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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制造业企业合规管理:原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的七大要点

 廿氏春秋 2021-03-10
文章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作者:杨敬、朱键龙、高楚涵

——以高端制造业之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行业为例

前  言

高端制造业具有技术含量高、资本投入高、附加值高、信息密集度高,以及产业控制力较高、带动力较强的特点,涉及设计、研发、采购、制造、销售、仓储、物流等大产链。其中,设计、研发是高资本投入部分,高端制造业的核心技术往往研发难度大、工艺复杂,攻克这些核心技术必须支付高额研发费用,甚至有的整个技术转化过程需要经过二、三十年的时间。高端制造业企业的研发成果落地到产品,首先会涉及大量原材料采购,原材料经过与研发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结合,形成高竞争力产品,如果原材料采购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无法成功试制研发样品,通过系列国家鉴定,导致研发失败,或研发产品出现重大质量或延期交货等重大合同违约问题,较为严重的前述问题,可能会使企业投入多年的高额研发费用付之东流、彻底失去产品市场。

为此,高端制造业企业需特别重视原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重视合同交货时间、运输方式、质量验收、检验标准、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以厘清原材料问题还是研发的新材料或新技术或新工艺等问题。

本文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以及实践经验,站在买方的角度,就高端制造业企业买卖合同的实务精要进行探讨。

制造业企业常规采购涉及流程环节

(一)制订采购计划(销售订单分解制订后,经ERP系统分拆为具体订货或采购计划单确定)

(二)供应商询价比价(询价比价报表)

(三)采购商洽(双方前期往来函件)

(四)合同签署(年度/单次采购合同、订货单)

(五)订购变更(通知)

(六)发运货跟进(催货函)

(七)验收(验收单,来货通知报检单)

(八)外观、数量验收不符情况&质量验收不符情况(通知单)

(九)单次临时采购情况(频次、使用量、采购量少)

(十)票据开具提供(供应商发票

现就以上环节中的采购计划、合同签署两部分展开:

1.

采购计划为配合公司销售计划、生产计划及实际库存情况拟定原材料采购基础情况的流程环节,一般而言,该环节由企业物资采购部门主责,仓储部门配合。以笔者服务的某铁路工务产品制造企业为例,其生产销售产品主要为铁路道岔钢件。道岔钢件作为连接铁路各方向线路必不可少的设备,完整结构由两根基本轨、两根尖轨及各种连接零件组成,作用是引导车轮从一线进入另一线,基本轨由标准钢轨断面的钢轨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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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道岔钢件涉及的零部件高达5200多件,一是类别繁多(150余种):包括螺栓(垂直、水平)、垫板、基本轨、接头铁(T型、扁钢),二是为匹配不同铁路轨道载重及速度要求,同类别下零件对应的具体型号及材质要求亦相当细碎繁琐。这就对该企业采购部门提出的较为严格的采购质量、时效、供应商沟通等要求。

2.

比价询价采购商洽为物资采购部门调阅了解供应商基本资料,确认图纸图号、具体技术要求等与供应商进行前期沟通的两项环节。

3.

合同签署环节为分向已签署《年度采购合同》的供应商下达订货单或单次采购合同签订两类。

4.

发运货跟进为根据前期订货单或单次采购合同具体约定,由物资部门核查供应商发到货情况,关注督促供应商交货进度,如发生供应商无法及时交货等特殊事项,及时与生产部门、仓储部门沟通对接。

5.

验收环节分部门对原材料质量、数量等进行检验验收,仓储部门最终收储管理。仓储部门数量验收时,如供应商供货超出订单范围,则对超出部分拒收处理;短交情况在不影响本次生产前提下,经两方确认后可在下批次货物订购到货时一并补足。

6.

票据开具为就公司采购原材料的应付账款,联络供应商提供与交付产品、交易金额及税率相对应的合格增值税发票,并由财务部门核对收审环节。

在涉及制造业企业采购环节中,以道岔钢件为例,采购物料在分属标准铸(配)件(结构、尺寸及检验等方面具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由专业厂家生产制造的铸/配件),与非标铸(配)件(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由厂家根据相关参数自行生产制造的铸/配件)的不同类别下,也对应存在采购计划、供应商设计要求、质量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区分。

以“产品质量及交货验收条款”为例,供应商保证所供产品为合格产品并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标准中较严格项,针对标准铸(配)件,产品质量按照经双方确认的外部某一具体通行标准执行;针对非标铸(配)件,供应商(特别是新入供应商)一般须在采购方交付列明具体标准要求的图纸后,根据图纸生产出样品,并经采购方确认样品后按样进行批次生产。

买卖合同签订履行环节要点

(一)

买卖合同倒签问题

中国高端制造业企业部分源于传统低端制造业企业的产业升级,传统制造业企业,特别是传统制造业的民营企业,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为追求效率突击实施采购,企业内部管理疏漏,合同审批迟延等重业务、轻管理的管理思想,以及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等原因,企业在采购环节,经常会出现买卖双方先履行合同,后续因企业财务开票、合同管理等需要后补合同的合同倒签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即使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合同相对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即为成立。因此,倒签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无问题,为有效的合同。尽管发生合同倒签并不必然给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是倒签合同不仅与企业防控风险的目标相矛盾,也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还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在实践中应当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尽量避免倒签合同。

同时,对于采购合同而言,买卖双方可能因为采购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浮动或运输损失风险产生争议,又无法出具相关合同证明,如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货物交接时的市场价格,可能因为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导致制造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此外,倒签合同会导致合同的生效时间晚于合同的履行时间,会在客观上产生逻辑混乱,也可能导致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这些问题都会给制造业企业的合同管理和合同履行带来不良影响。

