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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玩闹磕伤门牙,家长索赔2万,法院怎么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嵩明法院

 水雲间ymtkepx1 2021-03-06
两名小学生课间嬉戏
其中一名不慎摔跤致门牙受伤
父母诉至法院
谁之过?怎么赔?
案情简况:小武(化名)和小轩(化名)系嵩明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19年6月,小武和小轩在课间嬉戏玩耍时,小轩不小心摔倒,导致两颗门牙受损。小轩受伤后,先后到医院检查3次。2020年5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小轩目前需行根管治疗,待18岁后行烤瓷牙全冠修复共需后期治疗费12000元。
事情发生后,学校方曾组织双方父母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7月,小轩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小武父母支付相应的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6590元。
嵩明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同班同学,且系未成年人,因双方在课间嬉戏时致小轩摔倒,导致小轩两颗上门牙缺损五分之一,原被告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的损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又因被告小武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被告小武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张某和周某承担。
关于责任比例划分,根据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原被告双方的年龄等因素,本院认为以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为宜。
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有医疗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190元,应由被告承担9933元(14190元×70%),剩余部分425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嵩明法院判决:由被告小武的监护人张某和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小轩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4190元的70%,即人民币9933元。
温馨提示: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不可避免,未成年学生对危险的认知判断是有限的,因此学校应当加强教育与管理,对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自救自护能力,教导学生遵规守纪。同时,家长也要与学校共同教育与管理好孩子,呵护孩子健康安全成长。
来源: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责编:黄璐
编审:沙兰梅
终审: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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