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假期结束,小编掐指一算,9月之前可没什么小长假了,想想就很桑心。。不过,有个人比小编还不爽,就是我这倒霉蛋朋友大刘,端午节他去参加了一场音乐节,结果high过头,把脚给崴骨折了。 关键是,这傻孩子试用期还没过,接下来的工作都不知道咋办了。他现在最担心的是,公司会不会和他解除劳动合同,毕竟他才入职20几天,现在就要请大长假做手术,不知道HR会不会一脸懵逼呢。 于是,心地善良的小编(我本人)为了好朋友的前途大事,特地咨询了几个专业HR大神,这第一个问题就是: 根据我国原劳动部办公厅《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因此,职工在试用期也享有医疗期的权利,公司不能随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大刘的情况,他虽然是在试用期内,但是除了可以享有医疗期外,他还应当享有医疗期的所有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大刘实际工作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均低于5年,所以他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的时候可以约定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是一个观察劳动者能否适应本单位本职位的期间,该期间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具有共同适应的作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段期间内都享有是否要进入正式的劳动合同阶段的主动权。但同时也要看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的心态要超过用人单位,因为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会比较容易忽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不少公司就不会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在试用期内,职工患病能否获得用于治疗疾病的医疗期?答案是肯定的,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的做法却有很大的区别。 即使员工享受到了医疗期的权益,但是医疗期结束后,试用期时间一般也已经截止。从公司的角度,员工大部分时间都请了病假,没有进行真正有效的考核。但是试用期时间又不敢随意延长,这就很尴尬了。 大刘如果在医疗期满后,依然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话,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直接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大刘如果医疗期内病好并回到了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大刘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则有权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即时与大刘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行使该权利不受大刘医疗期的限制。 小建议: 1、用人单位最好对于录用条件能够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严格作出考察记录定期由劳动者签字认可,这样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也避免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以举证的问题。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如果是初次就业,则无法享受失业保险中的医疗待遇,因此希望社会救助制度能够发挥作用,不至于使劳动者雪上加霜。 3、对于用人单位等到劳动者医疗期满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为那时已经过了试用期,企业再同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受更大的解除劳动合同成本,因此建议企业从多重的角度考虑是否有必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期话题 当试用期遇到医疗期,你还有啥不明白的呢? 跟着YOYO涨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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