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借贷案件,老张和老王是朋友关系,在2017年9月份老王因为生意周转向老张借款20万元,老张推诿自己没有多余的资金,现在靠退休金生活,没有答应。之后老王又联系老张,手中没钱可以从银行贷款,老张付给银行的利息由老王还,并且只要借三个月,老张看到老王开的豪车、办公室装修豪华,又是多年朋友,老张想不会欺骗自己便答应老王。 老张从银行贷出20万元,在老王办公室将20万元现金交给了老王,因为老王提到只借三个月,借条都没有打。之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从收到借款整整往后两年老张都没联系上老王,银行的利息每月2150元都是自己付。有次老张下午散步,发现老王在钓鱼,经过确认后打了报警电话,老王在派出所给老张补了一张借条写明了收到借款、利息每月2150元、律师费的承担等,借条写得非常规范,之后老王仍然没有还款,便将老王起诉到法院。 老张从银行贷款出来再借给老王,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他人,现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会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按照2015年司法解释规定借款合同有效。 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区别在于高利转贷且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是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现在的司法解释不要求高利转贷和借款人知道款项来源于金融机构,只要款项来源银行贷款借款合同就无效。高利转贷是从银行贷款的利息要少于出借的利息。本案老张每月支付2150元的利息并没有高于老张与老王之间的约定,老王也知道款项来源于老张银行贷款。 本案最终,老王应当返还老张20万元资金,因本案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被无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老王付给银行的利息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属于老张的损失,本案双方都有过错承担同等责任,老王需要承担一半的利息和一半的律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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