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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两年半的儿子发现不是自己的,百日宴、周岁宴的费用能要求赔偿吗?

 半刀博客 2021-02-03

案号 
(2020)渝03民终XXXX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甲男与甲男1无亲子关系;2.由乙女赔偿甲男抚养费110527.72元(含正常抚养费、生产甲男1医疗费、百日宴餐费、周岁宴餐费)、婚宴餐费96043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256570.72元。
一审认定事实
甲男与乙女于2016年5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4月23日举办婚礼花去婚宴餐费96043元。
2017年10月20日,乙女身孕临产入住区妇幼保健院,次日产下甲男1,于同年10月24日出院,共计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用5011.72元(含医保报销400元)。甲男1出生后由乙女母亲代养,甲男、乙女给付费用3000元/月,代养期间甲男不定期随其岳母居住生活。
2018年1月27日,甲男、乙女为甲男1办百日宴花费24744元,又于2018年10月20日为甲男1举办周岁宴(午宴花费凭据不清晰,晚宴花费500元)。
2019年3月12日,甲男与乙女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甲男1随乙女生活,甲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2020年5月25日,甲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甲男与甲男1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同年5月29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甲男为甲男1的生物学父亲。甲男花去鉴定费2400元。
2020年7月20日,甲男遂诉至一审法院。庭审中,乙女认可甲男与甲男1无亲子关系。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乙女在与甲男恋爱、结婚、生活过程中,隐瞒其与他人已有身孕的事实,违背公序良俗,导致甲男对甲男1抚养两年半后方知其与甲男1不存在亲子关系,该事实的出现给甲男物质上和精神上均造成了严重损害,该损害结果系乙女的过错行为所致,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甲男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甲男与甲男1无亲子关系,乙女予以认可,故确认甲男与甲男1无亲子关系。
关于抚养费的赔偿问题。甲男1的正常抚养费,是指甲男1出生之日起至甲男知晓其与甲男1无亲子关系时止期间产生的抚养费。甲男1的正常抚养费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1.甲男1出生后即交由乙女母亲代养的事实;
2.甲男不时跟随其岳母生活并交纳部分抚养费或自身生活费用的事实;
3.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费用依法不分彼此的事实;
4.离婚后甲男独自支付了部分抚养费的事实等等。
根据本案的这些客观实际,再结合甲男1的实际生活需要,甲男、乙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乙女赔偿甲男正常的抚养费损失酌定4万元为宜。
另:因生产甲男1产生的医疗费4611.72元(总计医疗费5011.72元 医保报销400元)、百日宴餐费24744元(根据票据)、周岁宴餐费酌定2000元(午餐票据不清晰酌定1500元+晚餐票据500元),合计31355.72元,这些费用应视为特殊的抚养费,应纳入本案的赔偿范畴。因乙女在生育甲男1和双方在为甲男1举办百日宴、周岁宴时,乙女已明知其所怀身孕甲男1与甲男无亲子关系却故意隐瞒,不予阻却。因此,这些费用与乙女的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均应纳入本案的特殊抚养费范畴由乙女赔偿。但由于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费用系谁方交纳,故应当推定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交纳,由乙女赔偿甲男15677.86元(31355.72元 2人)。同理,对其他费用婚宴餐费96043元(根据涪陵饭店票据)由乙女赔偿甲男48021.50元(96043元 2人)
甲男申请司法鉴定系乙女过错行为所致,由乙女赔偿甲男鉴定费2400元;因乙女的过错行为给甲男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酌定由乙女赔偿甲男精神抚慰金2.5万元。乙女辩解甲男与甲男1无亲身血缘关系双方均有过错,但其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甲男与甲男1无亲子关系(无亲身血缘关系);二、乙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甲男抚养费、婚宴餐费、鉴定费等共计106099.36元;三、乙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甲男精神抚慰金2.5万元。
上诉人主张
乙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赔偿婚宴及其他餐费的相关费用。
理由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恋爱到结婚,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隐瞒婚前状况的行为。虽上诉人婚后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有过错,但并不影响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在办理婚宴前上诉人已明知所怀身孕与被上诉人无关,缺乏证据支撑。办理婚宴费用与子女抚养费无关,也不属于特殊抚养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2.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因此,被上诉人借给子女办百日宴、周岁宴之名向他人收取礼金,并不是为抚养孩子所花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不应列入抚养费赔偿范围。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甲男答辩称,双方办理婚宴的原因是误认为上诉人怀有与被上诉人的婚生子女,但上诉人隐瞒事实,导致被上诉人花费了不必要的费用。上诉人对此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为孩子办百日宴、周岁宴是基于与上诉人所生育的孩子有亲子关系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属于抚养费范畴,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甲男原基于与上诉人乙女系夫妻关系且生育子女的事实,对与自已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子女承担了抚育义务,系乙女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所致,甲男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中,甲男母亲直接抚养费的数额2.78万元,甲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2.32万元,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2.5万元。对于甲男母亲系帮甲男支付的,属赠与甲男的个人财产,应全额返还。甲男在离婚后直接支付的2.5万元,属个人财产,亦应当全额返还。甲男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2.32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应返还一半,计1.16万元。以上共计返还2.78+2.5+1.16=6.44万元。
对其他给孩子办理百日宴、周岁宴及孩子出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双方办理婚宴费用96043元,均与抚养孩子费用无直接的关联性,不应纳入返还范围。亲子鉴定费用2400元,应由乙女负担。
综上,乙女上诉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中,因当事人自认出现新事实,故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乙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甲男抚养费6.44万元,支付亲子鉴定费2400元,共计6.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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