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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内容分析第一篇/实践理性诸原理

 解毒时光 2022-07-08 发布于北京

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序言和导言中,康德提出了关于实践理性批判研究的方法,正好与《纯粹理性批判》是反过来了。由此我们需要对比着,来理解一下康德是从哪儿开始进行对实践理性的论述的。

纯粹理性讲的是人的认知问题,也就是人如何得到知识,得到知识的过程是怎样的,又有哪些限制。还记得在《纯粹理性批判》开篇,康德就明确的提出了,知识是开始于经验,也就是说人类能认识到的知识必须都是从感性经验开始,逐渐的对经验进行归纳得出概念,并在概念上利用知性获得原理,这就是一个认知的必然过程。如果不是从经验开始,那所得来的知识都不过是人头脑里的幻相而已。

反过来,《实践理性批判》讲的是除了认知之外的另一个问题,也就是人类如何涉世的实践问题。实践始于哪里?当然我们可以说,人类根据认识来进行实践,也就是从经验中获得知识,再利用知识指导实践,这么讨论下去只能是一种循环式的论证。单纯考虑一个独立的实践的话,就是人主动的向自然界发出了一个动作,那么这个动作的背后,一定有一个“动因”,这个动因就是实践的出发点。所以实践理性的研究,需要从这个动因开始,然后推进到形成的概念,以及最终落实到感性经验中。

这样对比来看,就能很清楚的知道,实践理性不能从经验开始去探讨,而必须要从那个动因,也就是人类实践的一些基本原则出发。所以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的第一大部分要素论(第一部分)的分析论(第一卷)中,就跟《纯粹理性批判》的要素论是正好相反,先从原理入手(第一章),再到概念(第二章),然后进入经验(第三章)。

下面我们会分两次来去了解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这一次内容主要是原理的提出,下一次将会是原理的演绎。

第一部分 纯粹实践理性的要素论

第一卷 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论

第一章 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

一上来康德就开宗明义,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目标——去寻找实践的法则。在此他提出了两个看似相同,却差异巨大的概念——准则和法则。

简单的说,一个人做事都是有一定的依据的,康德认为那些属于个人的行动根据,可以称之为每个人的“准则”。它们是一系列人的主观原理,是具有任意性的,特殊性的内容。

而如果在这些主观原理中,有一些防止四海皆准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条款,那就可以把它们称之为是“法则”。虽然涉及到实践的理由、根据这一点,看似都是人们主观发出的,但康德的目标就是要在那些纷繁复杂的主观当中,去寻找具有普遍意义的客观。

举例来说,某个人可能由于一个特殊原因,从来不在星期二出门,这就是一个准则,这只能规定他自己,无法加之于他人之上。但尊老爱幼这种,我们姑且可以把它看作是一个法则的代表(这里只是举例,实际是不是还要进行深入分析)。

如果对康德这个目标进行更深一步的解析的话,就能够发现他的用意。人们实践做事会有各自的原因,对于实践本身的判断,比如哪些实践是好的,哪些是不好的,也会由于各种愿意的干扰难以判断。由此就会导致一种所谓的“道德相对主义”,这种论调会认为,没什么绝对的道德,好与不好都是相对的,同样的事情,放在某人身上就是好,其他人身上就是不好,放在一个时代就可以,而另一个时代就不行。

康德对此深感焦虑,当然他承认,一些事情的判断标准会根据文化、历史、环境发生变化,但在这背后,能不能找到一个全人类共通的,甚至一切有理性的生物都能够遵守的法则,使其成为一切判断的最终标准呢?这就是康德的出发点。

(下面会引用原理部分的主要原文,并用整段黑体表示)

§1. 解题

实践的诸原理是包含有意志的一个普遍规定的那些命题,这个普遍规定统率着多个实践的规则。如果这个条件只被主体看作对他的意志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一些准则;但如果那个条件被认识到是客观的、即作为对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是一些实践的法则。

除了法则和准则这对概念之外,在次还隐含了两对重要的概念,对应的可以是这样:

法则——准则

意志——任意

定言——假言

我们已经知道了法则和准则的区别,那么康德认为,在法则推动下的行动原因,可以称为意志,也就是法则规定“意志”。而在准则规定的就是“任意”,这个任意就是有随意的意思,也就是没有一个普遍的规定,随时起兴去做什么,或者根据都是源自于一种心理学意义上的冲动(虽然按此定义,但康德对于一些概念的用法经常会变化,在此也只能作为一个参考)。

此外,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有一个判断表,里面有两个判断关系——定言的和假言的。简单的理解就是,定言的就是一种绝对的判断,说“什么是什么”,而假言就是一种假设的判断,说“如果怎么样,什么就是什么”。

