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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小手空空 2021-02-23

  ▌刘奈

  《清代的案与刑》 郑小悠著 山西人民出版社

  谈到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礼法结合可算是最突出的一点。可能大家对于古代的各种刑罚印象深刻,凌迟、车裂、烹杀、诛族之类的酷刑总让人感觉残酷异常。随着清朝各种案件被影视剧搬上银幕,观众对于清朝、对于古代中国的司法有着不好的印象。在封建集权社会中,从夏商周到明清,中国的司法制度已随时代在进步。清朝的历代皇帝都很重视刑法,由礼教延伸出“慎重刑章”的思想是当时清朝刑罚使用的基本方针。可以说清朝在司法方面是历朝历代之最,其完善程度已经是封建专制王朝的顶峰了,办理案件比之前王朝还是相对公平的。

  清朝并没有明确审级和制定终审制度,老百姓要是觉得不公,可以绕开当地往上反映,甚至可以向皇帝告御状。案子的最终审判权并不一定局限在某一个人的身上,可以更自由地避免因为权力导致的冤假错案。但是,为什么在这种看似自由、公平的制度下却诞生了这么多的冤案。我们在北大历史系博士、国家图书馆副研究馆员郑小悠的《清代的案与刑》一书中,通过案例分析梳理整个案件的演变流程,会发现清朝刑法制度的致命弱点。

  这本书并不是一本有关法律或者历史的学术著作,算是一本通俗的以法律看历史的普及读物。书中内容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编《旧案重审》,以雍正至光绪年间的多桩大案为线,还原案件过程,理性从中审视一桩普通的案件是如何变成了引起皇帝关注的要案。下编《刑期无刑》,则剖析清朝法制体系,展现了清朝法制体系的审案流程、机构设置、人事机制以及明暗规则。尤其是在清朝本来宽松可以越级上告的制度中,如何因为各级官府的拉锯,上级与下级、中央与地方、皇帝与官僚群体间的矛盾,而让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变成了牵连数人的政治案件。

  案件中的人事斗争

  在现代社会体系中,地方官员并不具体负责司法方面的事物,有专业的司法机关办理,这便让司法与政治进行了一层隔离,两方互不影响。但在中国古代,一方官员不仅要管理军、政、民三方面的事物,同时也负责侦查、破案、审判等司法方面的工作。案件侦破的效率,审判的公正与否,在当地引起的舆情,都包含进对官员政绩的考核中,很大程度影响到了官员的仕途。司法的主导权不在法律而在政治,官场的人际关系,官员的利益得失,幕前幕后的政治势力,还有中国人最注重的面子问题,一下就让一起普通的案件变得复杂起来。书中写的第一案就为我们揭示了清朝官场的复杂人事关系。

  雍正末年,湖北麻城男子涂如松的妻子杨氏忽然失踪。杨家在当地颇有势力,知道夫妻俩经常闹矛盾,便怀疑涂如松杀害了杨氏,告发了他。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杨家人买通他人做伪证,要把案子坐实。在古代中国的刑事案件操作中,素来重视口供而轻物证,我们经常能听到屈打成招的被告,因为只要一认罪,即使物证不全,这案子就算结了。

  在麻城的案件中,知县严刑拷打涂如松,让他招供。但在新知县汤应求上任后,则重审此案,认为证据不足,否定涂如松杀妻,并将其释放。后来,在当地河滩发现一具男尸,杨家人非把他认作杨氏,全家大闹县衙,再次上告。事情捅到了省里,省里便派当时在湖北官场势头正旺的广济县知县高人杰来会审此案。高人杰除了是名特派员外,还有另一个身份,就是当时湖广总督迈柱重点培养的人才。高人杰到来后把白的说成黑的,一口断定这是杀妻案,严刑拷打做伪证逼涂如松认罪,并且把前任知县汤应求也牵连进来,涂如松此时只想求速死,这案子就当完结了,能赶紧向上级呈报等待判决。这件案子嫌疑人涂如松被用刑至双膝见白骨,刑审过程中有八名证人被打死,二十一名有往来的邻里被连累,六座坟墓被挖,为此倾家荡产的人更达百人之多。一个小小的县城被一件案子整得昏天黑地。在湖广总督迈柱的支持下,处决文书终于下来,这个冤案似乎就要被坐实了。但此时杨氏的意外现身,让此事瞬间升级。

