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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个亮点内容解读(下)

 wenxuefeng360 2021-02-18

作者简介:

杨泳霞

Yang Yongxia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江三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具备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主要工作为典型案例检索、解答日常的劳动争议咨询、协助律师完成劳动争议案件及非诉讼业务的辅助性工作。

谢雨池

Rain Xie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劳动法服务经验擅长于员工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工伤等。

 上期回顾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共6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方面。本文主要就《条例》中涉及的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拓展、工伤认定权限等二十个亮点内容进行解读。我们上期解读了十个亮点,小伙伴们可以戳下方红色文字回顾上期内容。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个亮点内容解读(上)

本期将解读剩下十大亮点,同时本期为《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个亮点内容解读文章的下篇暨完结篇。

 二十个亮点内容解读 

11. 亮点十一:明确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事项以及职责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履行下列鉴定和确认职责:(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三)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四)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五)旧伤复发确认;(六)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确认;(七)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或者确认事项。

劳动关系终止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前款规定鉴定或者确认事项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本条的要点有二。第一,进一步明确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履行的鉴定事项确认其职责。第二,本条第二款强调劳动关系终止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前款规定鉴定或者确认事项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明确申请劳动能力相关事项鉴定需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践中,存在工伤事项私了的情形。因此,如用人单位在与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和解协议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均无法再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2. 亮点十二如何延长停工留薪期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确认

此条系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

13. 亮点十三:用人单位的医疗费垫付义务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并垫付相关费用

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用人单位有垫付义务,也从未明确过自费药的承担主体。但本条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垫付义务,值得用人单位高度重视。本条例实施后,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垫付。同时,本条规定从侧面认可了用人单位作为自费药的支付主体地位

14. 亮点十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与其协商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人事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工伤职工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本条规定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创新。当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利处。从用人单位角度可以一次性解决与工伤职工之间赔偿问题;从劳动者角度可以避免了用人单位突然不愿继续支付或者不能继续支付伤残津贴的顾虑。

15. 亮点十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退休年龄相结合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年龄每增加一周岁递减支付,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条规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一致,当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时,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其距法定退休年龄若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年龄每增加一周岁递减支付;当用人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时,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全额支付,且不考虑工伤职工的年龄因素。本条从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工伤职工的年龄两方面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做出区分,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在督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的情形下同时降低其用工成本。

16. 亮点十六: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将纳入诚信档案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诚信档案

诚信档案里加入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名单,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加大了惩罚力度。体现出了四川省各部门对用人单位落实工伤保险的重视。

17. 亮点十七: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责任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本条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当职工发生工伤时,其不能按照本人工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只能根据社保缴费基数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此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补差责任,增强了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力度,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18. 亮点十八:强化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主要强调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时,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19. 亮点十九: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拓展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以下人员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五)其他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本条是对工伤参保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到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超龄从业人员和实习生、规培生等准职业人群。从制度上解决了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学校以及这些从业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本条的实施离不开社保部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20. 亮点二十:明确本人工资标准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其一个月的缴费工资计算

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难以查实的,按职工受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工伤职工本人工资。

本人是对“本人工资标准”的明确定义。解决了入职不到一年、刚刚入职及无法确认工资标准时对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认定标准,有利于统一裁审口径,减少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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