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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颇族山官制度

 君子养源 2021-02-21
明末清初,景颇族大量迁徙到今德宏及缅甸北部地区,随之形成独特的以山官(专指景颇族社会中当权的首领,景颇语称“崩督”,载瓦语叫“崩早”,意为“山上的主人”)为首的景颇族地区特有的政治制度,这是景颇族社会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政治形式。明永乐年间,开始有一些景颇族山官正式受封于中央王朝。据《天启滇志卷三十属夷》载:明永乐五年(1407年)封早章为茶山长官司,次年设麻里长官司。至清代,景颇山官不断自愿归附中央王朝。山官制度是土司政权统治的一种补充形式,山官在政治上臣属于当地土司,每年还要向土司进贡。长期以来,景颇族的山官制社会中形成了一整套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被视为民族灵魂的“景颇习惯法”(景颇语称之为“贡萨拉”,即“阿公阿祖”传下的“做人的道理”),对民众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习惯法将人划分为三等,即官种、百姓和奴隶。等级的划分主要基于血统,而非财产,等级间壁垒森严。山官必须由出身贵族的木日、勒佗、勒排、恩孔、木然等姓担任,只有这五姓的山官才是正宗山官。百姓不得使用“早”、“扎”、“南”等贵族尊称。贵族官种一般实行等级内婚制,不与百姓通婚。未当权的贵族官种免除对山官的一切特殊负担。山官对外代表辖区,对内是最高统治者,有委派和撤换村寨头人及收取百姓贡赋的特权。百姓每年要服4至6天的“官工”(无偿劳役),为官家干种地、收割、砍柴、建屋等杂活;百姓杀牛祭鬼或猎获野兽时,必须送一条后腿给山官;山官举行大祭典时,百姓要交米、酒、钱、布、蛋、鸡、猪、牛等物。山官负有接待官员、保护百姓,并为群众调解纠纷等职责。各山官辖区之间通常以山岭、河沟、道路、山谷为界,每辖区有一至几十个村寨。每个山官在自己的辖区内独立行政,不受其他山官干涉,但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大山官对小山官有一定的号召力。据20世纪50年代初期调查,当时德宏地区的景颇族山官有440多个,其中木然、勒排、恩孔三姓的山官居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直接过渡”,德宏山官制度被彻底废除,但一些习惯性的规矩一直保留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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