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了! 舅舅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子 竟被外甥以30万元的超低价卖了? 万万没想到 接下来发生的事 更是出人意料 ..... 近日 福建省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 这样一起因委托代售引发的官司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 ↓↓↓↓ 曾阿伯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 精力不济,而且事务繁忙 无暇顾及卖房事务 便委托自己的外甥阿华 代他出售其名下位于海沧区的房产 阿华出于亲情,接受了委托 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公证 2016年6月 阿华以30万元的价格 将该房产出售 曾阿伯事后发现 这个价格卖得太便宜了! 价值100多万的房子 竟被外甥以不到三折的超低价卖了 这已经严重低于市场价了 不过 外甥却认为自己“没错” 还说自己只是帮舅舅卖房 没有收舅舅一分钱,纯属帮忙 焦点:房子被“贱卖”, 外甥要不要赔? 因房子被外甥“贱卖” 曾阿伯心里不痛快 为此 曾阿伯向法院提起诉讼 将外甥阿华告上法庭 近日 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庭之下 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 资料图 曾阿伯起诉认为 阿华未尽代理人妥善尽职义务 “贱卖”了自己的房产 需赔偿低价出售房屋 所造成的损失 面对舅舅的起诉 外甥阿华答辩说 自己无偿履行代理职责 尽职妥善的在代理权限内 履行代理义务 不存在任何过错 案件审理期间 法院依法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经估价房产 在2016年年中 也就是外甥代理卖房时 该讼争房产的评估总价 约为100余万元 判决:外甥被判担责, 赔偿70多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 曾阿伯到底能不能获得相应赔偿? 阿华是否真的不存在过错 无需赔偿房屋损失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华作为受托人,受曾阿伯委托出售房产,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阿华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曾阿伯的损失。 因此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支持了原告曾阿伯的诉讼请求 认为根据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价格 被告阿华应向原告曾阿伯 赔偿损失70多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说,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明确了关于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明确指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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