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前,余著《边疆的法律》一书,以“文化边疆观”、“化外主义法律原则”论之,希冀于中国古代边疆法制有一全面探讨,后有同仁据此冠之以“边疆法学”,余更感犹疑,此缘于研习部门法者常有之疑问—中国古代王朝有治边之法律否? 一般以为,清代以前的中国王朝无专门治边法典,甚至无单行条例,《唐律》虽有相关的条文,然并非单行条例。如此在清以前漫长之治边史上,又何以言“治边法制”?人等会以此谓中国古代治边有政策而无法律。 基于此种疑虑,余又著《法律与法俗》一书,其中以相当之篇幅,力图复原中国古代“法律”之含义,遂从儒家治道入手,讨论俗与法之路径,揭示儒家治法之形成,分析“六教”的法俗之用,此实是欲明示其不同于西方法律形式主义之内涵。今本著以“法俗”概念统之,有望实现“中国”、“常道”、“边疆”、“族群”、“法俗”、“律典”这些概念在逻辑上之一贯。如此从中国文化本位的角度,解读中国古代“边疆治法”之内涵。 中国传统以儒教为宗,儒教所继承者乃是上古之“常道文化”。窃以为中国文化本是一“常道文化”,亦可以称之为“常教文化”,或可谓之“常法文化”。所谓“常”者,乃天经地义之意也,“常道”、“常教”、“常法”乃是天经地义之道、天经地义之教、天经地义之法。故其“道、教、法”原是三位一体,难以分解,若剥离法律于“道”、于“教”之外,则非解释中国古代法律的正道。 儒者,本是行教之人。故儒者之法律观以教为根本,中国“儒家法”亦源之于“常教”。所谓“常教”者,上古五帝之世即有之,即是所谓之“五典”、“五教”、“五常”是也。“五常”者,有云: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或云:仁、义、礼、智、信,二者大同而小异。“五常”之教,源于圣贤精英于“人道”秩序之设计,开启上古文明与野蛮之分野,又融化于风俗、民性。如此,把“人道”之教及于野莽,化腐朽而为神奇;化“草根”而成“贵族”;化“小人”为“大人”,之于边疆,则可化“夷狄”为“华夏”,由此可推及于“化成天下”。故所谓儒家政教者,乃是以“人道”为之始终,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之精神教化万邦,这也是其对四围异族之治道。因之,欲知中国古代治边之道,需先知中国古代政教之品性。兹举数条可知。 儒者以中国上古“常道”文化为宗,依此而认知人性与社会。认为中国之所以为中国,在于“中国”与“夷狄”有礼教之别,此乃历代士人之共识。中法之异于西法者,在于其礼教而不在其律典;古之异于今者,亦在其礼教而不在其律法。据此,中国之学术,亦为中国之礼教;中国之礼教,亦为中国之政治。教者,出于天而知于人,圣人观象垂教而法自然者,亦是法先王之治道。先王之治,必以王者居中国,方得天、地、人之自性统一,得天、地、人之自性统一,才能一画而成“王道”,“王”者,天下之归往之谓也。“王道”者,循通自然、人性之本真,抱悯人之怀,行劝善之义,凡是世间之事,求大同而存小异。是故,自古中国攘外治边,自有其道;教化终始,自循其礼,此有异于它族者,是其性之一也。 先王之教,乃“三坟五典”。“三坟五典”隆道于上,美俗于下,传之后世而遗于今,其天理循环,无往不复,常于靡乱之世,复而化俗,此为其常道之治者。故之于天人,之于往来,亦是大道、大法。因之,先王之治,本是政教合一,不单以主权者意志为转移,于王者之上,自立其道;于治乱之间,自持其理。故历代王朝之治,以此为道,以之为体,此有似西人“自然法”之形式者,是其性之二也。 教者,法也;法者,教也。《书》云:“克明俊德,协和万邦”,及孔子治乱,慎独特行,阐发教义,泽被苍生,以正邪辟。“盖周公之志,仲尼从而明之”,孔子上承古道,下称素王,有携常教、申大义、和万邦之志,故云“有教无类”。孔子辨华夷,隆圣教,思往圣,继绝学,功莫大焉,实望传播常教,以之而化成天下。故“中国”之教,是圣贤之常教;中国之法,是圣贤之王法,“夫王者合天下为一家,……一王之法,天理之公,人心之良也,而恃区区之禁制也乎?”此亦是“王法”之本义也。原法之初,中国本无所谓“法”,无所谓“律”,惟曰教、曰俗。其教俗之美,乃在于合人伦之自性,合人伦之常理,亦合法律于“真、善、美”之追求。故中国古代边疆于政治、法律之意义,不仅仅在其地域,更在其人事;所谓“治”者,在于治人、在于治俗。故中国原初疆域观念,不以一疆一域为念,不以一国一邑为治,而是以天下为念,以天下为治,自有超越之精神。此不同于西人之法律者,是其性之三也。 中国之政治,乃是由文籍而生,文籍所载者,上古之常道也,“逮乎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籍生焉”。故所谓“常道”之法,即是古道之治,后虽有秦火,然“姬公之籍,孔父之书,与日月俱悬”。是故,中国之政治,素喜求史而问今,即是由此。史者,或存之于书,或见之于物,又或问之于俗,故研习中国历史,其不同于西人之处,在于吾国种落之延续、古籍之不湮灭,无至于西方所谓“黑暗时代”,更无需如西人那般多依考古文物而知史。