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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解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改

 新用户17325722 2021-02-23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作了修改。此次修改,提高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并规定了适用该法定刑的四种情形,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

修改前后污染环境罪的条文对比



对比修改前后的条文可以发现,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不但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增加到七年以上,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还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对应的“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修改为“情节严重”。同时,还规定了同一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解决了污染环境罪量刑偏低的现状,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

二.

将“后果特别严重”修改为“情节严重”



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新增的罪名,是由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演化而来。为解决污染环境罪的适用问题,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两高在2013年6月1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又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司法解释),取代了前一个司法解释。上述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及“后果特别严重”所对应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解决了污染环境的具体适用问题。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对应的情节由“后果特别严重”修改为“情节严重”,一方面是为后面提高污染环境罪的量刑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也是为剥离“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以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预判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两高会再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以取代2016年的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2016年司法解释中的“后果特别严重”会被一分为二,即一部分仍适用三年以下七年以下的量刑,另一部分必然会适用七年以上的量刑。从这个意义上讲,污染环境罪自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之日起,已经摆脱了其诞生之前的低量刑罪名,加入到较重罪名行列。

在此之前,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污染环境罪是轻罪,且缓刑适用的比例较高,但随着缓刑适用的严控及量刑幅度的大比例提高,无论污染物排放者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可能会有大幅的提高。

三.

适用七年以上法定刑的四种情形



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由原来的二档提高到现在的三档,即三年以下,三至七年,七年以上。适用七年以上量刑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至于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将其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而2016年的司法解释仅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适三年以下的量刑。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加的内容,不再区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级别,一并纳入七年以上的量刑范围。可以说,对污染饮水水源保护区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达到了空前的高度。由此,笔者也提醒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无论是选址还是从事生产经营,切记要避开当地政府所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否则,一旦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不堪设想。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自然保护地”与2016年司法解释中的“自然保护区”,虽然一字之差,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目前,“自然保护地”仅出在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比如,2020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据了解,我国正在进行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地方面的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使用“自然保护地”这一概念,并将“自然保护地”纳入其规制的范畴之中,是为将来对接相关的行政立法留下了接口。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近年来,向长江、太湖等江河、湖泊排放、倾倒污染物的案件频发,污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但回应了对此类行为规制的立场,还设置了最高档量刑,体现了保护国家重要江河、湖泊的决心。

2019年2月20日,两高联合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其中“10.关于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中,就提出“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两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即“(1)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吸收了上述座谈会纪要的内容,且没有再局限于长江流域,而是把七年以上的量刑扩展到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当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到底指哪些?是否包括其支流?以及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均需要新的司法解释作进一步解释。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2016年司法解释中规定,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为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由此可见,永久基本农田,是从符合条件的耕地中划定的,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最高档量刑中,仅指“永久基本农田”,没有被有权机关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不再此列。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2016年司法解释中“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中,涉及到致人身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形有第三条的第(十)至(十一)项,即“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也就是说,即便是有再多的人员伤亡,按照上述规定,最高的量刑也只能是七年。

但是在实务中,也确实发生过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比如2015年发生在山东章丘的10.21重大污染环境案,造成4人死亡,涉案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频发的高风险态势没有根本改变,提高对该类污染环境案件的量刑幅度,对遏制重大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有着现实的需求和重要意义。

四.

污染环境罪与他罪竞合的处理




实务中,污染环境罪可能会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即修改后的刑法三百十八规第二款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规定,其实是将现行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升为刑法条文,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同时,还发布了四起典型案例,其中的一起就是”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由此确立了污染环境罪与他罪发生竞合时的处理原则。本案中,法院以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为由,判处胡文标有期徒刑十年。

笔者想说的是,发生了污染环境和生态损害事件后,触犯的罪名不仅仅是污染环境罪这一个罪名,还有可能是其他较重的罪名。在量刑方面,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将污染环境罪的刑期提高至15年,但如果同时触犯其他罪名,比如投诉危险物质罪,最高量刑可能就是死刑!

五.

结  语




污染环罪罪名从产生至今,经历了差不多十年的时间,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吸收了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是对污染环境罪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顺应了新时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也是对“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落实,彰显了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心。法律的导向性一再表明,走绿色发展之路,才是避开污染环境刑事法律风险的唯一选择。

作者简介

邵卫国  律师

深圳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环境、资源与能源领域的行政、刑事及民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企业环保合规等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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