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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太平洋的风”同志 —— 关于集中、垄断、帝国主义等问题

 hogshy 2021-02-16

关于集中是否必然导致垄断还是只是为垄断准备条件,你提出了你的看法。可以肯定的是,今日的中国经济当然不是纯粹的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经济。但是,今日中国经济中,有哪些行业是确有少数企业垄断的,哪些行业即使不是“自由竞争”,但由于进入门槛低、企业数量巨大、规模接近等原因在实际上是高度竞争性的(比如纺织、煤炭、光伏等),仍需要具体研究。

在你的文章中,你列举了若干资本家价格同盟的例子。但是,这些同盟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巩固,是得到长期维持还仅是昙花一现?价格同盟要维持,还必须伴随着划分市场份额和对整个市场的产量来加以计划。否则,垄断价格是维持不住的。你所了解到的垄断企业,有没有这样的产量计划和市场瓜分?资本家之间尔虞我诈,是不可能相互信任的。又如何保证垄断同盟范围内的资本家能信守他们相互之间的协定?

即使是确实已经形成垄断的产业,哪些是外资港资台资垄断,哪些是私资垄断,哪些是国资垄断?又需要具体分析。比如,外资垄断就不但不能视为中国成为帝国主义的证据,反而可以是中国在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处于被剥削地位的结果。

我们这次讨论围绕的问题是,中国的社会性质如何,是帝国主义国家还是其他形式的资本主义?即使在若干重要行业(如银行业)确实出现了相当集中乃至垄断的情况,也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这个国家就是帝国主义。在“再谈怎样学习列宁的《帝国主义论》”中,列举了若干个显然不是帝国主义的国家但是其银行业却高度集中的例子,可供你参考。

我们讨论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解决纯粹的学术问题,而是为了服务于现实的阶级斗争。如我在“再谈怎样学习列宁的《帝国主义论》”中所说明的,说“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仅仅是当列宁“必须给帝国主义下一个尽量简短的定义”时才适用的,而为了许多其他的目的,这样的定义是远远不够的。

如果说,“列宁的论断依然有效”,那么,这句话就应当不仅适用于“必须给帝国主义下一个尽量简短的定义”,而且适用于列宁的所有的重大光辉思想,包括列宁在《帝国主义论》法文版和德文版序言以及第八章中所论述的“帝国主义所特有的寄生性”与国际工人运动的两个主要派别之间的关系,包括列宁所说的“有世界历史意义的现象的经济基础”。

也就是说,如果你和其他同志坚持认为集中必然带来垄断,并且垄断已经发展到可以决定整个中国社会的基本性质;那么也就不能否认垄断资本主义特别是发展为帝国主义的垄断资本主义必然要带来通过剥削世界上其他地方劳动群众所形成的“高额垄断利润”,从而必然为工人运动改良主义的发展提供经济基础。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帝国主义国家的工人运动能够从这样的改良主义泥潭中跳出来。

反之,如果你们坚信中国的工人运动必然能够走上改良主义以外的道路,那么,这样的结论只有在抛弃了“中帝论”以后才能达到。

至于中国是否“二流”或“三流”的帝国主义国家,并不能改变上述问题的本质。无论“一流”、“二流”还是“三流”,它提出的问题比它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多。每增加一“流”就必须要回答,这新增加的一“流”与另外几“流”有哪些差别?这些差别,是本质性的还是非本质性的?如果是本质性的,那么为什么“二流”、“三流”在本质上还是帝国主义?如果是非本质性的,增加“二流”、“三流”又能够额外说明哪些原来的“帝国主义”的概念所不能说明的问题,会不会模糊帝国主义概念的本质?一种重大的理论概念,它所需要的解释、修正、例外越多,它解释现实和指导实践的能力就越会被质疑。

归根结底,帝国主义也好,非帝国主义也罢,都必须要能够解决现实阶级斗争所提出的问题。一种革命理论,不仅要能够正确地总结现有的现象,尤其要能够说明矛盾的发展,说明矛盾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说明矛盾的双方如何相互转化,弱的如何可以变强,小的如何可以变大;并且这种“变”必须是来自于矛盾自身发展运动的规律,而不是依靠主观臆想、一厢情愿。“中帝论”能够承担这样的任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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