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数据全部取自公开信息,本文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所供职单位。 某种程度上来说,突破省域经济模式的国家区域经济战略是中国未来大方向,而事实上这一战略已历经数年,我们预计未来还将继续且力度会不断加大,关于国家区域经济战略的更进一步讨论还可见2019年12月5日的报告国家区域战略孕育巨大业务机会。 【正文】 一、基本背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政策并非独立事件2020年5月14日,一行两会一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当然从近期国家导向来看,这并非独立事件。 (一)金融支持政策均是顶层设计的配套文件2019年2月18日和201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是两份顶层设计文件(前后相差近10个月),而2020年2月14日与2020年5月14日一行两会一局相继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则是配套金融政策支持文件,因此这两份前后仅相差3个月的文件有一定脉落上的联系。 (二)2019年以来国家区域经济战略动作频繁、力度较大可以预见的是,国家区域经济战略将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最主要推动力,而这也是我们一直所特别强调的。事实上撇开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不谈,我们看到的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政策仅为冰山一角,因为2019年以来国家在区域经济战略层面的动作频频。 具体来看,主要包括《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国家级经开区、中部地区崛起、城镇化部际联席会议、6个自贸区、7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个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以及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20项国家级区域经济战略规划,如果将海南的自由贸易港建设纳入,意味着2019年以来的国家区域经济战略规划几位是全方位、史无前例的。 (三)219家国家经开区和169家高新区贡献了全国经济总量的1/4左右根据商务部提供的信息,国家经开区的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工业增加值均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左右,而目前219家国家级经开区和169家国家级高新区的GDP规模分别达到12万亿元左右,占全国GDP规模的比例也均在12-13%之间,也即二者合计贡献了全国经济规模的1/4左右,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四)长三角城市群和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总量达到全国的1/3左右考虑到长三角城市群和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总量分别达到全国的20%和12%左右,意味着这两大城市群的经济总量已达全国规模的1/3左右,且从人均GDP来看、最具消费能力的群体也主要集中于这两大经济区。 因此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城市群以及国家经开区、国家级高新区等国家区域对全国经济的影响之大已无需赘述,毕竟经济总量基本可以达到全国的50%左右。特别是考虑到两大经济区还可以进一步辐射长江中游以及海西经济区,意味着稳住两大经济区、国家经开区和高新区基本上可以相当于稳住了中国经济。 (五)未来的国家战略将以突破省域经济模式的跨区域经济战略为主如果再将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考虑在内,我们则更有理由相信,未来的国家战略将主要以两大经济区、国家经开区、国家高新区为翘板贯彻实施、逐步展开,政策传导也主要以它们为主,从而突破传统的省域经济模式。 基于此我们也就更有理由相信,每一次国家区域战略的规划与布局必然孕育着重大业务机会,这需要金融机构结合政策引导主动去挖掘、去找项目、找企业。 事实上中国经济犹如凹凸不平的丘陵,可能没有一项政策能够起到包治百病的效果,而只能突破传统省域经济的模式,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连在一起,使丘陵尽量变成平原、风险无法积聚在某一区域的同时,亦能保证政策传导能够更加顺畅。 (六)体现政策层面倾斜性的三个事例对于粤港澳和长三角的一些政策倾斜,我们将在下文中给予深入讨论。这一部分我们举出三个小事例。 1、2019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11号文明确提出以下几个引起关注的事项:(1)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区内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2)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3)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重组……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等园区。(4)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5)拓展国家级经开区发展产业集群的投融资渠道。(6)支持在国家经开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 2、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三角等以及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经开区开展基础设施REITs基金试点。 3、2020年4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20)532号)提及要实现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圆满收官,意味着目前的城市圈和部分城市也将会明显扩容。 二、粤港澳大湾区配套金融政策全解:互联互通、跨境金融与人民币国际化2020年5月14日,一行两会一局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25条金融支持举措,从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内陆与港澳金融合作、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方面引入各方面资金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的使用力度)。事实证明,尽管过程有所曲折,但人民币的国际化与资本项目的逐步开放以及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仍然需要借助香港或粤港澳大湾区这个平台来践行。 (一)推出9大试点(多数试点先前已有明确)95号文明确了九大试点,分别为(1)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陆统一实施直接投资、外债以及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2)在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扩大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3)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4)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5)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资产转让);(6)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并对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7)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8)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陆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并试点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9)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 以上九大试点多数并无特别新意,一些在先前的政策文件中已经有阐述。例如,2019年10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便明确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外资注销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以及取消办理时间限定等。 当然也有部分试点存在一些突破。例如,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提升至按需兑换层面。 (二)从11个层面拓宽粤港澳大湾区内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95号文从11个层面拓宽了粤港澳大湾区内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其中仅针对粤港澳大湾区内陆银行的措施便有7项,具体包括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陆银行(1)更便利地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2)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务的粤港澳大湾区内陆居民更便利地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及办理结购汇业务;(3)为粤港澳大湾区内陆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业务(可以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4)直接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5)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陆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6)直接向港澳居民销售理财产品;(7)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 其它一些相关政策还包括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内陆非银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支持内陆银行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支持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推广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的互通使用)等。 (三)从7个层面拓宽港澳机构在粤港澳大湾区的业务范围这7个层面具体包括(1)支持港澳地区在内陆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跨境贷款服务(与前面境内银行提供的跨境贷款相对应);(2)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RQFII、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引入港澳长期资金);(3)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融资(引入港澳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4)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陆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5)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6)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陆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四)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立分支机构95号文进一步明确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陆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包括: 1、支持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陆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2、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陆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 3、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陆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4、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陆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并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 5、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陆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陆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和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陆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 三、长三角城市群配套金融政策全解:长三角一体化、打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2020年2月14日,一行两会一局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在诸多政策层面给予了倾斜。事实上不仅仅是理财子公司,监管部门对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经济带区域(特别是长三角区域)在诸多政策方面同样倾斜较为明显。例如除此次提出的建立长三角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外,银保监会还召开了两场会议,2019年12月26日银保监会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专题会议以及2019年12月26日银保监会召开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专题会议。 (一)跨资本流动性政策层面与粤港澳大湾区基本是一致的例如,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探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探索开展按需兑换的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研究推出人民币利率期权,丰富外汇期权等产品类型。 (二)举措层面更多以放宽或鼓励机构设立为主1、关于理财子公司 (1)试点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子公司,投资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的重点建设项目股权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2)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理财子公司。 (3)试点外资机构与大型银行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 (4)支持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注册地在上海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2、推动商业银行在上海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并试点AIC在上海成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企业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 3、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公司在上海成立金融科技公司。 4、支持外资机构设立或控股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落地。推进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在上海率先落地。 5、对境外金融机构在上海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6、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子公司。试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等在上海设立的理财公司。探索保险资金依托上海相关交易所试点投资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 7、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集团在上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8、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资金管理中心,经批准可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9、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 四、粤港澳大湾区与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全方位比较(一)现状对比长三角、粤港澳、京津冀是中国前三大经济区或者说城市群,但相对而言前两大经济区较为活跃。以2019年底的数据为例, 1、长江三角洲城市群横跨上海、浙江、江苏和安徽等三省一市,共26个城市(浙江8个、江苏9个和安徽8个);粤港澳大湾区则拥有香港、澳门和广东9个市共11个城市。 2、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粤港澳大湾区分别以全国2.16%和0.59%的面积、全国11.11%和5.19%的人口分别创造了全国19.92%和11.74%的经济总量,而在人均GDP上也均突破1万美元大关(长三角和粤港澳分别为13万元和16万元)。 3、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和粤港澳大湾区的上市公司数目分别为1033家和561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26.89%和14.60%。 4、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中,除滁州、铜陵、池州、安庆和宣城等安徽七个城市的人均GDP没有突破1万美元大关外,其余21个城市均已突破;相较之下,粤港澳大湾区的11个城市中,江门和肇庆两个城市的人均GDP也尚没有突破1万美元大关。 