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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色天空309 2021-03-09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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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李先生在沈阳打工期间认识了杜女士,双方恋爱两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杜女士在结婚前有一套商品房,是其父母帮助全款购买的,目前两个人居住在该房屋内。

婚后第二年双方生育了一个女孩,由女方母亲帮助抚养,男方每月工资大概3500元,女方每月工资大概4000多元。2007年男方患尿毒症住院治疗花费十五万元,导致家庭生活有些拮据,靠双方父母帮助维持生活。

2013年6月李先生母亲王老太提取35万现金给小两口买房,由李先生与杜女士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开发商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拿到了购房税费相关发票。第二天李先生给母亲王老太发一条短信:“你给的购房款收到了,算我们借你的,等我们有钱了会还给你。这个时间可能很长怕忘记了,给你发个短信”。

2020年3月杜女士向当地法院起诉与李先生离婚,理由是男方病情加重了需要各种医疗费比较昂贵,欠债太多,心理压力太大。法院受理了杜女士的诉讼以后,李先生母亲也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先生和杜女士归还购房借款35万元,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他们的离婚纠纷案件。

法院经过审查准许中止杜女士离婚案件,先审理王老太诉杜女士夫妻借款纠纷案件。王老太诉称,自己现在年老体弱,经济条件也不好,当初跟儿子讲好购房款先借给他用,有钱时要归还母亲。王老太提供了手机短信记录和一张后期补办的借条,但借条上面只有儿子签名却没有杜女士签字。

被告李先生称,确实在购房时答应母亲还款,而且发给母亲的短信真实,因为怕杜女士不高兴只能自己出具借条,代表我们拿母亲钱是借款。被告杜女士称,我自己有房居住,是他父母看到儿子住在我的房子内,工资不够他自己使用,不能养活家庭觉得惭愧,才给我们35万元贷款买房的。

原告看我起诉他儿子要离婚了,才通过这种手段想收回购房款,明显带有目的性。我只想说,李先生病情严重,经常住院,我还要赚钱养家,还要照顾他住院治疗。现在家庭债务累累,基本都是李先生看病欠债。当初王老太不说赠与给我们钱买房,我们哪有能力贷款购房。杜女士坚持原告是赠与行为,而不是借款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短信和借条都是儿子签名,并没有儿媳妇杜女士签字,杜女士不知道是借款,又不承认是借款,只能推定双方之间形成赠与行为。因为购房款是原告现金缴纳给两被告的,由两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事实足以说明是原告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诉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王老太接到判决书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称,我老太太没有了养老资本,现在国家倡导核心价观判决案件,我给他们的购房款认定借款符合核心价值观正能量,对老年人的生活有保障。如果算赠与行为,我将失去养老保障,以后生活会陷入困境,希望法院多多从现实意义考虑该案件。

被上诉人杜女士反驳称,王老太把个人家庭琐事说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宏观议题,就是小题大做找借口,想利用道德绑架他人。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上诉人把给儿子的购房款说成借款,需要由被上诉人双方签名确认。从接收购房款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可以看出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行为,不符合借款的构成要件。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除明确赠与给自己一方子女外,应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们想说,本案男子身体不好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女方能坚持照顾他住院治疗非常难得。父母资助的房子还有贷款,就算变现以后也可能不足清偿家庭债务。现在,杜女士想离婚不再伺候李先生了,可能母亲看了也心疼,或许来个先下手为强!
2021-03-07 2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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