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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首例!认罪认罚从宽判处后上诉又撤诉?检察院依法抗诉!

 新用户17325722 20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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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没有生活来源,闲逛至湛江市霞山区某食品商行,待商行关门没有人后,潜入该商行内,盗窃价值人民币1835元的香烟及现金100元。经查,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两次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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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上诉不加刑?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审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在没有新证据、新事实等情况下,被告人罗某某以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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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权威,依法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认罚认罚取得从宽处理后又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已丧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资格,一审判决作出的从轻处罚失去依据,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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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撤诉请求,改判严惩!

被告人罗某某见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罗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于 2021年3月11日,以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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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设立的法定程序和专门制度,“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在于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既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适用认罚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从宽处罚后无正当理由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不再具备,导致原审量刑不当,检察机关坚决依法抗诉,有力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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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第一检察部 骆丹花

编辑丨办公室 朱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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