5、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中,经济总量从高到低依次为上海、苏州、杭州、南京、宁波、无锡、合肥、南通、常州、绍兴、扬州等地,人均GDP从高到底则依次为无锡、苏州、南京、常州、杭州、镇江、上海、宁波、嘉兴、扬州等地。 6、粤港澳大湾区中,经济总量从高到低依次为深圳、香港、广州、佛山、东莞、澳门、惠州、中山、江门、珠海和肇庆等地,人均GDP从高到低则依次为澳门、香港、深圳、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和肇庆等地。 (二)战略目标对比2016年5月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中期目标展望至2020年,远期目标展望至2030年,目前中期目标的任务已基本完成。由于一个新的五年即将开始,2019年12月1日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则进一步将中长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分别定在2025年和2035年。 粤港澳大湾区的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分别展望至2022年和2035年,但没有具体量化标准,其目标是建成国际一流湾区。 (三)战略定位对比长三角城市群和粤港澳大湾区分别有5个战略定位,整体表述上有异曲同工之妙,如两大经济区均提出要建设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现代服务和制造业中心以及新兴产业产业的重要策源地。 具体来看,长江三角洲区域更为注重解决国内跨区域的经济发展问题,并寄希望长三角能够在解决区域差距的同时释放潜在增长潜力,打造中国经济增长新的动力极。其中长三角城市群主要以上海、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新区为中心,并辅以建立上海自由贸易港等提高对外开放力度。而粤港澳大湾区则通过港澳自由经济体为契机,充分发挥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等平台的引领作用,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因此基本可以判断,长三角区域更多将目光聚焦在国内,而粤港澳大湾区则将目光更多聚焦在跨境领域,以打通港澳地区与境内在经济金融体系领域的隔阂。 (四)主要城市或区域定位对比长三角城市群涉及到26个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涉及到9个城市。 1、长三角城市群:构建“一核五圈四带”的网络化空间布局即以上海为中心,推动宁波都市圈、杭州都市圈、苏锡常都市圈、南京都市圈、合肥都市圈发展,形成沿海发展带、沪杭金发展带、沿江发展带以及沪宁合甬发展带都发展区域,并进一步辐射安徽西部与北部、河南、山东、湖北、江西、福建等五省,带动长江中下游协同发展。其中,南京都市圈包括南京、镇江、扬州;杭州都市圈包括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合肥都市圈包括合肥、芜湖、马鞍山;宁波都市圈包括宁波、舟山、台州。 2、粤港澳大湾区:构建极点带动、轴带支撑的网络化空间布局即发挥香港-深圳、广州-佛山(广佛同城化)、澳门-珠海的引领带动作用,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高等级公路、港口群、机场群为依托构建区域经济发展轴带,并以此带动泛珠三角区域发展,促进泛珠三角地区要素流动和产业转型。 与此同时,通过沿海铁路、高等级公路和重要港口实现粤港澳大湾区与海峡西岸城市群和北部湾城市群联动发展,信托高铁、干线铁路和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深化大湾区与中南地区和长江中游地区的合作交流,加强对西南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重点发展产业对比根据规划纲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主要从十大领域来发展制造业集群、十大重点领域打造龙头企业、八大领域培育未来产业、九大服务业领域打造高端服务业。粤港澳大湾区则重点从装备制造业、电子制造业、智能制造业以及其他优势产业入手来突出先进制造业的范围,与此同时,还提出了4类新支柱产业、10类重大产业项目、5类战略新兴重大工程、海洋经济以及其它5类相关产业等。 需要指出的是,除以上产业外,基础设施建设无疑将在两大经济区的发展中起到重要的枢纽作用,如城际轨道、港口配套、航道与疏通铁路、公路、机场建设与改建等所带动的交通、通信、电气、管道等等方面,这也意味着未来五年将会有庞大的基建融资需求在路上慢慢走来。 (六)金融领域定位对比1、粤港澳大湾区:致力于构建融通互联的跨境金融体系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还特别提出了现代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思路。未来我们将会看到除股票与债券可以实现跨境投资、交易之外,还将有更多的跨境产品被相继被推出,例如,跨境基金、跨境理财产品、跨境信托等跨境资管产品。此外,诸多金融机构、企业与个人的资金、产品流通预计后续也可以通过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机构等方式打通境内外。 事实上近期一些金融机构对此已经有所表示,例如中国银行将在大湾区推出个人客户“服务通”,恒生银行将在大湾区拓展跨境财富管理,并计划与恒生前海基金更多的合作。 (1)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和跨境医疗保险产品,支持内陆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2)大湾区内的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拆借、人民币即远期外汇交易、人民币相关衍生品以及理财产品交叉代销业务。 (3)大湾区内的企业可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 (4)不断完善沪港通、深港通与债券通,扩大香港与内陆(不局限于大湾区)居民、机构的跨境投资空间,推动大湾区内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的跨境交易,建立资金和产品互通机制。 (5)支持香港机构投资者在大湾区募集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6)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 (7)支持港澳银行与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广州将设立创新型期货交易所、粤港澳大湾区商业银行、建设国地金融岛等等。 (8)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粤港澳大湾区不仅仅是国家战略层面设计、中央高层着力推动、粤港澳三地精心助力,还蕴育着巨大的发展机遇,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为主导的跨境金融圈、横跨三地的港口物流、融通互联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造的科技金融与绿色金融等方面,将会体现得愈发明显。与此同时,考虑到对粤港澳大湾区所联动的海西城市群、北部湾城市群、东南亚等泛珠三角地带的前景展望以及对台湾地区的感召意义,大湾区的诸多政策将非常值得期待。 2、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致力于以金融撬动资源、服务于区域发展战略相较于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资源的分散化(港澳广深均有发展金融业的基础且有一定侧重),长三角的金融资源则较为集中于上海,且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金融举措多是为了平衡区域发展差距、从金融撬动资源的视角来服务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战略。关于金融领域的举措,我们梳理以下几个要点: (1)简化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探索区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支持区内企业开展跨境金融活动,同时支持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跨境金融服务。 (2)逐步放宽银行业外资市场准入。 (3)加大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支持境外机构在交易所发行人民币债券,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交易所债券,研究推进基于沪港通的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依法合规扩大发行企业债券、绿色债券、自贸区债券、双创债券。 (4)积极引进境外专业服务行业(如国际资产管理机构等),有序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模式下服务贸易准入制度。 (5)联合共建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体系,共同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要注意镇江等长三角区域中的一些城市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较大),这一举措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缓释风险的目的。 (6)鼓励地方政府联合设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经济发展、盘活存量低效用地等投入。 (7)支持符合监管政策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上海设立营运中心。考虑到长三角区域的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通商银行等已经在上海设立了资金营运中心,这一举措也意味着其它地方性银行应也可以在上海设立资金营运中心。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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