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最近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聘请了财务咨询公司进行帐务规范,现在我对“研发费用--其他费用”的费用限额计算有点不确定,高企认定中规定“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 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加计扣除政策中规定“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现在我的问题是,这个20%与10%全部是按R&D项目分项计算比例得出的还是全部研发费用汇总计算的呢,特别是高企认定调帐中我如何理解这个比例? 业务分析: (1)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因此,加计扣除方面的其他费用限额计算应当按照不同研发项目(R&D)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并分别计算其他费用限额。 (2)在高企认定方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 195号文件并没有进一步作出相关计算口径方面的解释,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A107041”表及其填表说明中进行了明确:“ 22.第24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按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填报。” 结合“A107041”表可知,“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限额是以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来确定,并无按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并计算限额的要求,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7041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 可见在加计扣除与高企认定中的有关“研发费用——其他费用”的的限额计算口径是不同的,在实务中要加以关注。 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019年修订)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22.第24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按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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