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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和16岁男孩举办婚礼后 新郎被判强奸罪!

 个案说法 2021-03-11


王平聚律师

刑法学教授

清华大学博士

广东深仁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201910月,被告人辰辰在走亲戚时与被害人瑶瑶相识,两人一见钟情,之后便坠入了爱河,相恋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

因当地苗族有抢婚风俗,只要双方同意就开始办婚礼,共同居住生活,一般不领结婚证。

在得知辰辰与瑶瑶恋爱后,辰辰父亲便找人到瑶瑶家说媒,并给付了彩礼钱

瑶瑶父亲说本来想着自己女儿还小,等到大一点又给她结婚,但是女儿一心要嫁给辰辰,居住在辰辰家不回来,家人也不好反对,就同意了婚事

20203月,辰辰和瑶瑶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在辰辰家中举办了婚礼,后二人同居。

这门婚事被发现后,20205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辰辰抓获。

经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辰辰明知瑶瑶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辰辰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辰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辰辰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缓刑。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瑶瑶未满14周岁,仍属于幼女,且还在上诉人辰辰家生活,如果对辰辰判处缓刑,可能还会导致辰辰再次犯罪,因此辰辰不具备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最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去年在汕头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凤新村17周岁的卢某和女方邻村13周岁的庄某举办婚礼。两人此前已分别退学和休学,并于一年多以前自由恋爱。因双方父母法治观念淡薄,于1126日为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两人未到民政部门申办婚姻登记。

因此,贵屿镇政府和潮阳区民政部门已经对双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责令其让女方回归家庭,由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将进一步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心理疏导,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并劝导其复学。

采访对话



方弘:两个案件中,女孩都是13岁,而且也都是举办婚礼,为什么辰辰被判刑,17周岁的卢某却没有?

王平聚律师:这个案子其实在中国具有非常大的普遍性,根据《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女生只要不满十四周岁,无论她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男方都要负刑事责任,而男方对强奸罪负有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十四周岁。

所以,这种自由恋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个人认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危害社会应该受到刑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最核心的要点是,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一个行为要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犯罪,危害性比较小的就不构成犯罪。危害性严重还是不严重,要根据案情,根据具体的宗教文化传统和社会生活经验来做判断。

这是典型的分则和总则有矛盾,按照总则才能符合《刑法》的宗旨,因为分则只有工具性的使用价值,为了公平性,还是要回到《刑法》的宗旨和原则来判断,到底有没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个案子中,十三岁的女孩和十六岁的男孩自由恋爱结婚了女孩还很爱这个男孩,他们发生性关系,根据犯罪的定义,就是不构成犯罪的。

如果这样推导下去,两个初中生,一个刚刚满十四岁,满了一天,一个没满十四岁,还差一天,两人发生性关系,是不是也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呢?只站在分则的工具立场上去机械的理解法律,而不是站在总则的刑法宗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基础上去理解法律。

汕头那个案子,为什么批评教育就可以了呢?因为这些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是正确的,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现实中,年满十四岁的男生和不满十四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不止一两个,如果都按强奸罪从重处罚,显然是非常荒唐的,打击犯罪应该要回到犯罪的本质定义。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我祖上传了一支枪给我,我从来都没有用过,那是不是说我非法持有枪支罪呢?这也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义。个别少数民族的村落中,还有一些传承的陋习,比如俩兄弟共娶一个老婆,两姐妹嫁了同一个人等,这种情况定他们重婚罪也是不合适的。

所以,要从生活经验、宗教、文化传统各方面,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来总体的判断是不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犯罪。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不会构成犯罪,所以本案是不构成犯罪的,批评教育就行了。

方弘:法院认定辰辰犯罪,认为他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是,王老师认为按照这样判决的话,违反了《刑法》总则的规定。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在实践中,可能对于法官的主观要求比较高。有一些法官觉得有危害性,有一些觉得没有,具体有没有统一的标准,就是这样的一个行为,危害性是什么?怎么来判断呢?

 

王平聚律师:我不是说这个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是社会危害性还没有大到要刑罚的程度。《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认为这个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危害性没有大到要刑罚的程度。

至于怎么来判断危害性?要根据宗教文化传统、社会生活经验和案情的实际情况等各方面来判断。比如一个十六岁的男生,尽管没有成年,但是他经常玩弄异性,和一个十三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当然可以按强奸罪去惩处他,是没有问题的,主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各方面的情况来综合考量,才能判断是不是犯罪。

方弘:也就是说今天所讲的两个案子,其实两个人是正常的恋爱,没有随便玩弄异性,而且最后还都走入了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婚姻,两个人最后都正式的在一起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认定他们犯罪了。现在一审二审都认定辰辰是犯罪,如果他想翻案的话,就需要申诉?

王平聚律师:对的,应该申请再审。我认为这个案子判有罪是错误的。

方弘:在实践当中,刑法分则的条款跟总则相对来说有冲突的情况也会时有发生,您觉得在司法实践当中,遇到这样的个案,法官应该遵循怎样的逻辑才能够正确的来断案呢?

王平聚律师:司法是理性的,但司法也要讲人性。法官要严格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就是说,只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才通过刑罚的方式。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民事、赔偿等各种方式来处理,要对一个人施加刑罚,而且是从重处罚,那必须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能施加刑罚,这就叫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法官不应该仅仅是机械的去理解刑法分则,而是要把刑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它的宗旨,理解它的原则,然后结合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善意的来理解刑法,才能得出一个比较理性,符合法律宗旨的结论。

结语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只有对条文的背后所蕴含着的法理有了准确的理解,才能对案件做出更符合正义的判决。一个优秀的裁判者应是一个精通法理的智者,具有最淳朴的正义感和公平感,而不是法律条文和规则适用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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