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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信箱回复:滥伐自己的林木,林木如何处理?

 huajiang0954 2021-01-29
滥伐自己的林木,林木如何处理?
编者按:
滥伐林木构成刑事案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加强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明确:滥伐的林木应当予以没收;理由是:行为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资源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追缴。


滥伐林木构成刑事案件,其林木应被没收,大家普遍认同;但对于行为人滥伐自己林木行政案件,其林木该如何处理,一直争议较大。编者认为滥伐林木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侵犯的法益是相同的,其都是违反国家保护森林资源法规(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根源是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编者认为对公益林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无可厚非,但商品林还要实行采伐许可就是公权对私权的严重侵犯,商品林就要回归商品属性,林权所有者要有完全处置权;取消商品林采伐许可制度,商品林也就不存在滥伐问题);现行规则下滥伐自己的林木的行政案件其林木也不再是个人合法财产,应被没收处理。


和大家讨论时对此问题争议较大,为此,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信箱做了一个咨询件,回复如下:
 


问:你好,滥伐自己的林木,没有达到刑事标准,那么请问滥伐的林木如何处理?是要没收,还是给滥伐人自己。有什么法律依据


国家林草局信箱回复(2021012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21-01-2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附: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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