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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那些事儿

 昵称55323274 2023-07-01 发布于江西

1、仅有借条,以现金支付,借款关系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仅有借条,没有收据、转账记录,主张以现金支付方式成立借贷关系的,如果对方不承认借款,无法证实是否真的履行支付款项的事实。法院一般不会认可此等借贷法律关系。

2、借出第一笔款项,没要回第一笔,又借出第二笔,第二笔以现金支付,第二笔法院是否认可?

一般借款人在第一笔借款未收回,会质疑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根据一般人逻辑和常理,都不会再借出第二笔。且第二笔是以现金支付,无转账记录,一般对方否认,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3、无借条,只有转账记录,有担保协议,没有约定担保额度,此类借款关系如何证明?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发生,只是转账记录,不能说明转账意图,对方主张此款项是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从而发生的,原告应当就借款事实存在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4、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利息约定不明,起诉时主张利息的,法院是否认可?

根据民法典和借贷法律适用的解释,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的,法院对当事人利息的主张不予认可。约定不明的,同理,法院对当事人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于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的,法院对利息主张不予支持。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5、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包括哪些?

首先,从无效合同来说,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虚假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借贷合同无效。

其次(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此类民间借贷合同也属无效。

换句话来解释,不是自己的钱,向银行借款、企业借款、单位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放贷给他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也就是此类转贷合同无效。

非法经营的无效,主要是说自己没有借贷业务的资格而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借贷的,借款合同无效。

但,像自然人借款,放贷给他人,没有归为无效的情形,依法当属有效。

6、无法调取银行流水,无法查实出借方的资金来源,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请银行协助调取流水,核实出借款项的来源,看是否属于上述无效情节中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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