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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 旅游业企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

 万益说法 2021-03-08

2020年2月2日,《人民日报》在其微信公众号、人民网等载体上发表《疫情防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一文中,针对劳动者上班时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工伤的问题解答时说到,“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该观点引起了较大争议。

 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法规的条文释义及旅游业的员工的工作性质来看,旅游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工伤。理由如下:

(一)新冠肺炎属于公共卫生事件,不属于“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通常来讲感染某种病毒致病,被感染不属于“意外事件”,不是“事故”,而致病不属于法律上所说的“意外伤害”。造成意外伤害的意外事件应当是具有外来性、突发性,而且对被保险人造成了非自愿的身体健康受损,这种受损一般是排除疾病的(区别于因工作场所毒气泄露、放射性物质泄露等意外事故引起的工伤)。

(二)基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隐弊性强、传染性强、病发的潜伏期长及此次疫情范围广等特征,如果旅游业员工不幸感染新冠肺炎,但该员工具体感染新冠肺炎的时间、场所及是否因工作原因感染难于界定。

(三)新冠肺炎不属于“患职业病”的情形。

目前,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9版)里,并没有新冠肺炎这一项。

(四)有观点认为“如果能够确认是上下班途中被感染,从劳动给付义务延伸的角度讲,应该属于工伤范围。”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伤害的情形,主要指交通事故引起伤害。因此,即使旅游业员工是上下班途中或为复工从原居住地返回工作单位路途中染病的,均不属于工伤。

(五)旅游业员工被派遣出差而感染肺炎的,多数情况下仍然不会被认定为工伤。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这种“受到伤害”一般被认为是指意外伤害,而不包括染病。

但是,旅游业员工出差感染新冠肺炎就一律不能认定为工伤吗?答案是否定的。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广东在粤人社函〔2020〕17号通知(2020年1月24日)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根据河南省、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旅游业员工因被派遣到相关区域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的,视同工伤。

截止2020年2月15日,多数省份(含自治区、直辖市)尚没有出台类似规定,不排除后续出台类似的规定,旅游业经营者应当及时关注所在区域政策变化或直接向主管部门咨询。 

被企业委派参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应当视为工伤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颁发)“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通知》的精神,旅游企业委派自己员工去参与一些防控疫情的工作,如在为防控疫情而设置的重要关卡或企业大门参与值班把守、测量体温、负责安置隔离观察人员、为隔离观察人员提供服务等,员工应当视为《通知》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如员工在此时染病,可以认定其工作与疫情的预防和救治相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建议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为减少企业风险及增加员工保障,企业应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给员工委派工作时,应当选择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员工。

2、通常情况下,旅游业企业的员工如患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但在特定情况下,旅游业企业的员工患上新冠肺炎亦可被认定为工伤。并且,不排除更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单独出台地方性法规来进行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企业应及时关注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或直接向有关机构咨询。


简介

韦家朝

韦家朝,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婚姻家庭等领域处理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治理及刑事案件多起。有较多商品房纠纷处理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验,并参与《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起草、修订工作。曾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数篇。

简介

吴重阳

吴重阳,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案件、合同纠纷、知识产权领域。在交通事故方面,已为受害人或其亲属代理上百起人伤事故的和解、调解、诉讼,同时担任广西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多家运输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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