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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举证责任,权利人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直接被驳回

 wzawxt 2021-03-10

小贴士

1、本案中,原告华威公司在庭审中有两个主张:第一,被告永锋公司盗窃其商业秘密;第二,被告孙有强(原告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将商业秘密披露给被告永锋公司。虽然两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起诉,但审判流程、思路存在较大差异。

一审中,西安中院总结的争议焦点包括两个:第一,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第二,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法院对被控侵权设备进行了证据保全,且对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与被控侵权设备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了鉴定。从2017年7月26日立案到2019年7月29日判决,一审程序历时整整两年。

二审中,最高院没有局限于常见的审理流程,从判定侵权的要件出发,在认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永锋公司盗窃及被告孙有强违反保密协议将商业秘密披露给被告永锋公司的情况下,直接驳回原告的上诉。关于原告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及被告永锋公司的反向工程抗辩是否成立,二审法院认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直接没有论述。

可见,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个案情况,法院可就某单一侵权法定要件论述,在该要件不成立的情况下,直接放弃对其他要件的论述,大大缩短了审判的流程。

2、本案适用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彼时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举证责任未有规定。2019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其举证责任有了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应当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包括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对于被诉侵权人而言,只有在权利人完成基本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后,其才有义务进行相应抗辩,若权利人无法完成前述举证责任,其可直接请求法院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即使本案适用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告华威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合理表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法院仍旧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3、本案原告华威公司为三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都比较完备,但忽略了交易中的风险。机械类的技术秘密很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因此,权利人对于特定客户可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客户进行“技术移植”和“向第三方泄密”。

基本事实

华威公司是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认定的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制定了多种保密制度,并在公司的相应部门进行了张贴。

2005年4月27日,华威公司申请了多级盘管振动式连续冷却结晶器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华威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2007XXXX.4。该实用新型专利提供了以粮食或其它原料冷却结晶制葡萄糖、山梨醇、甘露醇等的多级盘管振动式连续冷却结晶器的技术方案。其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公开了设备的整体结构。

2006年10月20日,华威公司申请了冷却结晶盘管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1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华威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62013XXXX.5。该实用新型专利提供了一种结构合理、制造简单、冷却结晶效率高的冷却结晶盘管的技术方案。

2010年1月5日,华威公司与孙有强签订了保密协议书。

2017年1月20日,华威公司与玉锋公司签订葡萄糖项目工程178立方米结晶系统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由华威公司向玉锋公司出售32套178立方米结晶系统,单价239.8万元,总价7673.6万元。由华威公司运至玉锋公司,协助玉锋公司进行安装。同时,对该系统的材料、性能指标等进行了约定。

2017年2月18日,永锋公司与玉锋公司签订葡萄糖项目工程178立方米结晶系统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由永锋公司向玉锋公司出售8套178立方米结晶系统,单价200万元,总价1600万元。

一审中,华威公司表示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为178立方米结晶系统制造图纸27张,包括1张总装配图,26张零配件图,同时提交了《关于图纸及技术资料借阅管理的通知》,以期证明对该27张图纸采取了保密措施。永锋公司主张其是参考公开的技术资料,通过对华威公司出售给玉锋公司的设备实施反向工程,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

华威公司就永锋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华威公司主张技术秘密的178立方米结晶系统制造图纸27张所体现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西安市科技信息服务中心进行鉴定。西安市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对原审法院保全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与华威公司提交的27张图纸比对后,出具西科信【2018】鉴字第09号鉴定意见书,认为:1.涉案设备结构与涉案图纸相关内容一致;2.涉案设备结构尺寸与图纸相关内容相同。

上述鉴定意见作出后,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西安市科技信息服务中心也到庭接受了质询,还组织华威公司与永锋公司共同前往玉锋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结晶糖醇车间主任高国英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表示:2017年4月26日-30日,华威公司陆续将4套设备运至玉锋公司,玉锋公司工作人员向高国英汇报永锋公司对华威公司的设备进行了测绘。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华威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成立。华威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对主张技术秘密的27张图纸采取了保密措施,该27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华威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条件。永锋公司辩称,华威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已经在ZL20052007XXXX.4多级盘管振动式连续冷却结晶器实用新型专利中公开,相关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不具有秘密性。由于ZL20052007XXXX.4多级盘管振动式连续冷却结晶器实用新型专利及相关公开出售的产品仅公开了设备的整体结构、尺寸,但对各个零部件的构造、性能参数、相互间如何结合等并没有公开,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也无法直接获得。因此,本院对永锋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华威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成立。(二)华威公司主张永锋公司、孙有强侵害技术秘密是否成立。华威公司主张孙有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涉案技术秘密后,披露给永锋公司,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永锋公司主张其通过公开信息,结合对华威公司产品的测绘、分析,自行设计了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华威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永锋公司以不正当手段知悉华威公司的技术秘密,永锋公司也提交了其技术信息合法来源的证据,华威公司主张永锋公司、孙有强侵害技术秘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华威公司二审中主张永锋公司以盗窃的手段获取涉案技术信息,并披露和使用上述技术信息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规定可知,以盗窃的手段获取技术秘密是之后披露和使用行为的前提,因为披露和使用的均是之前以盗窃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华威公司在原审中主张其技术人员孙永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涉案技术信息后披露给永锋公司,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华威公司二审所主张的永锋公司盗窃获取涉案技术信息并非称永锋公司盗窃直接载有技术信息的图纸,而是认为永锋公司在玉锋公司处擅自测量华威公司设备取得的技术信息。如前所述,盗窃是不正当手段的一种形式,而这里的技术秘密是指可以直接获取的技术秘密,如果华威公司能够证明永锋公司具有接触或非法获取其技术秘密的条件且被诉信息与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则可推定永锋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涉案技术秘密,除非永锋公司能够证明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技术信息。此处的合法手段指自行研发、反向工程等。华威公司主张的永锋公司在玉锋公司处擅自测量华威公司设备即是属于反向工程的范畴,并不是华威公司所称的盗窃行为。且永锋公司在玉锋公司处测量华威公司设备时,华威公司也未能证明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以防止永锋公司测量。此外,华威公司二审中称没有证据证明永锋公司披露了上述技术信息。所以,华威公司所称永锋公司盗窃获取并披露其技术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华威公司还称永锋公司在其生产的设备中使用了上述技术信息,但华威公司对该项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如前所述,华威公司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永锋公司从华威公司处盗窃获取了涉案技术信息,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永锋公司实施了被诉行为以及被诉行为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

由于华威公司未能证明永锋公司实施了被诉行为,本院对华威公司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不再予以论述。此外,由于反向工程是在华威公司能够证明永锋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后,永锋公司进行抗辩的内容,所以在华威公司未能证明永锋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情况下,永锋公司的反向工程抗辩是否成立亦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案号

(2017)陕01民初1010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9号

作者简介

高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建西安律师总支部副主委,中共陕西省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中国民主建国会陕西省委法制和社会委员会委员,民建西安市律师总支部副主委,陕西省法学会科技法研究会理事。西安交大知识产权研究院特邀研究员,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陕西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遵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单乃玉,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三年PCT专利申请经验,擅长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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