如果对应到法则与准则中,就可以看出,法则是一种定言的,是绝对的,而准则是选言的,是相对的。比如一个人的准则是为了获取最大财富,那么他做事的准则就是“如果某事能获取最大财富,那么这件事就值得做”,这明显是选言判断。

那么如果单纯说康德要寻找一个绝对的原理,可能过于抽象,也不好开展讨论,所以在这几个展开的概念里,就会发现,康德是希望寻找一个可以规定意志的定言的法则,从而规避推动任意的选言的准则。

这样就有了一个大概的方法路线图,紧接着康德就会从这两方面开始深入。他的论述方法也一直有一个特点,就是涉及到正反的论述时,他会先从反面开始,先说“不是什么”,然后再去探讨“是什么”,所以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前四个定理中,前两个是讲那个要寻找的客观法则不是什么,后两个才慢慢探索出来是什么。

下面我们连续的看一下前两个定理以及对这两个定理的绎理:

§2. 定理 Ⅰ.

将欲求能力的一个客体(质料)预设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的一切实践原则,全部都是经验性的,并且不能充当任何实践法则。

§3. 定理 Ⅱ.

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种类型,并隶属于自爱或自身幸福这一普遍原则之下。

绎理

一切质料的实践规则都在低级欲求能力中建立意志的规定根据,并且,假如根本没有足以规定意志的单纯形式的意志法则,那甚至就会没有任何高级的欲求能力得到承认了。

在康德的理论里,有很多成对的概念,只有掌握了这些概念,才能明确的知道他到底在说什么。在这一部分,需要注意的就是这两对:

质料——形式

经验——先验

这两对概念可以说是康德哲学里最核心,最底层的两对相互关联的概念。康德将一切现象都分离出两个概念,也就是质料和形式,它们是构成现象最基本的东西。而质料本身是属于经验的,形式则是属于先验领域。我们必须要通过经验来去感受到某个物体,感受到它长宽高的度量,也就是感受“质料”。但我们可以先于经验,也就是先验的知道,这个物体是有长宽高这种形式的。

所以,在第一个原理中,康德就很明确的提出来,那些跟“质料”,也就是经验性的东西关联的,一定不能作为实践法则。这一点其实非常好理解,因为经验的东西是偶然的,是个性的,是特别的,是某个人的经验,这怎么能放之四海皆准呢。

也许很多人都以“钱”为准则,但哪怕是有一个人不以“钱”为准则,而以“爱”或其他的什么为准则,那么“钱”这个准则就不能被认定为实践法则。从经验中是无法得到彻底的普遍性的。

那么如果这些与质料相关的准则不能作为法则,那又是什么呢?康德明确的说,那是“属于自爱或自身幸福这一普遍原则之下”。如果了解一下整个伦理学的历史,就会大概明白康德指的是什么,就是他所反对的“幸福主义”和“功利主义”。

虽然在历史上“幸福主义”和“功利主义”,都历经了很多的理论演变,但从最基础的角度来说,幸福主义是这一理念系列的源头,也就是认为人生的意义,人的终极追求就是“幸福”,而所谓道德感,也是为了幸福服务,获得幸福就是道德。功利主义是对幸福主义的一种改良,幸福主义主要还是集中在个人视角,而功利主义则是在社会的层面去看,认为能够增进整个社会的幸福最大值,就是好的。

康德认为,自爱、幸福这些原则,都是以质料为基础的,它们都不能被看作是法则。在此他还提出了一对新的概念:

低级欲求——高级欲求

所谓低级欲求,就是以质料为原则,感觉到饿了就吃,吃的好了就觉得幸福。康德认为这种东西都是偶然的,并不具有普遍性。而其中哪怕是会有一些比如说幸福这种看似高级的概念,也不过是在“量”上有所不同,本质上都是一样的。而那些以真正普遍性的法则为基础的实践,则是一种高级的欲求。接下来康德就用定理三,来说明什么是高级的欲求。

§4. 定理 Ⅲ.

如果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应当把他的准则思考为实践的普遍法则,那么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照质料,而只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

§5. 课题 Ⅰ.

设 唯有准则的单纯立法形式才是一个意志的充分的规定根据,

求 那个唯一由此才能被规定的意志的性状。

§6. 课题 Ⅱ.

