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朋友、合作伙伴和同事都在咨询:员工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工伤,雇主责任险赔吗? 为解答伙伴们的问题,我特别就这个话题做了一个专题分享。 这个解析要分两个维度进行解答: 第一个维度:员工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工伤? 第二个维度:员工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雇主责任险赔吗? 一、员工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 1、定工伤的依据 关于感染疾病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我们首先要找到依据。在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是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其中关于可以涉及疾病认定为工伤的是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七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员工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的几种情形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死亡的 1月23日,人社部等三部委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是行政法规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当然这里有两个大前提,医护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才能认定为工伤: A 工作岗位: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 B 工作时间: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 脱离这两个大前提,即使是医护人员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正常员工可定为工伤的 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染新冠肺炎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 被人社部门认定或法院判决为工伤的,企业雇主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比如,2004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草案就把感染非典列入工伤范围: 广东确定工作时感染非典算工伤 以此可看出,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染新冠肺炎有一定可能性会被判定为工伤。 而之前人民日报的文章指出“上班时感染新冠肺炎就能定为工伤”,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误解,估计是小编看到三部委发文,就直接延伸了定义。至少现在官方没有任何规定关于新冠肺炎可以定义为工伤的说法(1月23日对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通知除外)。 二、员工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雇主责任险赔吗? 在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况中,雇主责任险是否都可以进行赔付呢? (一)雇主责任险可以赔付的情况 A、 根据三部委确定的,医护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在防治和救治中感染新冠肺炎可认定为工伤者,雇主险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进行赔付; B、正常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染新冠肺炎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者,可认定为工伤,雇主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也可以赔付; (二)雇主责任险免责的情况 正常员工除上述提及的感染新冠肺炎致身故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外,其它经人社部认定或法院判决为工伤的因为感染新冠肺炎,均触及雇主责任险的免责条款:除职业病(新冠肺炎非职业病)以及感染疾病致身故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身故外,感染其他疾病或疾病身故者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员工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雇主责任险有免责条款免除赔偿,并不代表雇主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面对疫情感染风险,我们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好像除了再为员工投保一份带新冠病毒及传染病保障的雇主责任险外,没有更好的选择了。这后面带来的是企业成本提高,经营压力加大,特别是在如今经济环境不好与疫情致正常经营中断的大环境下。 课程预告:下一堂课分享《应对新冠病毒、传染病及常规雇主责任险-案例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