  在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整个案件走到这一步,案件的公正与否已经隐藏在湖北的官场斗争中了。当时新上任的湖北巡抚吴应棻与迈柱素来不和,就想借此案斗倒迈柱。“杀人凶手”将要被处斩,而“受害者”却依然在世,这显然说不过去。而时局也已变化,此时雍正皇帝已死,新登基的乾隆皇帝一改父亲奉行的“刑政尚严”的宗旨,而改为“尚宽”。因此吴应棻在上奏后,得到了乾隆的支持,重审此案。

  此案的走势现在无论是黑是白都涉及一众官员的仕途,湖北官场的派系之间剑拔弩张,光靠湖北内部已经无法平复此案带来的影响。而现在被攻击的焦点人物迈柱,他的女婿鄂尔泰还是雍正指定的辅政大臣。这一层又一层关系的包裹,就连乾隆皇帝也没办法,明知错在迈柱,但只能各打五十大板,将两人一起调离。又恰逢新皇帝登基大赦天下,因此担了主要责任的小官,有功的也不升迁,有过的也没有太大的苛责。案件虽然还了涂如松清白,但造成的影响却让所有涉及案件的人员,都因此而改变了人生。此案后在清朝大文人袁枚的笔下,成为两本知名的畅销书,也因此在当时和后世流传甚广。

  地方案成御案

  第一案如果说成是人为也无可厚非,毕竟制度上的缺陷隐藏在背后。而有些案子则是比较明显,是从清朝司法制度上的显性缺点所延伸出来的。清朝的地方司法系统,一直存在着一个人尽皆知、影响恶劣却又让各级官员无法解决的现象——讳盗诬良。嘉庆、道光年间著名幕臣包世臣曾作《书三案始末》,记载了嘉庆年间的三件大案,其中就有“泰安徐文诰案”,这就是一起典型的讳盗诬良案。在《清代的案与刑》中,作者对这件案子进行了深度解析。

  嘉庆二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泰山脚下的泰安县巨富徐文诰家中闯入了一伙盗寇,徐文诰和弟弟徐文显率家丁持火枪反击。盗贼被击退后,发现家中养的武士柏永柱被盗贼杀害了。徐文诰去县里报案,知县汪汝弼亲自勘查现场后,仅凭不齐全的证据和猜想便判断是徐文诰杀死了柏永柱。而后知县诱导徐文诰,“把罪认了交点钱,咱们两者都好”。徐文诰出身富贵之家,一下就明白了这个官场潜规则,知县准备“讳盗诬良”,于是出于自保,托人给知县送礼以求自己太平。而这反倒给了知县汪汝弼口实,说他做贼心虚要抓他。

  徐文诰在逃跑期间上到省里鸣冤。时任山东按察使的程国仁是汪汝弼的同乡,又曾同在翰林院任职,有心偏袒汪汝弼。听了汪汝弼的一面之词后,程国仁将案子交给济南知府严审,济南知府了解上级的心思,于是严刑拷打逼徐文诰画押认罪。徐文诰的案子定罪后上报刑部。刑部仅凭上奏文书就看出其中疑点重重,驳回要求地方重审。而地方则变本加厉,将“殴杀”长工变为“故杀”长工,原来的徒刑也改成了死刑。徐文诰弟弟徐文显见哥哥得救无望便赴京,到督察院上告。嘉庆皇帝接状大为恼怒,复用之前被革职的直隶总督温承惠为山东按察使,审理此案。

