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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盘点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之立法变化

 万益说法 2021-03-08

前不久,本所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婚姻编进行要点分析。同样,在民法典(草案中)的继承编也有很多立法亮点。继承编规定在草案的第六编,分四个章节,共45条。我们对草案继承编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盘点了继承编10大立法变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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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死亡推定制度纳入法律范畴,提升立法层级

在家庭成员共同遭遇意外的继承问题处理上,现行《继承法》的死亡推定制度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属于司法解释范畴。草案将该制度写入民法典第1121条,将使得死亡推定制度的效力上升为法律,等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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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简遗产范围的表述,改“列举+概括式”为“概括式”

草案对遗产范围采取概括式”的规定,改变了现行《继承法》第3条采取“列举+概括”的立法方式。在财产类型日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形下,“列举式”无法涵盖遗产的全部范围,甚至可能产生法律属性争议的弊病。因此,民法典草案采用“概括式”的方式明确遗产的范围,具有更好的涵摄力,开放性更强,更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变化的需求。

另外,现行《继承法》并没有排除死者的专属性财产,鉴于专属性财产无法继承的特殊属性,草案将该内容作出了除外规定,更符合现实需要和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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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丧失继承权和的情形,完善继承“宽宥制度”

该条的立法变化有三个:

第一,增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草案新增“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作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最关键的就是被继承人的“意愿”,前述行为侵犯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权利,使被继承人作出的遗嘱违背其真实意思,因此将其纳入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

第二,增加了继承“宽宥制度”。草案改变了现行《继承法》对被继承人意思自由尊重不够的弊病,赋予被继承人更多自主权利。实践中,继承人存在过错,但被继承人仍选择原谅的情形也十分普遍,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选择宽恕的,继承人可以不丧失继承权。这体现了被继承人支配遗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第三,弥补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立法空白。草案增加了受遗赠人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下,丧失受遗赠权的规定,弥补了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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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子女适用代位继承制度

现行《继承法》仅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但忽视了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之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问题。这样可能会出现虽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死亡、但其子女无法继承遗产,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将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结果。此种结果通常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展至第二顺序继承,更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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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可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合法性,完善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制度

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法定化是众所期盼的。《继承法》颁布至今已三十余载,民众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打印和录像在实践生活中应用得非常频繁。民法典草案顺应时代变化,在继承编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类型。在此想提醒大家的是,不管使用哪一种遗嘱,一定要注意生效条件,避免所立遗嘱无效。民法典草案遗嘱的类型和生效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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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废除公证遗嘱优先原则

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亦即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实务中,如果想要变更公证过的遗嘱,新的遗嘱也必须进行公证。实践中,存在遗嘱公证后,立遗嘱人意愿又发生变化的情况,但立遗嘱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立即进行遗嘱公证,若按现行《继承法》,可能导致公证遗嘱并不是立遗嘱人最终意愿的体现。民法典草案将此规定删除,即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体现了私权自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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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草案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等方面进行较全面的规定,填补了现行立法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上的欠缺,增强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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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扩大遗赠抚养人的范围

现行《继承法》未对遗赠扶养人明确界定是否必须为继承人以外的主体,草案则明确了遗赠抚养人必须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此外,草案继承编不再限定组织必须为集体所有,扩大了扶养人的选择空间,有利于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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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现行《继承法》中,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规定为归国家所有;如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民法典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归国家所有的遗产需用于公益事业的规定,符合社会公众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收归国有的后续立法规制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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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遗产分割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应缴税款和债务

现行《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在遗产分配前,需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但未规定所继承遗产用于清偿税款和债务的时间节点。民法典草案则明确规定,在遗产分割前,不仅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还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除此之外,草案继承编对现行《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部分用词、表述进行了修改,使得表述更为严谨和规范。例如“公民”变更为“自然人”,“撤销遗嘱”变更为“撤回遗嘱”,“胎儿出生”改为“胎儿分娩”等。另外,草案调整了立法体例,将部分内容与民法总则编合并,使得体例更加科学合理。

综上所述,草案继承编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更注重保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和相关人的利益,增强了草案继承编的可操作性。但需注意的是,草案仍处于审议阶段,尚未正式颁布,相关内容后续可能会被修改,本文所作的分析仅供参考。



律师简介

龙晓晓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部长

律师简介

杨慧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专职律师

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

业务范围:为财产约定、离婚、抚养、赡养、继承、遗赠、分家析产、重婚等婚姻家庭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为家族企业及个人财富的风险管理、规划、传承、提供法律服务;量身定制遗产管理方案,指导订立赡养协议、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提供遗嘱见证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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