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之第六条,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一、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一)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十一级: 1.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2.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3.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1.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2.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三)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八级: 1.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2.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3.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 二、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一)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1.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2.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3.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4.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5.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6.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7.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8.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9.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10.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11.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三)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1.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2.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3.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4.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5.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6.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7.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8.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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