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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

 mhml 2012-11-21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2011年7月

 

支付渠道

 

待遇

项目

 

 

 伤亡情况

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市社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

伤残

津贴

(按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医疗费

伙食费
交通
食宿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

生活护理费(按月

辅助器具

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资

护理费

死亡

 

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20

6

个月

30%-50%

 

 

 

 

 

 

一级伤残

 

 

基本医疗保险费

 

 

 

27个月

 

90%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根据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价格按实报销

350/

二级伤残

 

 

 

 

 

25个月

 

85%

三级伤残

 

 

 

 

 

23个月

 

80%

四级伤残

 

 

 

 

 

21个月

 

75%

五级伤残

70%

18个月

社会保险费

 

 

 

18个月

18个月

 

六级伤残

60%

15个月

 

 

 

16个月

15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13个月

12个月

 

八级伤残

 

9个月

 

 

 

11个月

9个月

 

九级伤残

 

6个月

 

 

 

9个月

6个月

 

十级伤残

 

3个月

 

 

 

7个月

3个月

 

无等级

 

 

 

 

 

 

 

 

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以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级非全日制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的 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改变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支付

注:(1)本表中工伤人员负伤前或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致残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除外);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后,其与承担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执行,享受本表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单位补足差额;

        3)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从业人员工伤后,享受本表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享受本表中由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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