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端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有哪些? VOCs末端治理设施是为了处理VOCs并使其达标排放的装置。要确保达到这种效果,首先就要维持设施的正常运转。那何为“正常运转”呢?来看看法律法规上是怎么规定的: 《环境保护法》 将“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认为是逃避监管方式之一;对其的处罚除了处以规定处罚外,还可以进行行政拘留。 《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6年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了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金额,最高可处罚一百万。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通过对比法条可得知,以上法律法规都未具体规定设施怎么运行才算是正常运行,倒是从反面提出了设施不正常运行将要面临的法律后果。 那,什么是不正常运行设施呢?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1 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 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 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 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 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因此,出现以上任何情形之一的,都会被认定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不但要处以罚款,而且还会被行政拘留!希望涉VOCs企业时刻保持警惕哦! 编辑:戴郡 猜您喜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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