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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遭遇刑事查封该怎么办?

 徐振亮律师 2021-02-18
基本案情:2016年3月23日,执行人徐某、孙某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归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26970.51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该院在审理期间,保全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名下共有的房产一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询了两被执行人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其与孙某共有的上述房产又被某公安局查封,在这种情况下,因无具体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司法实务中执行标的物被公安机关查封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该标的物均暂缓处置。此时标的物最终归向何处?申请人的民事权益如何得到维护?

  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凡遇到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其财产被刑事案件查封的,为防止刑事案件认定被执行人构成犯罪后,被害人的损失不能追回的风险,应中止民事执行程序,被查封标的物的均应暂缓处置,等刑事案件解决完后再恢复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刑事案件查封时,应根据该标的物的查封顺序等不同情况与查封房产的公安部门协商,达成一致后由房管部门按照法院与公安协商的书面意见处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虽然在民事执行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执行过程遇到刑事查封往往采取的是中止民事执行的消极处理原则,等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来执行民事案件,这样明显不利于保障民事案件申请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明确了责任履行顺序: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需要查封、冻结或者已被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扣押或者民事诉讼的抵押、质押或者民事执行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查封、冻结财物的权属状况和争议问题,与相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意见办理。故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已对被执行人徐某进行了刑事立案侦查,其与孙某共有房产作为涉案财物也已被刑事查封,但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民事判决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不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具体情形,而一律中止民事执行程序,显然缺少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应与公安局应应根据案情,就共同查封的房产协商,达成一致后将书面协商意见交予房管局,再进行拍卖清偿民事申请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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