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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民法典中事关成年人监护的最新规定

 半刀博客 2021-02-03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实施,每一个人的生活注定会因为这部法典的诞生与实施而被深刻地改变。
在2021年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我们开设了“民法典新规”专栏,将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立法专家杨立新出版的《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一书的精华内容进行打磨,奉上关于这部法典新规则的精辟解读,助力于大家理解和学习。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在《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有613个条文是对原有民法规范的创新和修改,占全部条文的48.65%,成为《民法典》的新规则。因此,对《民法典》的创新条文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是学习、研究《民法典》的重要问题。在《民法典》中,关于监护的新规定有14条。作为开栏的第一篇,咱们就聊聊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新规则。

意定监护:成年监护关系的设定方式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原《民法通则》只是规定了法定监护制度和指定监护制度。《民法典》第33条规定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这是借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新规则。

意定监护制度指的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进行协商,通过签订监护协议,合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当签订了监护协议的成年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人依据监护协议,依法承担监护责任,对被监护人实施监护。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更好地保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时,在第26条第1款首次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民法典》借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经验,并扩大了意定监护的范围,规定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确认了成年人意定监护是合法的监护设置方式。

成年人设定意定监护人时,双方都必须具备主体资格要件:成年人应当在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思选任监护人;意定监护人也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也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之外的其他人,即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

成年人的意定监护须以书面形式通过意定监护协议,为自己确定监护人。成年人与意定监护人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意定监护人进行监护。监护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意定监护对于被监护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目前还没有规定监护登记程序,可以借鉴公证方法,确认意定监护协议经公证更为稳妥。

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33条、第35条等规定,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得擅自变更监护人。

意定监护应当配有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是自我意愿的真实表达。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制度督促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当出现了意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时,可以通过《民法典》第36条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制度,撤销监护协议,制定新的监护人,保护好被监护人。

因突发事件监护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怎么办?

《民法典》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与原《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相比较,《民法典》第34条增加的新规则是:因突发事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这是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经验确定的新规则。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享有的对于未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加以监督、保护的准身份权。监护权的中心内容是义务,这种义务被称为监护职责。我国监护权的中心内容就是监护职责。

有关组织临时照料义务是有使用条件的。第一,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例如,新冠肺炎疫情、“非典”以及其他类似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第三,由于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阶段,无法正常生活,陷入窘迫甚至危难。具备这三个条件,即可适用关于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的规定。

同时,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的组织,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地方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对本地区的居民、村民负有责任。民政部门是政府的主管部门,不仅是监护的监督机关,而且是负有监督义务的监护部门。当出现突发事件时,这些组织就负有对陷入困境甚至危难的被监护人承担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值得一提的是,民政部门在监护制度中,具有两重重要职责:第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进行监督,监督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第二,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缺位时,可以作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本文摘编自《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一书

载于《法律与生活》杂志1月下刊

责任编辑:丁杰群

二审编辑:李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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