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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跑路”,我该怎么办?

 timtxu 2021-03-12
教育机构“跑路”,我该怎么办?↑↑↑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

寒假已经结束,您孩子的兴趣班跑路了吗?据统计,2020年,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共受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332件,其中281件因培训机构违约关停引起,占比近85%。面对教育培训机构跑路困局,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天,小编给您支三招。

第一招:查看工商登记

为避免因机构自身经营状况的重大改变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建议家长在为孩子在选择培训机构之前,尽量通过多种途径,如工商管理网站、征信系统、裁判文书网或者实地考察,了解培训机构经营现状,慎重选择缔约主体。

教育机构“跑路”,我该怎么办?

重点来了!

在查看培训机构工商信息时,特别应注意业务范围是否包含教育培训类业务。很多教育培训机构对外号称培训机构,实际业务范围却不包含教育培训。

根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而有些机构往往借着咨询等业务来实际开展教育培训业务,同时,还会以“办学资质已经申请下来,具体文件还在路上”的借口来搪塞家长。这样的机构,要早识别,早避雷。

第二招谨慎缔约付款

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包括培训价格、培训机构对培训效果的承诺、实际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师的资质以及培训地点等,并详细约定违约责任。

理性支付消费款项。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购服务的数量,避免一次性支付过多金额,并充分了解服务费用明细,知悉自己所缴的费用包含哪些服务,避免商家乱收费、重复收费。

教育培训机构时常通过提前报名打折、续班优惠等一系列套路,来吸引家长多报班。虽然听起来划算,但一次性付出一两年甚至三年的费用,也加大了风险。

教育机构“跑路”,我该怎么办?

重点来了!

根据规定,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同时,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如果有培训机构预收费超过3个月,家长应该慎重考虑该机构的安全性,尽量将费用控制在可承受的消费范围内。

最后,注重保存证据。大多数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都很难构成刑事案件,一旦遇到机构跑路,消费者往往只能自己收集证据,提起诉讼。这就要求家长在给孩子报班的过程中,保存好相关证据,如签订的协议、商家宣传册、支付凭证(支付宝、微信等)或现金收据、上课记录以及其他可证明消费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第三招及时提起诉讼

教育机构“跑路”,我该怎么办?

不用急,法律为你排忧解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教育机构跑路属于根本性违约,并构成了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

同时,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教育培训机构跑路后,消费者可以解除与机构所签合同,要求退还所剩课时的费用,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规索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九条 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作者:周宇翔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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