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立案申请书

 原创名家字帖 2021-02-17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申请人实施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20年5月18日下午一点许,雨天孟某某醉酒在市区道路逆行驾驶轿车,经过镇府街华洲路路口时,把申请人从电动车上撞倒后,挂倒档下车向后跑。孟某某看着汽车后倒,但没及时上去停车,继续往后跑。轿车无人驾驶,在路口无限制倒车,行驶10多米从申请人头上质量较好的头盔上压过后减速,又压在身上被卡住。轿车被申请人身体卡住停下后,孟某某受人提醒才上车熄火停车。此过程被附近门头录像全程记录。此事故致申请人10处骨折(包括头部颅底骨折),牙齿被压断、压掉共4颗,整排牙齿松动,双眼视力下降,嗅觉失灵,浑身多处损伤。

孟某某醉酒在市区道路逆行驾车,虽然也危害公共安全,但汽车在其控制之下,产生的危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危险不相当,仍属于危险驾驶罪范畴。但倒车无人控制,是能够持续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具体危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危险相当。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大部分都是间接故意犯罪。因为很少人会希望构成本罪的危险发生,大都是在别的故意犯罪过程中造成了本罪。针对2020年11月6日公开宣判的有影响的谭明明案,谭明明在主观上没有理由危害公共安全,但最终却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这四种方法在危险范围之内,发生危险的概率为100%,都属于具体危险,而且都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特征。这四种危险还有一个特点:都是持续的具体危险,而不是短暂的具体危险。所以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也应该是能够持续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具体危险。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危险足够大,且造成严重后果,得到司法界的广泛认可,即使不是严格意义上能够持续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具体危险,也可以认定为本罪。比如醉酒后不听劝阻,横冲直撞,造成严重后果,就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即使在醉酒状态,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尽量往安全的地方闯,很难是严格意义的具体危险。即使发生的事故产生的具体危险,持续性也很难跟放火、决水等危险相当。退一步讲,醉酒后不听劝阻,横冲直撞,如果不发生任何事故,肯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一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不产生严重后果,也符合刑法第114条规定。

在交通犯罪中,经常会把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与本罪搞混。司法认定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但这种故意是针对抽象危险的直接故意,对发生的具体危险属于间接故意。危险驾驶行为如果产生具体危险,而且产生的具体危险具有持续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特点,危险驾驶罪才可以转化为更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大部分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都是有人在控制车,一方面会尽量避免具体危险发生,另一方面,发生具体危险后一般都会主动停车,很难发生持续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具体危险。而交通肇事罪一般是过失犯罪,只有发生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行为不论是否发生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如果产生能够持续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具体危险,就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一步讲,如果再发生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就构成符合刑法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条款。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能随意把不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为本罪,也不能把严格符合本罪条件的犯罪定为别的轻罪,否则就会产生不公正。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公平公正,当考虑到一个轻罪判罚不公,而又严格符合一个重罪的法律条文时,没有理由不按重罪判罚。既然严格符合重罪的法律条文,再去做各种解读往轻罪上判,就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比如由一种故意犯罪而造成的另外一种犯罪,在主观上就属于间接故意。虽然没有希望后一犯罪发生,但前一犯罪的故意其实可以看作对后一犯罪的放任。再看看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难道倒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吗?显然不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产生的后果,前面的故意犯罪对造成的事故有相当大的作用。所以倒车在主观上不能说是过失,而是间接故意。比如谭明明案,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难道谭明明对于严重后果主观态度就是直接故意吗?显然不是。但如果说她主观上属于过失,也显然不是。其实也是间接故意。

2020年5月29日, 市公安局 经济开发区分局以“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立案侦查。

申请人分析认为嫌疑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1、孟某某酒精浓度为118.6mg/100ml,属于醉驾。如果不在市区道路逆行,不发生交通事故,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2、孟某某醉酒后在市区道路驾车逆行,并发生交通事故,都应是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节。

