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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镇西 · 恕我直言】我同意惩戒,但坚决反对体罚!——读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有感

 剽悍前行 2021-02-25

先说句得罪人的话,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估计会令不少人失望,“失望”之人即那些希望能够给学生更严厉“惩戒”的老师们。

我知道,至少在网友中,比如镇西茶馆的“粉丝”里,赞成体罚的是“主流”。我说这话是有依据的。我曾经写过文章,旗帜鲜明地反对体罚,结果遭到一片“讨伐”。最多的斥责是:“你专家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还有人振振有词地宣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教师体罚学生,为什么中国就不行?”为此,我经过比较严谨地调查,用数据说明:“世界上绝非大多数国家都允许体罚。”文章推出后,自然引起不少教师愤愤然:“李镇西变了……”

当然,我知道,即使是主张体罚的老师,绝大多数也是好老师,他们爱之心切,有时便责之行苛。原来我当校长时,帮助过几位体罚学生的老师,而这几位老师真的都是负责的老师。何况,我年轻时也打过学生呢——虽然不是我教的学生。

但我还是要坦率地说说我的观点:我同意惩戒,但坚决反对体罚。

早在2002年我读博士时,我就写过一篇文章发在教育在线论坛上,题目就是我的观点:《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惩罚不是体罚》。我至今还是认为,没有必要忌讳“教育惩罚”而羞答答地改为“教育惩戒”。事实上,《教育大辞典》上,对教育惩罚的界定很明确,其中最轻微的惩罚就是批评。没有惩罚的教育当然很好,但我无法想象,没有惩罚的教育会是完整的教育。

但体罚是我坚决反对的,理由不用多说。但有老师反复问我:“请问,什么叫不是体罚的惩罚?”在这些老师看来,惩罚必然是体罚。然而,在我当班主任的几十年实践中,的确做到了没有体罚的惩罚。所谓“不是体罚的惩罚”,主要是有两种方式:一是补偿性的公益行为,比如损害了班级利益,通过为集体做一件好事来补偿;二是强制性的重复行为,比如学生升旗仪式不认真,下午放学后必须到国旗下肃立五分钟,以弥补早晨的错误。

我一直认为,虽然教育惩戒是必要的,但教育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存在的,但将惩戒尽可能降到最低程度则是完全可能的。但是,长期以来纵观许多人对“教育惩戒”的呼唤,不少人是打着呼吁“教育惩戒”的旗号,实则是希望“体罚”合法化。我看过一些老师的网上留言,他们字字血、声声泪,似乎教师的手脚已经被捆住了,甚至受到了来自学生及其家长的暴力威胁,再不放开对“体罚”的禁止,不但不能完成教育使命,而且连自身生命都难以保证!于是,他们一遍遍地呼唤“教育惩戒(体罚)”,而且特别执着, “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

现在,教育部终于颁发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似乎大快人心。可是,某些人所期待的“东风”是不是“唤回”了呢?

恐怕他们会失望——这就是我今天这篇文章题目的真正含义。

因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所规定的“惩戒”方式,基本上没有超出长期以来我们学校正常教育惩罚的尺度:“点名批评”呀“书面检讨”呀“规则教育”呀,等等。原本指望官方能够给一线教师“杀手锏”,以便老师们能够“大开杀戒”,结果这些“惩戒”早就在用了,这也太温和了吧?

我说“基本上”没有超出现在的教育惩罚尺度,是因为有两点是以前没有“合法化”但现在则明确写入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就是“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和“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其实,这两点也是多年来班主任常规的教育手段,一点都不新,只是这两点一直都有争议,而现在合法化了。

尽管如此,《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还是让不少老师感到很不满足,甚至“深感失望”。特别让人“失望”的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还专门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明明是关于“教育惩戒”的规则,却居然有严格的禁止“体罚”和“过度惩戒”的规定,有些规定甚至是对目前盛行的“惩戒方式”的禁止,比如:“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连罚学生一个字抄多少遍都不允许!原以为这个《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会让教师们更“放手”地“管教”学生,结果这个条例竟然如此“束缚”了老师们的手脚。

所以我说,这个《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让人失望”,绝非夸张。

那些“失望”的老师中大多数还是爱学生的,他们只是希望能够有更“有力”的管教手段,以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罢了。只是他们可能过于看重“惩戒”的效果了。  

所以,某些把教育寄希望于“严厉惩戒”的老师越“失望”,我就越发自内心地为这个《规则》叫好!好就好在——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告诉我们——教育离不开惩戒,但不能只有惩戒;即使是非用不可的惩戒手段,也必须与深入心灵的教育相结合;不加限定的惩戒只会走向“教育暴力”,而对惩戒方式严格而严谨的规范,才能真正让惩戒达到教育目的而不仅仅是“惩戒”。

那些“失望”的老师,您同意我这个观点吗?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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