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律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和人辩论。律师开庭就相当于参加辩论赛。 在《令人心动的offer》中,很多应聘者都强调了自己具有参加辩论赛的经历,节目的第二集也设计了一个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辩论赛,用来考察实习生的水平。 然而,律师开庭和辩论赛其实完全不同。 二者根本的不同在于,庭审的核心是事实之争,辩论赛的核心则是观点之争。 比如,争论豆腐脑到底是甜的好吃还是咸的好吃,这是辩论赛。因为观点没有对错。任何一种观点都可以找到自圆其说的逻辑。 但是,争论眼前的东西到底是豆腐还是豆腐脑,这是庭审。豆腐和豆腐脑虽然都是豆子做的,但却是不同的两种东西。双方需要从豆腐和豆腐脑的定义、二者主要的理化指标差异、加上对物体客观状态的描述,如有必要还应当聘请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来确定这玩意到底是啥。因此,这个答案应当是唯一的。 所以,庭审主要的工作,就是搞清楚案件的事实。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适用,最后形成判决。 然而,事实认定往往也是庭审时最难的那部分。 它的难点在于,原被告双方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进行陈述,甚至说谎。而其他人,尤其是法官并非案件的亲历者,也不可能回到过去,亲眼见证事实的经过。 所以庭审时,如果双方像辩论赛一样各说各话,法官根本不可能搞清楚事实。毕竟,在我国测谎仪的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于是,法官只能根据双方的证据去还原事实。 这时一堆问题就来了—— 如果当时我没有保留证据怎么办? 如果证据在对方手里,我没法拿到,怎么办? 如果没有合同,我能不能偷偷录下对方的话作为证据? 如果一个证据既有对我有利的内容,又有对我不利的内容,我要不要提交? ...... (ps:月半之前也发过一篇关于证据的文章《为什么证据不足的总是你?》大家可以参考~) 为解决这些问题,法律设计了一整套证据制度,让法官能在信息有限,甚至信息互相矛盾的情况下做出合理判断。 证据制度的核心是三大制度: 1、诉讼时效制度。 很多人不理解法律上为什么要设置3年的诉讼时效,这不是在鼓励坏人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时间太长的案件,证据往往会逐渐消失,很难查清事实。 2、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庭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关键的。一般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为了防止人们滥用诉讼权利。但对于弱势一方来说,很多证据无法收集。 比如过去劳动者主张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且企业解约违法,但这些证据都在企业手里,劳动者很难收集到,所以很难胜诉。后来法律修改了,劳动者只需要证明双方之间有劳动关系,至于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责任,应到了企业头上。举证责任这样修改后,用工单位的败诉率就居高不下了。 类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还规定在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等的案件类型中。 3、证据推定与证据排除制度。 在一些案件中,本应由原告举证,但因为证据由被告控制,原告无法举证,这时原告方就需要善于利用证据推定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很多此类规定,比如“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又如“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为什么有的人觉得案子很简单,自己去打官司却输了? 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普通人不了解这些证据制度。 而律师的专业性,就体现在对证据的组织和证据规则的使用上。 说回开头的话题,辩论赛经验是不是对律师工作毫无意义呢? 当然也不是。 辩论赛主要锻炼的是辩手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反应能力,这些能力在律师工作中还是非常重要的。只是,律师们不要把辩论赛的一些坏习惯带到庭审中。 比如强词夺理。 你觉得开庭和辩论赛还有什么区别呢?欢迎在下方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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