设 一个意志是自由的,

求 那个唯一适合于必然地对它进行规定的法则。

按照康德的逻辑划分,很自然的就能够得到定理三的结论,就是当我们无法把根据“质料”、经验的原则作为法则的时候,对应的就只剩下了“形式”。而形式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东西,就是蕴含在一切现象之中的那个框架。其实哲学理论在很多时候都具有一些相通点,比如在佛家里说的“色相”,色就是康德说的质料,而相就是形式。

在此,康德还提出了两个课题,如果通俗的来解释的话,这两个课题说的几乎是一回事,只不过是从不同的两端描述。

课题一说的是如果形式法则是意志的规定,那么这个意志就是自由意志

课题二说的是如果自由意志存在,那么形式法则就是规定意志的法则

这里看似有些啰嗦的在说这个内容,实际上背后揭示了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难点。他自己也说,道德律(形式法则)和自由(自由意志)这两样东西有点循环论证的意味。就是说有道德律,才有自由,另一方面,有自由才有道德。

在序言中,康德曾经有一段注释非常关键,他将道德律称为自由的“认知理由”,而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

用一个例子来说,比如上学的时候我们都看过铁屑在磁铁周围形成的磁力线。在现实中,我们是看不到磁力线的,或者说仅凭直观,我们是不能说磁场存在的。这时铁屑的磁力线让我们认识到了磁场,所以磁力线是磁场的“认知理由”。但我们不能说因为有了磁力线,才有了磁场,而是因为有了磁场才分布了磁力线,所以磁场是磁力线的“存在理由”。

在康德的理论里,自由是一个“自在之物”,与现象相对。现象是我们可感的一切,而自在之物是我们无法触及认知的东西。所以自由是无法直接被认识到的,想要认识自由,必须要通过存在的道德律。而道德律存在的原因,就好像一切现象的背后都有一个“自在之物”一样,自由是道德律的背后原因。

一直以来也都有人诟病康德的道德哲学,说他是用自由和道德律进行了循环论证。这个问题康德也早就意识到,并用自己哲学体系中的规则解决了,也就是用现象与自在之物的划分,认知和实践的划分,来将道德律和自由进行了阐明。(至于说为什么说遵守了道德律就是自由的,这个在第四个定理部分我们会继续展开探讨)

定理三虽然说了不是按照质料,而是而按照形式的原则就是实践理性的法则,但似乎还是没有说透,所以康德直接给出了一个“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的描述:

§7. 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

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

绎理

纯粹理性单就自身而言就是实践的,它提供(给人)一条我们称之为德性法则的普遍法则。

康德哲学的独特之处,也许放在现在看没有那么耀眼,但如果置于他所在的那个神学逐渐受到质疑,人们在寻求自身在的全新意义的时代里,就会发现他的观念的伟大之处。

虽然逻辑一步一步推进到用形式来去确定实践法则,而且康德的目标是追求一种命令式的、绝对的法则,但他的并没有用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说“人们应该怎样”,而是将判断的权利,完全交给了每一个人,他认为绝对性的行事原则,必然不是在某一个人或某个组织当中,而是在每一个人的主动意识里,只有这个人才能对他的自己的行动进行一个判断。

所以从后世来看,康德虽然也认同上帝,但他的上帝也只不过是为了道德需要而设置的一个观念,并不是发号施令的人。康德的道德哲学,真正将道德从上帝、从教会的手中夺了出来,赋予了每一个人。

说到上帝,在这部分,康德也遮遮掩掩的提到了,他并没有直接提出,而是在跟人类的理性对比的时候,提了一个神圣的理性。康德认为,他所提出的道德律,是一切有理性的存在物都会认可的,这里包含了人,也包含了可能的其他有理性的存在。

就人来说,道德律是一种命令,遵守道德律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因为人除了这种道德律,还有幸福的需求干扰着道德的命令。所以人需要排除幸福的干扰,人的行为就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符合道德律,人就需要努力的遵守。

如果假设一种神圣的理性存在,它是没有感官的参杂的,是纯粹的。那么这种理性就不会有什么幸福意识,也不会为了幸福作出违背道德律的事情。所以这种理性的一切行为本身就是道德律的表现。当我们说这种纯粹的神圣的理性是上帝的时候,我们其实是在说上帝是一种道德的“原型”,并不是说上帝要遵守道德,上帝没有责任和义务,它是道德的最高表现和承载,是人们可以不断靠近但永远也达不到的一种道德理想。

其实到这里,关于实践的法则表述已经完善了,但康德在此基础之上做了一个概念的升级,提出了如今已经成为现代人基本观念的一种关联——自律即自由。

§8. 定理 Ⅳ

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与之相符合的唯一原则。

前面康德也提到了,道德律和意志自由之间的关系,在定理三中所强调的,就是对道德律的展开阐述,其背后就是意志在普遍性之下,为自己订立实践的法则。也就是所谓的“意志自律”。

通俗的来说,意志自律就是自由。

这背后蕴含着康德提出来的一些对立的概念:

意志——任意

自律——他律

积极自由——消极自由

前面我们说到了意志和任意的分别,意志本身就带有自律的特性,而他律就带有任意的特性。康德在此,将自律意志,称为积极自由,而他律任意称为消极自由。

很多时候,人们理解的自由,都是康德所说的消极自由,也就是想干什么干什么,但实际上这种自由的背后,还是可以追究原因的,比如人饿了就像吃饭,没钱了就赚钱,幸福了开心,悲伤了流泪,这种看似自由的任意背后,也有一种外界的或心理上的原因牵引着,这种原因是人主观意志之外的规律所规定的,所以就叫做他律。