(二)

买卖合同标的条款

标的物的描述

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应确保买卖合同对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具体要求是标的明确、具体、一目了然。

标的物的品种应当尽可能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标的物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等;标的物的数量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买卖合同还可后附标的物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三)

买卖合同价格条款

1.一般要求

在实践中,一般的价款通常都采用总括价款,即价款不仅包含标的物本身的价款部分,还包括运输费用、保险费、装卸费等其他价外费用。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可约定:“……该价款系包括运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税款等在内的所有价款,除此之外,买方不再对卖方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该价款不因原料、材料、劳务、能源等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买方而言,需重点关注合同价款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一些买卖合同中往往还会约定“适用税率随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

2. 发票开具

在实践中,会出现卖方仅以增值税发票证明其已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普通发票满足条件的,可以作为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单独证明卖方已履行交付义务。

对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不同规定的原因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是买方纳税义务和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对于增值税的计算具有重要作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能够证明双方交易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必然性。而普通发票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之一就是收付款凭证,因此对收付款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因此,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付款的结算记账凭证,既不能必然证明卖方已经交付标的物,也不能证明买方已经付款,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支撑,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

买卖合同交付、验收条款

1.交付时间、地点、方式

买卖合同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买卖关系的重要内容,涉及双方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于买卖合同交付的相关内容,卖方切记需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关于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买方需注意以下几点:

(1)如因买方过错导致迟延交付的,买方应当自其违反合同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买方迟延收取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方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承担;

(3)卖方不交付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转移;

(4)卖方因质量问题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不转移;

(5)买方即便承担风险,也不影响买方要求卖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

实践中,买方往往需要大批地采购物品。卖方出于让买方多买的目的,往往也会多运输并交付标的物。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该部分超过买卖合同约定数量的标的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买方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接收,决定权和主动权仍握在买方手中。买方接收的,需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单价支付价款;买方拒绝接收的,应当及时地通知卖方。

在卖方多运、多交标的物的,实践中,往往会发生一种情况,即多交的货物运送到买方地后买方拒绝接收,卖方主观或客观上不及时将标的物运走,这时就会出现多交部分标的物代为保管的问题。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买方拒绝接收卖方多交部分标的物的,买方可以代为保管并向卖方主张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买方还可主张卖方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2. 验收

笔者认为,制造业企业作为买方,最需要关注的是合同质量及验收条款。因为企业所采购原材料的质量对高端制造业企业生产产品质量的优劣,对研制成败、生产工期、产品质量等影响巨大。制造业企业尤其需要重视对买卖合同质量条款的约定,以便于标的物的验收,避免纠纷。建议买方企业根据购买需求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尽可能具体的约定。

买方收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时,应重视对标的物质量、数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买卖合同中应当尽可能明确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以及卖方答复的时间等。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买卖合同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买方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需注意的是,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方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根据前述,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合适且合理的检验期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明确的检验期间,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实践中,有的买方在认为标的物有问题后仅以口头方式向卖方提出,然后拒付货款,结果卖方向法院起诉主张买方支付货款,买方此时才反诉质量问题。但是往往因为买方超过了约定的异议期间或合理的异议期间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作为买方,即使接受了卖方比较苛刻的合同条款,也应该积极地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并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以防止买方主张数量或质量问题因已过检验期间而不被法院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买受人已经支付了货款甚至已经开始使用标的物,买方仍可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但是买卖合同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1. 质量保证金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买卖双方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条款,以作为买方的保障。合同买方可根据交易背景,视情选用质量保证金条款。

2. 修理费用的承担

实践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卖方在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后怠于履行修理或更换义务,但买方因对标的物使用的现实需求,可能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该等情况会产生一定数额的修理费用。

为保障买方权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买方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卖方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方可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卖方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需注意的是,为避免卖方否认标的物质量问题或买方曾经对标的物进行过修理,买方需注意保留提出质量异议以及要求卖方进行修理或解决质量问题的依据及相关证据。

3. 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金可并行主张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卖方违约的情形下,如果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而买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买方仍可根据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

4.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条款的并行适用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据此,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均是补偿性质,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合同的定金条款和损害赔偿金条款可有条件的并行适用。

5.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得到履行后,当事人利用合同标的从事生产经营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如卖方违约,买方可据此向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需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密切相关。买方如作为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买方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总额时,需注意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六)

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关于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就这个问题,实务中的普遍原则是合同的终止不应该影响终止之前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在现实中,买卖双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说明终止合同的后果,即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在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无论是因双方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均不对合同解除前的履行情况产生法律效力,只对合同解除后的情况发生法律效力,在合同解除之前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适当履行均为有效。”

关于合同解除后是否还能适用违约金条款的问题,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可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七)

买卖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履行不停止

关于合同的争议解决,主要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三种方式进行。在实务中,买卖合同双方一旦出现争议涉及诉讼或仲裁时,往往都会停止买卖合同的履行,这样可能会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落空,同时也可能给买卖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就该情形下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并无明确规定,通行的原则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卖方违约后,买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买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基于前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和性质,对于诉讼是否停止合同履行进行自由约定。例如,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可约定:“双方约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或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要求中止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以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继续履行。”

在一份买卖合同中,任何一个主体参与进来,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合同方。但对于高端制造业企业而言,其作为普通的合同买方需站在己方角度考虑合同条款利益之外,还需重点结合其从事高端制造的特点,从采购源头上把好产品质量关,以减少甚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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