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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益学说 | 春节饮酒,有了“免责协议书”就能真的免责吗?

 万益说法 2021-03-08

 欢度春节,在共享良辰美景之际,亲朋好友们大多会把酒言欢 。好饮的国人也创作了大量的酒谚:“酒是粮食做,不喝是罪过;酒是粮食精,越喝越年轻”;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铁喝吐血……

 觥筹交错之余,笔者却要提醒诸位看官:“酒乃五谷之精,少饮延年益寿,贪杯后患无穷!”,笔者何出此言?请诸位看官继续往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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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圈,是一个关于开启信息传播的开挂神器!各种趣事得以迅速传遍每个角落。不知诸位看官是否曾在朋友圈里阅读过“关于聚会共同饮酒致死,同席者需承担责任”这篇新闻报道?内容如题,主要指向聚餐饮酒者受伤致害,同席者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笔者真心佩服那些有才的国人,他们将朋友圈认真地研读了几遍,就创作出“饮酒免责协议书”,进而试图避免共同饮酒后出现事故时同席者需承担的责任。但是,国人们创作的“饮酒免责协议书”是否真能杜绝自己的法律责任呢?以法眼观察,就此免责协议书又是如何评价的呢?饮酒同席者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下文中,笔者将从法律角度予以探讨。

饮酒免责协议书主要内容

细看这些流传网络的饮酒协议书,大概内容条款如下:一是本人真实自愿饮酒;二是承诺饮酒之后,造成的任何本人或他人的伤亡或财产损失,与同席者无关;三是如若本人因饮酒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本人或亲属放弃向同席者主张权利。

内容来源于网络

     酒友们是否真的可以凭此“尚方宝剑”背书,肆无忌惮的酗酒,而果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饮酒免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一)饮酒免责协议书虽订立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朋友们,聚餐前的《饮酒免责协议书》系共同饮酒者协商一致所签订,属于同席者的共同意思表示,经各方同意签字后成立。但是,该协议书并非必然生效,简而言之,是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协议书从本质上说,系放任可能出现的人身伤害或其他重大财物损失情形发生。根据《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规定,协议书中的免责承诺条款视为就人身伤害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放任承诺,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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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饮酒免责协议书不得约定放弃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诉权的定义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基本权利,这是民事主体要求国家提供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具有绝对性,属于公法范畴内的权利。

 协议书约定放弃诉讼权利,这显然超出了私法自治范畴,不受合同法调整。协议书所约定的不得起诉或对诉权的放弃,因其排除了国家对纠纷提供的司法救济,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饮酒同席者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回归到前述的新闻报道,人民法院认定饮酒同席者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认为同席者因共同饮酒的先行为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处于危险之中,应当认定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同席者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并没有为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所直接规定,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主要分为四项:加害行为、损害的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席者存在过错。

因此,同席者具体行为只要同时符合上述四项侵权要件,那么受害人即可向其主张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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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这包括作为和不作为。饮酒过程中作为的加害行为,主要是指同席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部分共饮人处于酒精过敏、醉酒或过量饮酒的状态时,仍然极力劝酒、强行灌酒、或挑衅拼酒、斗酒等使受害人陷入更加危险状态的行为;饮酒过程中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主要指同席者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为所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某部分同席者处于醉酒或过量饮酒的状态时候,其他同席者应当基于安全保障义务,对该部分酒醉同席者实施提醒、劝阻等手段保障其人身财产的安全。

 (二)损害的结果。

 损害的结果,是指侵权人因故意或过失实施加害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民事权益受损)。这主要体现为共同饮酒后发生的包括醉酒者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失及可能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财产损失。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加害行为所导致,加害行为实际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就直接体现为明知同席者酒精过敏、醉酒或过量饮酒的状态时,仍然实施极力劝酒、强行灌酒、或挑衅拼酒、斗酒等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受损或放任酒醉同席者生命权、健康权或其他财产权益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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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席者存在过错。

 同席者存在过错,是指同席者对酒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发生,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权责任法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

 在亲朋好友聚餐饮酒过程中,一般不存在同席者故意追求其他同席者人身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形,倘若某部分同席者出现了醉酒、神志模糊等情形,其他同席者则应当履行的提醒、劝阻、保护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可能被视为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同席者基于加害行为(包括劝酒、灌酒、拼酒等积极作为行为和在受害人已处于醉酒或饮酒过量状态下,未对其履行提醒、劝阻、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的)导致醉酒同席者产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其他同席者需对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席饮酒者如何避免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是指可以避免或减轻饮酒同席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事实。在共同饮酒过程中,聚餐饮酒者多数情况下为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饮酒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而对自身饮酒行为的放任及不约束,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规定,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亲朋好友之间的聚餐饮酒,免不了相互敬酒或者劝酒的,在这举杯你来我往,觥筹交错之际,对饮酒同席者随即形成了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需对彼此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此时,同席者应当对其他人身体状况、神智、言行等情况清楚及时了解,并承担提醒、劝阻、照顾等义务,避免其过量饮酒,而且酒后,还需承担劝阻、照顾及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以避免同席者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而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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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盐年


最后提醒诸位:春节亲友相聚,酒是好东西,但切不贪杯哦!

 

作者简介

陈征龙,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3年起至今专职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基础及丰富业务实践经验,曾任或现任多家房地产公司、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擅长公司企业治理、公司企业风险防范及各类民商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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