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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销后未经清算,债权人向公司股东主张责任承担的诉讼时效认定

 王力律师 2021-02-03

债务人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作为债务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务人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致使债权人经申请强制执行后不能获得债权清偿。法院判定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属消极侵权,具有持续性、不间断性特征,尽管时隔六年,仍应对债务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17)京0108民初2929

案情简介:

20071123日,债务人公司北京盈冲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公司)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企业年检,也未在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补办年检手续,被吊销营业执照。截至2017年本案庭审时均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00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2009)海民初字第20386203872038820389号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公司向债权人公司科伦比亚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债权人”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共计146264元。

2011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2011)海执字第1206120712081209号民事裁定书,以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共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7年债权人公司以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孟春、范志斌、蔡晓阳(下称“债务人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公司股东认为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债权人利益应为一般侵权,适用一般侵权的两年诉讼时效。而从2011年终结本次执行距今已经六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时效抗辩。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一方面,在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中,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的一般表现形式为股东的不作为,在性质上属于消极侵权,具有持续性和不间断性的特征;另一方面,股东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不应从法律规定的股东应当清算而未清算而产生,而应从未清算导致公司的财产、账册灭失的情形出现时才构成,侵权损害发生的时间才能起算。本案中,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公司的财产、账册的现状,客观上,债权人亦不具备及时知晓上述情形出现的条件,据此,本院认定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律师说法:

本案是债务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持续不履行清算义务,引发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法院以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是持续性、不间断性的消极侵权行为以及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未清算导致公司的财产、账册灭失的情形出现时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据此认定债权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不支持时效抗辩的第一个理由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但第二个理由稍欠充分条件,如果诉讼中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提供了未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灭失的情形出现时点的充分证据,那么以此时点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对不知情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法院第二点理由若描述为“未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灭失的情形出现且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出现时,起算诉讼时效”,会更加严谨。

最后,也提醒广大的公司股东,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停业、倒闭、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应当以正当的程序履行法定清算义务,不要因缺乏法律知识又心存侥幸,最终背负本应由公司承担的债务,得不偿失。经查,本案债务人公司于2018年注销,若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注销公司时能吸取本案教训履行了清算义务,也算亡羊补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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