由此,研究中国古代历史,只读经史文献、穷经问俗而可知,此不同于西人者,是其四也。 中华五千年,以“中”为“国”,其边地广大,地形复杂,种落纷繁,群而各异。由于交通不便,中国与四方,彼此互通之间,若不以德治,又岂能只以武力、暴法而治之。故不知中国之地理,则不知中国之人文;不知四方种落之法俗,亦不知中国之法学;不知中国之法学,则不知中国边疆之治道;不知中国边疆之治道,则亦不解其治边之法意;不解其治边之法意,则又不知其“边疆”为何物?故论中国古代治边之“法”,当首论其地理,次论其法意,再论其法俗。若非此,则亦不知何为其“治边之法”,不知何为“治边之法”,则必沦入西法概念之“陷阱”,进而不得其要义,此不同于西法者,是其五也。 中国古代边疆之治,缘于其独特之“法理”,其形式多样,最可以体现其文化之社会性质。儒家之道统,本于社会而不专注于自然,精于人而不精于神;儒家之法统,重社会而轻国家,重礼俗而轻国律。故历来虽多有律典,却仍以问俗而治为要。所谓“问俗而治”,实是轻国家治理,而重社会治理。所谓重“社会治理”者,自然是问俗、化俗的“法俗”之治。缘于此,其法者,俗也;俗者,法也。古之社会治理,是以化其俗而成其教,成其教而立其法,故其边疆之治,仍以社会为重;其治边之法,秉承其“法俗”特质,或曰“礼”、或曰“制”、或曰“教”、或曰“俗”,此几种形式,尤不专以“国家”律令为重,皆因其重“社会”之品格。 如《独山县志》云: “传曰:‘入境问禁,入国问俗’,良以俗不可以不知也。又曰:‘礼从宜事,从俗’,亦以习俗移人,居是邦者,不必矫同立异也。独民邑民俗素尚谨厚,且重本业而知道廉耻,近则稍涉华靡,其于婚丧葬祭暨世俗玩好,间亦有所不同,兹特别述其梗概,并附苗蛮庶求治者。观风俗之美,可以征政教之得失;化民成俗,其在斯乎!” 由于儒家之法统,重社会而轻国家;重礼俗而轻国律,故历代王朝治理边疆之法与其治理内陆之法,彼此之间无甚大异,皆是“责己重以周,待人轻以约”,“待人亦如待己”的理路。故于边疆四围族众,虽有夷狄之谓,但又视之如亲戚、赤子,如唐之谓“姑舅”、清之曰“赤子”,皆以示“王者无外”之义也。此不同于古罗马之“万民法”者,是其六也。 近世以降,国人求富强之心切,沉溺于器物、制度之革命与改良,故官员、民众对文化建设少有更多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文化问题仍是中国的基本问题,故有“文化革命”之谓。文化乃国家、社会、民族之道体,文化建设自非朝夕之事。它沉淀于心理定势、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自有历史之继承和浸染,故文化只可曰“养成”、只可曰“改良”,岂可轻谓之“革命”耶?若轻言“革命”,则必伤国本,此乃近世历史最重要之经验也。 今倡“文化自信”,是为治世之要,固本之道。所谓“固本”者,“仁”、“义”、“礼”、“智”、“信”之“常教”是矣!然国人以批评之立场,看待吾国历史久矣!每有议论,往往一言既出,几成认知之定势,加之又多乏深研,以不知为已知,此实历史虚无主义之故也。今欲重树“文化自信”,首当依史论史,正本清源,求我文明义理之精髓,还原中华精神之要义,此系中华文化自觉、文化自信之始也。文化者,以人文而化之也。古者,中夏之族群,是文化之族群;中夏之政治,是文化之政治;中夏之法律,是礼化之法律;中夏之疆域,是文化之疆域。是故,只以“概念法学”抽象言中国之法律,则难知中夏古代之法制;单以“实在法”而言中国边疆之治法,则难识中国古代边疆之法理。同样,不以中国上古以来之“常道”文化为语境,亦不能观中国边疆法律史之全豹。 古之贤者于治边、治外常谓“王者无外”、“固本柔远”等语,此恰如今日所谓“外交是内政的延续”之义,昔日“王者无外”常于文化上被人所误读,“固本柔远”又长期为史学界所诟病。为今文虽不才,复以一己之力,以史为本,重拾旧典,独撰此著。意在持深耕细作之初衷,述之以史料,浇之以义理,以示古代治边“王者无外”、“固本柔远”之法意。昔日余游贺州,观明朝遗碑,感其所记,自赋诗以表,诗云: 寓内薄海揽际天,瑶地筹边乱烽烟。 中丞事钺纾西顾,死士壮猷腥穴眠。 滈俗化美望净土,百蛮尊道思养贤。 由来夷事有圣教,三两科律不成篇。 《王者无外:中国王朝治边法律史》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 定价:198.00元 古籍新书报 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出版工作委员会(简称“古工委”)于2008年9月22日由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为中国出版协会下属的二级组织。现有理事单位4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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