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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其配偶名下房产能否被强制执行?

 北纬37度007 2021-02-10

本文导读: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且名下没有财产的,债权人能否向法院申请执行其配偶名下房产?答案是并不一定。

这里的判定关键在于:其配偶名下的房产(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往往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也是难点。

本文通过一则典型判例对此进行释理说明——

案件经过:

在李某和张某的借贷纠纷案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并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查询得知张某的妻子王某名下有房产。

于是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

王某得知后向河南省灵宝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解除被查封的房产。理由是该房产系父亲过世遗留,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不属于她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产权过户时,张某与王某已经登记结婚,且当时王某父亲并未过世。所以该房产可以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首先,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执行吗?

答案是可以,关于这一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十四条明确: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夫妻共同财产显然符合上述规定中的“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所以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当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

其次,本案争议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妻子王某名下的这套房产,并不是夫妻婚后购买,而是王某父亲过户给女儿的。

那么这套房产是否可以依法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答案是可以。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如何认定财产权属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上:

  • 首先需要满足一个前提要件是:该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 其次对于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只归其中一方所有,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所以,上述案件中,妻子王某先与丈夫张某登记结婚,后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所有,在相关合同中,也并未明确规定该房产只归其自己所有,所以该涉案房产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那么不管是通过继承还是赠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并且该财产不可分割,也不分份额,即属于一个整体,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同时也不因登记在哪方名下而改变其共有属性。#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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