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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约定“送达地址”:多写一句,打官司省半年?

 ok穷则思变 2021-02-23

本文导读:“打官司”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既要准备事实证据,又要熟悉法定程序。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时候由于借条的“不完美”,导致出现纠纷时当事人打官司往往困难重重。

一份完美的借条,需要具备哪些要素,此前@胖乎律师文章中已有解读:2021年,借条怎么写?(附完美借条范本)

其中关于“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看似无关紧要,但缺了这短短一句话,实践中却会严重拖累诉讼进程,有的简单借贷纠纷官司,一审甚至打了8、9个月判决才生效,原因就在于“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为何对诉讼进程影响如此之大?

首先,起诉状等文书的送达意义和重要性在于:保障欠款人申辩的权利。所以按照法定程序,法院必须要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被告方。

而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很多老赖不想还钱,就开始不接电话、微信拉黑“玩失踪”,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失联往往给法院送达带来很大困难。

此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也就是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即法院在公共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网络登载公告,通知受送达人在规定时间受领法律文书、参加诉讼。

也就是,如果老赖不接电话,也不收法院传票,那么法院就只能进行公告送达——一次公告送达时间,是两个月(实际中,如果加上答辩期、举证期会更久)。而整个诉讼期间,送达却并不止一次——起诉状副本送达、一审判决书送达、上诉状副本送达、二审判决书送达……

诉讼进程的拖延……原告诉累可想而知。

怎么解决呢?——很简单:

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呢?其实很简单,只要在借条中事前约定送达地址就可以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所以,只要在起草借条时约定了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那么当后期产生纠纷,借款人失联时,法院只需将传票、起诉状等通过邮寄或短信邮箱等形式送达给被告,即视为送达。

如果当事人拒收或退回该邮件,也直接视为已送达!而法院也无需再公告,就可以直接安排出庭,如果被告不出庭的,可以直接缺席审理,大大减轻了原告诉累。

所以,借条中一定要约定“送达地址”,如下:

借款人联系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微信号XXXXX,该地址、联系电话、手机短信、微信作为各类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借款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X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借人,否则送达未果之日即视为送达。

你学会了吗?

借条约定“送达地址”:多写一句,打官司省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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