而康德所理解的积极自由,并不是那种完全漫无目的任意自由。而是人们根据自己的理性,为自己的确定的,并且同时可以被所有有理性的存在者所共同遵循的规律,这就是自律。而在自律之下,人没有理由违反自己所指定的规律,所以这种自律本身就彰显了人的自由。

其实在这里,有一些有趣的发散想法,就是真正的自由竟然是有规律的,而消极的自由看似是不受限制的,但仔细去理解却是处处被约束的。

从这个角度看,康德本身是否定了彻底的自由,就是那种完全无目的无规律的自由,认为一切自由都是要有一个规律作为前提。那么外部的规律、他律就不算真正的自由,只有自己掌握自己的规律,自律才是真正的自由。(历史上,现代的哲学家以赛亚·伯林也曾提出过类似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但意涵跟康德有所不同,他认为积极的自由可能会导致极权,这个有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去了解一下)

至此,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原理都阐述的差不多了,他的显性目标是为了对抗道德相对主义或者虚无主义,而他的隐形目标也是批判幸福主义以及幸福主义的变体功利主义。

所以在这一部分,康德也顺带继续表达了一下对幸福主义的看法。他认为意志是离不开质料的,也就是本质上,康德并没有否认幸福。就像认识必须有经验,意志也必须有内容,也就是有质料,否则意志就是一种纯粹的逻辑思维,毫无生活意义可言。但康德明确说,但这并不意味着要以质料为前提,就像他在认识论中说,知识从经验开始,但并不是完全由经验构成。而意志可以有质料,但道德不应该将质料定为追求。

比如一个人追求幸福,这个行为是无可厚非的,幸福就是经验的质料。但在康德看来,这种追求或实践道德与否的判断,不应取决于这个质料,也就是不应取决于幸福,而是取决于形式,即当一个人认为追求幸福是所有有理性的人都能接受的普遍规则,人人都为了这个目标行动的时候,那么这就可以成为法则。不过如果这个幸福意味着一个人的幸福的时候,这个普遍性必然就是不存在的,只有这个幸福是整体的幸福的时候,也就是每个人都为了人类整体谋福利的时候,这个原则才是道德的。

康德认为幸福虽然是一种一般的概念,但也是特别的、差异化的。虽然都可以用幸福这个词来描述,但也不像托尔斯泰所说,幸福的人都相似,每个人的幸福都是有其独特性,每个人认为的幸福也不一样。

所以康德说,自爱的准则(明智)只是劝告,而德行的法则是命令。

命令是人一定能做到的,而劝告中却包含了一种追求和不可能实现的情况。如果把幸福作为至上原则,在千万人群中,在某个人的一生中,幸福是姿态万千的,是看不透的。同时受制于人的能力,有些幸福追求也是做不到的。反之道德的法则,是简单清晰的,人是可以看得透,同时也能做到的。

为了反驳幸福主义,康德还举了一个特例,就是幸福与惩罚。道德既然强调遵守,那么就需要对那些严重违反道德的人施以惩罚。但如果把幸福作为道德的原则,那么惩罚本身也是不道德的,因为损害了某个人的幸福,这样在幸福作为原则的道德世界里,惩罚将会不复存在,这种自相矛盾的荒唐怎么能称为法则呢?

一个题外话,在对惩罚的论述中,康德无意的触碰了道德中的一个特别的概念——正义。正义在当前世界中的通行理解中,包含了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不义的惩罚,另一个是基于共同创造的分配原则。20世纪最知名的关于正义的论述是罗尔斯做出的,他一直被认为是康德“道德契约论”的复兴者。所以康德的道德哲学,对现代世界的正义观也有着重大的影响,这部分未来我将会单独开辟一个部分,以“正义”为主题,去探索一下现代人理解的正义以及其背后的思想变迁。

由此,康德基本上完成了实践法则的基本构建。同时对应着,他还举出了当时的一些主要道德观念,并认为这些道德观念都是不恰当的。康德按照道德的依据将这些观念分为主观的和客观的,而在每一类别里,又按照这种依据跟人的关系分为外部的和内部的。

在德行原则中的质料规定根据表.

主观的

客观的

外部的

内部的

外部的

内部的

教育

(据蒙恬)

公民宪法

(据曼德维尔)

自然情感

(据伊壁鸠鲁)

道德情感

(据哈奇逊)

完善

(据沃尔夫和斯多亚派)

上帝意志

(据克鲁修斯和其他神学道德家)







对此,就不进行深入阐述,康德的核心目标就是用自己的道德观与这些当时存在的、流行的不同流派进行对比。

在下一次解读中,我们将会跟康德一起对之前提出的这些原理进行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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