3、危险驾驶行为产生的危险一般是抽象危险,而不是具体危险。危险驾驶行为的性质越恶劣,产生具体危险的概率就越大。比如醉酒在市区道路驾车、逆行两个因素都比在人少道路上醉驾发生具体危险的概率大。主观恶性比基本的危险驾驶行为也要大。

4、倒车是持续的具体危险,直接能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特别在路口中间位置。如果不是申请人的头盔质量好,后果不堪设想。如果汽车没压过头盔,压任何部位就直接压过去了。而且行驶10多米后如果没被申请人身体卡住,任何对路人的撞击后果都会非常严重。如果汽车不被申请人身体卡住,这种具体危险的范围更大,而且这样的汽车能被人的血肉之躯卡住纯属偶然。在路口无限制倒车行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只因申请人前面没人,后面汽车被申请人身体卡住,这个危险才完全落在申请人一人身上。如果汽车没被申请人身体卡住,倒车距离将会更远,直至遇到障碍物,车物俱损才能停下。那样的话即使没有撞到任何人,对公众的具体危险也就显而易见了。但是没有继续下去,不代表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申请人本人就代表公众之一。退一步讲,即使没人受伤,不代表没有具体危险发生,也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5、孟某某倒车行为是否直接故意不好认定,但根据刑法规定,此倒车行为也不能算过失,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

6、2020年11月6日公开宣判的有影响的谭明明案,谭明明家没少赔钱,被闹得鸡犬不宁,还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了无期徒刑。本案跟谭明明案非常相似:1、都是醉驾(孟某某酒精浓度为118.6mg/100ml,谭明明酒精浓度为167.66mg/100ml);2、都是发生事故后又因不当操作造成了更严重的事故。谭明明案前一事故发生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了更严重的事故。但不论多么严重,谭明明本人还在车上控制车,并非严格意义的持续的具体危险。只是性质比较严重才以早期高院的解读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谭明明本人也构成了重伤。而孟某某下了车,汽车无人控制,是实实在在持续的具体危险,孟某某本人毫发无损。

7、车往后倒,孟某某118.6mg/100ml的酒精含量并不是很高,却眼睁睁看车朝申请人身体方向倒车,他不但不去把车停住,而是任由车往后倒第二次倒车碾压申请人。谁都明白想让车不倒车伤人,必须第一时间把车停车,而不是任由车倒车碾压伤人。

8、经了解,针对“抬车救人”的过程,派出所和交警都不知道。但是,派出所去的时候还没抬车,交警去的时候已经抬开车。在警方眼皮底下却没找来更专业的抬车人员,抬车过程没抬起来,又落下使申请人又被伤害一遍。需要查看派出所执法记录了解具体抬车情况。

9、孟某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非常多。

10、孟某某认罪态度极不端正,交警说当天对其进行了询问,但下车的事实并没交代,交警也是看到门头录像后才知道。事故发生后大家洼派出所和交警事故科先后到达现场,只要稍做询问和调查就能知道发生事故时孟某某下了车,但事故发生多天后才通过录像知道他下车,明显孟某某事发后没说明这个情况。需要看交警对孟某某进行询问的执法记录证实询问情况。

11、案发后,孟某某从未到医院探视。如果说“担心影响申请人情绪”,这样也讲得通的话任何人伤人都不必去探望道歉了,而且事故后申请人躺床上根本动弹不得。

12、派出所警察曾对申请人说“如果不是人家报警他们及时赶到,肇事者很可能就换人了”。说这话应该是从执法时孟某某的表现中看出来的,所以看当时派出所的的执法记录也是了解孟某某当时认罪态度的一种方法。

13、在申请人治疗过程中停交医药费,撤走护理人员,并且事先没有任何沟通,护工被要求“偷偷回去”,自己就说“像地下党”。如果说担心积极支付医药费,申请人就一直住下去不出院,这也很难说得通,因为才住院10多天就停交医药费,在申请人家人要求继续交医药费后也无动于衷。

综上所述,特申请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孟某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市公安局  经济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 

                                2021年   月   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