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科学书写条件变化笔迹检验规程GA/T 1697-201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中书写条件变化笔迹的检验步骤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中书写条件变化笔迹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310-2016 法庭科学笔迹鉴定意见规范 GA/T 1443-2017 法庭科学笔迹特征比对表制作规范 3书写条件变化笔迹的种类 3.1 内部条件变化笔迹 由于书写者生理或心理发生了变化而导致的变化笔迹。如老年人笔迹、精神病人笔迹、酒后书写的笔迹、书写器官损伤者笔迹等。 3.2 外部条件变化笔迹 由于与书写活动相关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变化笔迹。如使用非正常的书写工具、承受物、书写姿势或在非正常的书 环境中书写的笔迹。 4检验前准备 4.1 了解案件的简要情况及被鉴定人的基况等。 4.2 逐件审核检材的名称、数量、来源等。 4.3 逐件审核样本的名称、数量、来源等。 4.4 审核鉴定要求及了解原鉴定情况。 5检验步骤 5.1 标识检材、样本 对检材和样本应进行唯一性标识。 5.2 分析检材笔迹 5.2.1 确定检材笔迹是否直接书写形成: a)是直接书写形成的,继续下一步; b)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可根据GA/T 1310-2016直接出具鉴定意见。 5.2.2 分析判断检材笔迹是否为书写条件变化笔迹: a)当检材笔迹非书写条件变化笔迹时,不适用本标准; b)当检材笔迹为书写条件变化笔迹时,继续下一步。 5.2.3 分析判断检材笔迹书写条件变化的种类。 5.2.4 分析判断检材笔迹的笔迹特征变化规律。 5.2.5 分析判断检材笔迹是否具备检验条件: a)当检材笔迹不具备检验条件时,与送检单位协商终止检验,也可根据GA/T 1310-2016出具鉴定意见; b)当检材笔迹具备检验条件时,继续下一步。 5.3 分析样本笔迹 5.3.1 分析样本笔迹书写是否正常。如果书写不正常,分析其是否存在故意伪装和书写条件变化,并分析其书写特征的变化规律。 5.3.2 分析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是否存在可比性。 5.3.3 分析样本笔迹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a)当样本笔迹不具备比对条件时,应要求补充样本,条件允许时可要求补充实验样本; b)当样本笔迹具备比对条件时,继续下一步。 5.4 比较检验 5.4.1 选取检材笔迹特征 检材笔迹特征的选取应关注以下特征: a)不易受书写条件变化影响的笔迹特征; b)重复出现的单字、偏旁部首、笔画; c)选择文字以外的笔迹特征。 5.4.2 选取样本笔迹特征 样本笔迹特征的远取应关注以下特征: a)与检材笔迹相同字、相同偏旁部首的特征; b)与检材笔迹相同字体 相同形、相同书写速度的笔迹特征; c)与检材笔迹相同书写条件的笔迹特征。 5.4.3 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按照GA/T 1443-2017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5.4.4 分析比较笔迹特征 对笔迹特征应进行下列分析比较: a)分析检材笔迹、样本笔迹的特征变化情况; b)分析比较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之间符合特征和相近(或相似)特征的价值; c)分析比较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之间差异特征的价值。 5.4.5 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符合点的价值和差异点的性质及其形成原因,并作出相应的评断结果。 5.5 鉴定意见 根据综合评断的结果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6鉴定文书 根据鉴定意见和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制作鉴定文书。 戴卫祥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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