司在十多年前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由当时的股东C直接付款给土地转让方,土地登记在公司名下,但是!公司账上并未记录有这项资产(无形资产),也没有记录公司欠股东C的借款。这种财务账册记录的与实际情况脱钩的情况,才是真正棘手。

Part 3 名股实债
前述的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法律跟财务在定性上是一致的,而“名股实债”模糊了股权和债权投资的严格界限,在法律上是“股权投资”(在工商登记上将投资者登记为股东),而在财务上是“债权投资”,确认为公司对股东的负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为什么会有“名股实债”这种产物呢?
简而言之,被投资的公司不想让人知道公司有很高比例的外债,或者为了规避对企业自有资金比例达到最低限度硬性要求的相关规定,把实际上是公司的长期债务,登记为股东出资款。而出资方为了保本保收益,与被投资的公司一拍即合,就诞生了“名股实债”。
这种投资方式在房地产行业比较多见,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投入一笔资金,从形式上看是投资人的股权出资,而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却是债权属性的条款,投资者在约定期限内取得固定回报率的投资收益,并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回购股权的方式实现收回本金,最后实现退出房地产企业。
如果投资者投资到公司的资金是“名股实债”的情况,看公司审计报告的时候就会发现,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与工商登记上的金额不符,这部分出资款会体现在公司的“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与前面提到的股东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的区别在于,一个是长期负债,一个是短期负债。股东借款给公司一般都不会约定比较长的还款期限,而名股实债一般是约定几年之后才回购。

由于“名股实债”或“明股实债”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法律对“名股实债”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投资者的管理权及分红权存在较大争议。而会计准则也没有对“名股实债”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总结
我在处理股东资金流入公司的业务时,会先看银行流水或转账凭证,看资金是从谁名下银行账户流到谁名下的账户,再看收款方公司的财务上是如何入账,如计入“实收资本”就可以判断是股东出资款;如计入“实收资本”跟“资本公积”则为新股东的溢价增资;如计入“其他应付款”就是股东借款给公司;如计入“长期应付款”,则要进一步对照工商登记,看是否将出资人确认为股东,进一步判断是不是名股实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