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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认定流程及最新赔偿标准

 丫胖子 2017-08-15

作者:谢慈祥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

来源:上海律协(本文系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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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上海市基于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工伤涉及的具体内容做相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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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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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1、首先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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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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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什么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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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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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门受理及认定

1、在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完整的情况下,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在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如果逾期未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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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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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上海市级和区、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区域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

2、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

(3)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3、鉴定程序

(1)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该时限可以延长30日;

(2)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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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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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本标准基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7)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6年:33616元

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6年:6504元

上海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2017年:自4月1日起为2300元

1、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1—10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上海市职工平均水平工资300%的,按照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海市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1—6级伤残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注:(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该两项补助因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发生;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4)上述两项补助适用标准相同,均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级伤残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七级伤残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八级伤残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九级伤残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级伤残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注:(1)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该两项补助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上诉两项补助。

4、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生活护理待遇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支付,标准如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

6、医疗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 “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共分三种情况:

(1)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2)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3)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康复费用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1)工伤康复人员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应当选择本市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2)工伤康复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

8、住院伙食费用、交通食宿费用

(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上海社保局规定,目前标准为20元/天);

(2)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根据上海社保局规定,目前标准为150元/天),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9、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工伤复发费用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享受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生活护理待遇。

注: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已经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上述待遇。

11、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按照该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1)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每月),

2)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每人每月);

注: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12、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上述第11条规定处理。

13、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

(1)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2)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工伤认定在现实中涉及一系列复杂问题,本文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结归纳,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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