  作者在当时的资料中找到了对于当时官场风气分析的证据,比如在清朝名臣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中,纪晓岚借阴曹书吏之口,讲述了当时官场断案的“四救四不救”即: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其中“救官不救民”说的是,像民告官的案子,百姓赢了,那案件的审理官和被告的官员,上下一牵扯可能一大批人就要下台遭殃;而百姓输了,那不过是百姓一人或徒刑或充军,不会牵连别人。这种官场潜规则在当时盛行,因此我们看清朝民告官的案例,大多没有好结果。要知道纪晓岚所生活的时代,还是相对比较太平的康乾盛世,在他的眼里清朝的司法审判就已经这般无可奈何了。

  在徐文诰一案中,新任山东按察使温承惠到了济南,立马从盗贼身上找到了突破口,按照清朝法律,强盗案获盗过半、证据确凿,就可以结案。因此,温承惠怕局势有变,悄悄地派人远赴吉林将案件主犯缉拿归案。此时案件已然明朗,基本上可以结案还徐文诰清白。但此时程国仁是山东巡抚,他作为前任山东按察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的势力便骚动起来。很快,温承惠被山东官场排挤、陷害被调离了山东。案件又拐了回来,徐文诰见势不好竟越狱上京告状。程国仁派人拦截均无果,最终,嘉庆皇帝得知后,再派人专办此案,徐文诰才能得以沉冤昭雪,一批官员因此被处理。

  “讳盗诬良”的幕后黑手

  跟着作者回头看此案,最初就是一个强盗案,为什么要诬陷好人呢,也不是为了受贿。而且据作者介绍,按照《大清律例》和《吏部处分则例》,地方官“讳盗诬良”一旦被发现是要反坐的,也就是诬告别人什么罪自己就会被判什么罪。相比较现代法律的处罚手段而言,可谓非常严厉了。那为什么这些地方官员还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去讳盗诬良呢?

  根源还是在于清朝官员考绩制度。根据律例,如果地方发生强盗案,地方大小文武官员又没能在一定期限内将盗贼抓获,就有“疏防”之罪,要被给予处分。处分的轻重根据盗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官员对此事责任大小、盗贼被抓获的时间长短而定。可以说清朝对于强盗、流寇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对于官员来说,却是避之唯恐不及。我们在案例中可以知道,比如第一案“麻城案”中,断案的五年间湖北巡抚就换了五任,就可见当时官吏流动之频繁。像强盗案这么棘手却又难以抓捕的案件,各级官员都不愿在自己的任上碰到。而且自道光朝以后,因为盗案频发,对于官员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地方一旦有强盗案发生,无论能否抓获,督抚直接先把该地父母官的顶戴摘去,限时缉拿盗贼,处罚也比之前更重。

  在当时既没有身份证,也没有摄像头,更没有人脸识别,在古代的技术条件下抓捕盗寇可以说是非常难。清朝当时人口已经突破三亿,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员流动频繁,根本无从下手。即使是官府能够抓到强盗,一旦被劫狱或是被虐待致死,亦或者是囚犯越狱,地方官员不但没功还要从重处罚。所以,地方官遇到盗案,能不报就不报,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态度,平稳度过自己的任期。而遇到一些因强盗引起的大案,一些心术不正的官员,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就会做出诬良的举动。诬良的案子,只要地方官有足够的势力,多数百姓还是难以像徐文诰似的,有财力人力和自救的信念与之周旋的,多数背上冤案,成为地方官的政绩。由此可见,即使是风险如此之大,但在绝对的权力结构之下,一套过于理想主义的畸形绩效考核制度,才是“讳盗诬良”的幕后黑手。

  《清代的案与刑》一书所选的案子都是普通案件,但其曲折程度不亚于“清末四大奇案”。每件案子的背后都是复杂的,并不是贪污腐败四个字就能概括的。作者本想是讲讲清朝的司法、政治制度,但她用了个巧妙的方式,用案件、用故事为读者讲述这些奇案、大案发生的原由,同时又深度挖掘出隐藏在清朝体制中的弊病。作者向读者揭示,清朝在司法制度上的致命弱点和清朝官场人情的复杂黏腻。一些微小的因素,一些办案人、嫌疑人、证人的心理变化都能成为案件的干扰因素,让案件变得奇幻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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